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利弊衡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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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利弊衡量
企业放弃免税权好处
通常情况下,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的。
比如,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就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给纳税人带来实在的收益。
但是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却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
加之免税收入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具体税负的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一增值税免税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第三、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外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第五、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36个月后可以再申请。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几种情况
(一)存在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而36个月内的进项税额过大的情况。
比如,存在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案例分析:
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免税项目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根据财税〔2014〕85号文件规定,该项服务收入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免税。
但由于免税项目的业务尚处于开拓期,需在未来3年大量购置用于运营基本收视服务的固定资产,进项数额比较大,业务收入比较少.该企业2014年某月应税收入共1000万元(不含税),免税收入(基本收视服务收入)212万元,进项税金80万元(其中:
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50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0万元)。
1.如果该公司基本收视服务收入选择按增值税免税处理:
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为1000×6%=60万元,应分摊转出的进项税=50×212÷(1000+212)=8.75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0万元不能抵扣,则应缴增值税=60-(50-8.75)=18.75万元。
2.如果该公司基本收视服务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即正常纳税,则全部收入的销项税额为1000×6%+(212÷1.06×6%)=60+12=72万元,进项税额共80万元,最终形成留抵税额8万元。
测算结果说明,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会降低。
而且由于公司未来3年还要进行用于免税业务的硬件投入,且进项税额比较大,免税收入增速不会太快,3年内放弃免税比较合理。
(二)存在“高抵低征”情况,购进货物时为高税率,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低税率。
比如,以煤炭为主要原料供暖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中明确: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如果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由于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案例分析:
某供热企业主要提供居民区联片供热,供热主要原料为煤炭。
供热收入中居民供热收入占70%,其他供热收入占30%.由于处于三北地区,享受居民供热收入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5年12月共取得供热收入600万元,购进煤炭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0万元。
1.如果居民供热收入选择按增值税免税处理。
则应税收入为600*30%=180万元,销项税额=180*13%=23.4万元。
进项税额=(500-500*70%)*17%=255万元。
应缴增值税=23.4-25.5=-2.1万元,即形成留抵税额2.1万元。
2.如果居民供热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
则销项税额=600*13%=78万元。
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应缴增值税=78-85=-8万元,即形成留抵税额8万元。
上述测算可以看出,如果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企业的留抵税额大于选择享受免税政策的留抵税额。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企业应结合具体实际,进行详细测算,确定最终适用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做出上述判断还需要考虑未来几年企业经营及税金上可能的变化。
(三)存在下游企业多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一旦企业享受了免税优惠,会导致其包含的以前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向以后的环节转移,而是沉淀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
使得下一环节的纳税人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以维持原有的利润水平。
反过来,在同等条件下,下一环节的纳税人显然会更偏好于放弃免税优惠的合作伙伴,以获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某企业主要从事符合免税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营改增后,企业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免税备案。
但由于其客户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最初曾尝试以降低价格的方式与客户进行谈判,但客户均坚持选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不得不自行放弃了增值税免税。
三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注意事项
(一)放弃免税权不能随意选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放弃免税权后,不能在限定期限和限定范围随意变更。
一是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并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二是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不能因为部分销售对象不索取专用发票就按免税申报。
(四)如果企业有多种免税项目,有的免税项目能准确分开核算,有的不能准确分开核算,在进行免税还是应税筹划时,不能只计算某一类免税项目放弃后的利弊,而要计算所有的免税权都放弃的情况下是否划算,不能误以为放弃一部分免税权后可以继续享受其他免税项目的免税权。
统筹考虑免税项目是选择可否放弃免税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