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具饮具消毒卫生标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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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具饮具消毒卫生标准doc
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
采样方法及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
也适用于个体摊点的食(饮)具。
2引用标准
GB4789.1~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感官指标
3.1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
食(饮)具必须表面
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3.2化学(药物)消毒:
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
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4理化指标
采用化学消毒的食(饮)具,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
物。
用含氯洗消剂消毒的食(饮)具表面残留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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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指标
━━━━━━━━━━━━━━━━━━━━━╋━━━━━━━
游离性余氯,mg/L<┃0.3
烷基(苯)磺酸钠,mg/100cm**2<┃0.1
━━━━━━━━━━━━━━━━━━━━━┻━━━━━━━
5细菌指标
采用物理或化学消毒的食(饮)具均必须达到表2的要求。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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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指标
━━━━━━┳━━━━━━━━━━━━━━━━━━━━━
大肠菌群┃发酵法,个/100cm<┃3
┃纸片法,个/50cm┃不得检出
━━━━━━┻━━━━━━━━━━━━━━━━━━━━━━
致病菌┃不得检出
━━━━━━━━━━━━━━━━━━━━━━┻━━━━━━
注:
发酵法与纸片法任何一法的检验结果均可作为判定依据。
6采样与检验方法
6.1发酵法采样与检验
6.1.1采样方法
食(饮)具抽检碗、盘、口杯,将2.0cm×2.5cm(5cm**2)
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cm**2)、碟、匙、酒杯以
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cm**2/
份),经1min,按序取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
制成原液。
筷:
取每双的下段12cm处约50cm**2(l2cm×2cm×2cm),
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原液,
6.1.2检验方法
按GB4789.1~4789.28执行。
6.2纸片法采样与检验
食(饮)具消毒采用专用的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
6.2.1采样方法
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等),取样
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
张,每张纸片面积25cm**2,(5cm×5c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菌
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
料袋内。
筷子以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理盐水湿润纸
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5cm)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
放入无菌塑料袋内。
6.2.2检验方法
将已采样的纸片置37℃培养16~18h,若纸片保持紫蓝色不
变为大肠菌群阴性,纸片变黄并在黄色背景上呈现红色斑点或片状红
晕为阳性。
6.3洗消剂残留量采样与检验
6.3.1采样方法
消毒食(饮)具碗、盘、碟、口杯、酒杯,用蒸馏水100mL
冲洗整个内表面,至少2~3次;匙(不包括匙柄)、筷下段置入100
mL蒸馏水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样液。
立
即取样测定余氯,余下样液装入50mL试管中,做烷基(苯)磺酸
钠含量测定。
采样同时计算被检食(饮)具的表面。
6.3.2检验方法
按GB5750执行。
7食(饮)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
7.1食(具)消毒设施的卫生要求
7.1.1食(具)消毒间(室)必须建在清洁、卫生、水源充足,远离
厕所,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和其他有毒有害品污染的地方。
严格
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的进入和隐匿。
7.1.2食(具)洗涤、消毒、清洗池及容器应采用无毒、光滑、便
于清洗、消毒、防腐蚀的材料。
7.1.3消毒食(饮)具应有专门的存放拒,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
并对存放柜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保持其干燥,洁净。
7.1.4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摊贩,应配备食(饮)具消毒设备,并严格
按操作规程使用。
7.2消毒方法与卫生要求
7.2.1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
煮沸、蒸汽消毒
保持lOO℃作用10min;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
20min;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s以上。
7.2.2用于食(饮)具消毒的洗消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
氯250mg/L的浓度,食(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min以
上。
7.3洗消剂、消毒器械卫生管理
7.3.1食(饮)具洗消剂、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7.3.2饮食企业所使用的食(饮〕具无法进行煮沸或蒸汽消毒或在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情况下,方可用化学洗消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7.3.3食(饮)具洗消剂、消毒器械,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卫生部批准后,并注明可用于食品消毒字样,方
可投产、销售、刊登广告。
在国家尚未批准前,可在当地试产试销,
并报卫生部备案。
7.3.4使用洗消剂,应注意失效期,有条件的单位可定期测定其有
效成分的含量,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7.4食(饮)具消毒程序
7.4.1食(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
行消毒、清洗。
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7.4.2食(饮)具热力消毒一般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
程序进行。
7.4.3食(饮)具化学消毒,消毒后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
的药物。
一般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程序进行。
7.5水质卫生要求
食(饮)具消毒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的规定。
7.6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7.6.1各饮食企业及个体摊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教育,
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7.6.2食(饮)具洗涤、消毒员及有关人员,应勤洗澡、理发、剪
指甲、洗衣服,工作时应穿戴白工作衣(白围裙)、帽,上班前,大、
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7.6.3消毒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注射。
患有痢疾、伤寒、传染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
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7.7消毒效果的要求
7.7.1消毒后的食(饮)具必须用下列两种办法进行消毒效果的检
验:
a.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
b.发酵法。
7.7.2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单位应进行自检,以保证每天所用食(饮)具
的安全。
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有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每周至
少协助检验一次,每次6~10件样品。
7.7.3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每月至
少一次,每次取样6~10件。
可与7.7.2同时进行或单独进行。
附录A
个体摊点食(饮)具消毒卫生要求
(补充件)
A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和本标准,加强对个体摊点食(饮)具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
毒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提出本要求。
A2凡从事饮食经营的个体商贩,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必须具备有专用的煮沸消毒炉具或洗消剂等。
A3使用的各类食(饮)具必须消毒。
采用煮沸消毒时,应煮沸持
续10min。
在无法进行热力消毒情况下,可采用化学消毒如含氯洗
消剂,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食(饮)具应全部浸泡在液体
中,作用5min以上,并必须用洁净水清洗后,方可使用。
A4个体摊点采用化学消毒时,必须使用经卫生部门批准,并指明
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剂产品。
A5盛装食(饮)具消毒容器应采用无毒无害材料,并定期进行洗
涤、消毒。
A6消毒食(饮)具应放置专门的存放柜或其他清洁的容器中,一
次存放时间一般不宜超过1d,若有污染情况应再行消毒。
食(饮)
具存放柜或容器应经常消毒,并注意保洁。
A7对于一次性的食(饮)具,用后必须废弃,不得回收再用。
A8个体摊点较集中的地方,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集中式的
消毒方法。
A9由于食(饮)具消毒不严,造成疾病传染与流行,食品卫生监
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酌情给予处罚。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补充件)
B1对本标准条文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B1.1“必须”、“不得”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B1.2“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B1.3“一般”表示首先这样做,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有相应选择的用
词。
B1.4“洗消剂”系指食(饮)具消毒剂、洗涤消毒剂总的简称。
B1.5“洁净水”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卫生
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刚、梁建生、定光丽、戴昌芳、周桂莲。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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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1-24批准
1994-08-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