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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具饮具消毒卫生标准doc

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

采样方法及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

也适用于个体摊点的食(饮)具。

2引用标准

GB4789.1~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感官指标

3.1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

食(饮)具必须表面

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3.2化学(药物)消毒:

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

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4理化指标

采用化学消毒的食(饮)具,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

物。

用含氯洗消剂消毒的食(饮)具表面残留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

项目┃指标

━━━━━━━━━━━━━━━━━━━━━╋━━━━━━━

游离性余氯,mg/L<┃0.3

烷基(苯)磺酸钠,mg/100cm**2<┃0.1

━━━━━━━━━━━━━━━━━━━━━┻━━━━━━━

5细菌指标

采用物理或化学消毒的食(饮)具均必须达到表2的要求。

表2

━━━━━━━━━━━━━━━━━━━━━┳━━━━━━

项目┃指标

━━━━━━┳━━━━━━━━━━━━━━━━━━━━━

大肠菌群┃发酵法,个/100cm<┃3

┃纸片法,个/50cm┃不得检出

━━━━━━┻━━━━━━━━━━━━━━━━━━━━━━

致病菌┃不得检出

━━━━━━━━━━━━━━━━━━━━━━┻━━━━━━

注:

发酵法与纸片法任何一法的检验结果均可作为判定依据。

6采样与检验方法

6.1发酵法采样与检验

6.1.1采样方法

食(饮)具抽检碗、盘、口杯,将2.0cm×2.5cm(5cm**2)

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cm**2)、碟、匙、酒杯以

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cm**2/

份),经1min,按序取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

制成原液。

筷:

取每双的下段12cm处约50cm**2(l2cm×2cm×2cm),

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原液,

6.1.2检验方法

按GB4789.1~4789.28执行。

6.2纸片法采样与检验

食(饮)具消毒采用专用的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

6.2.1采样方法

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等),取样

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

张,每张纸片面积25cm**2,(5cm×5c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菌

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

料袋内。

筷子以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理盐水湿润纸

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5cm)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

放入无菌塑料袋内。

6.2.2检验方法

将已采样的纸片置37℃培养16~18h,若纸片保持紫蓝色不

变为大肠菌群阴性,纸片变黄并在黄色背景上呈现红色斑点或片状红

晕为阳性。

6.3洗消剂残留量采样与检验

6.3.1采样方法

消毒食(饮)具碗、盘、碟、口杯、酒杯,用蒸馏水100mL

冲洗整个内表面,至少2~3次;匙(不包括匙柄)、筷下段置入100

mL蒸馏水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样液。

即取样测定余氯,余下样液装入50mL试管中,做烷基(苯)磺酸

钠含量测定。

采样同时计算被检食(饮)具的表面。

6.3.2检验方法

按GB5750执行。

7食(饮)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

7.1食(具)消毒设施的卫生要求

7.1.1食(具)消毒间(室)必须建在清洁、卫生、水源充足,远离

厕所,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和其他有毒有害品污染的地方。

严格

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的进入和隐匿。

7.1.2食(具)洗涤、消毒、清洗池及容器应采用无毒、光滑、便

于清洗、消毒、防腐蚀的材料。

7.1.3消毒食(饮)具应有专门的存放拒,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

并对存放柜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保持其干燥,洁净。

7.1.4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摊贩,应配备食(饮)具消毒设备,并严格

按操作规程使用。

7.2消毒方法与卫生要求

7.2.1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

煮沸、蒸汽消毒

保持lOO℃作用10min;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

20min;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s以上。

7.2.2用于食(饮)具消毒的洗消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

氯250mg/L的浓度,食(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min以

上。

7.3洗消剂、消毒器械卫生管理

7.3.1食(饮)具洗消剂、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7.3.2饮食企业所使用的食(饮〕具无法进行煮沸或蒸汽消毒或在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情况下,方可用化学洗消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7.3.3食(饮)具洗消剂、消毒器械,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卫生部批准后,并注明可用于食品消毒字样,方

可投产、销售、刊登广告。

在国家尚未批准前,可在当地试产试销,

并报卫生部备案。

7.3.4使用洗消剂,应注意失效期,有条件的单位可定期测定其有

效成分的含量,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7.4食(饮)具消毒程序

7.4.1食(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

行消毒、清洗。

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7.4.2食(饮)具热力消毒一般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

程序进行。

7.4.3食(饮)具化学消毒,消毒后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

的药物。

一般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程序进行。

7.5水质卫生要求

食(饮)具消毒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的规定。

7.6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7.6.1各饮食企业及个体摊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教育,

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7.6.2食(饮)具洗涤、消毒员及有关人员,应勤洗澡、理发、剪

指甲、洗衣服,工作时应穿戴白工作衣(白围裙)、帽,上班前,大、

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7.6.3消毒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注射。

患有痢疾、伤寒、传染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

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7.7消毒效果的要求

7.7.1消毒后的食(饮)具必须用下列两种办法进行消毒效果的检

验:

a.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

b.发酵法。

7.7.2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单位应进行自检,以保证每天所用食(饮)具

的安全。

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有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每周至

少协助检验一次,每次6~10件样品。

7.7.3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每月至

少一次,每次取样6~10件。

可与7.7.2同时进行或单独进行。

附录A

个体摊点食(饮)具消毒卫生要求

(补充件)

A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和本标准,加强对个体摊点食(饮)具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

毒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提出本要求。

A2凡从事饮食经营的个体商贩,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必须具备有专用的煮沸消毒炉具或洗消剂等。

A3使用的各类食(饮)具必须消毒。

采用煮沸消毒时,应煮沸持

续10min。

在无法进行热力消毒情况下,可采用化学消毒如含氯洗

消剂,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食(饮)具应全部浸泡在液体

中,作用5min以上,并必须用洁净水清洗后,方可使用。

A4个体摊点采用化学消毒时,必须使用经卫生部门批准,并指明

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剂产品。

A5盛装食(饮)具消毒容器应采用无毒无害材料,并定期进行洗

涤、消毒。

A6消毒食(饮)具应放置专门的存放柜或其他清洁的容器中,一

次存放时间一般不宜超过1d,若有污染情况应再行消毒。

食(饮)

具存放柜或容器应经常消毒,并注意保洁。

A7对于一次性的食(饮)具,用后必须废弃,不得回收再用。

A8个体摊点较集中的地方,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集中式的

消毒方法。

A9由于食(饮)具消毒不严,造成疾病传染与流行,食品卫生监

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酌情给予处罚。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补充件)

B1对本标准条文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B1.1“必须”、“不得”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B1.2“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B1.3“一般”表示首先这样做,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有相应选择的用

词。

B1.4“洗消剂”系指食(饮)具消毒剂、洗涤消毒剂总的简称。

B1.5“洁净水”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卫生

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刚、梁建生、定光丽、戴昌芳、周桂莲。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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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1-24批准

1994-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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