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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一、质量检验机构和职能

1、全厂的质量工作由厂长直接领导,厂长在质量管理方面负责贯彻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政策,主持全厂的质量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分厂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2、质量科是全厂质量检验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厂的原料、产品检验工作。

3、全厂实行专职检验和群众自检相互结合的制度。

各车间要有主任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生产班组要有一名不脱产的质量员。

厂长要依靠工艺技术员、质检员、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骨干和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职工人人关心质量、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工艺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制度,对本厂的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4、技术监督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把住质量关,各级领导都要支持他们的工作,技术监督部门因产品质量与工段、车间发生争执时,由厂长仲裁。

如对厂长有不同意见时,可越级向厂长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在上级未决定之前先执行厂长的意见。

5、坚决执行不合格的产品不计算产量、产值、不准出厂。

二、原料的质量管理

6、供销科在采购原料、材料、燃料时,应按照质量标准订购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必要时检验部门可到原料产地进行预检。

如果原料低于质量标准,应预先取得生产部门同意,并经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方可订购。

7、原料进厂前供销科应及时向质量科提交“取样通知单”,质量科应在规定时间内检验完毕,作出结论,并填写“化验单”,分别送供销科、生产车间、财务科、自存。

8、对于经质量科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供销科有权提出复验,复验后仍为不合格时,不准进厂或进库,由供售科通知对方前来处理,财务科不予付款。

9、如果原料化验不及时,检验不正确或漏检而影响生产使用,造成损失或引起质量事故时,则由质量科和有关技术人员、检验人员负责。

10、原料库应做到按品种、等级分类存放,妥善保管,按入库时间先后次序发料,如果保管不当、工作失职造成原材料变质或报废,由保管人员负责。

11、生产单位在进原料时,应主动了解材料的质量情况,并向发料人员索取该批原料的质量化验单,否则造成质量事故由生产单位负责。

三、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12、各产品入库前的产品称为半成品,半成品的检验由化验室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要求定点、定时、定项目进行检验,无权擅自更改,如因生产需要(或变化)而更改时,需经技术部门和检验部门一起审核,报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13、化验工按规定取样分析后,要认真填写“分析报告单”,并及时通知生产班,以便生产工人及时掌握和控制。

14、质量科要随时了解半成品的质量、数量善和定期抽检半成品质量,化验室要接受质量科业务上的检查指导,并随时向质量科提供有关资料。

15、对半成品质量发生争执时,由质量科会同车间一起查原因,仲裁解决。

四、成品的质量管理

16、成品质量必须贯彻执行《食醋卫生标准GB2719-1996》和《酱油卫生标准GB2717-1996》。

17、成品的包装和入库管理,各车间应设专人负责,成品在包装入库前应全面检验合格后(外观、质量、重量、包装及标志),方准入库并填写入库单,送交各有关单位。

18、成品入库时,应按品种、等级分别存放,并加以妥善保管,避免由于保管不善而变质,发运时应按入库时间先后次序发出,质量科应对产品保存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及时纠正保管不妥的现象。

19、成品出厂由质量科根据站颁标准取样检查,检查合格后,对每批(区)产品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厂。

五、包装容器的质量管理

20、包装瓶以生产部门或加工部门按质量标准自检为主,供销科应按质量标准认真验收,质量科应经常监督抽查,凡不合格的包装容器,供销科应拒绝接收,车间有权拒绝使用。

21、包装容器应按产品品种的特性分别使用专门的包装容器,不准任意代用。

六、计量质量管理

22、各车间在进行产品包装、灌装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包装质量标准,并参照执行“出厂产品计量考核制度”,做到计量准确,包装牢固,商标贴正,标签挂好。

23、计量人员负责班班抽检成品包装质量和重量,并做好“计量抽查工作”,报送有关部门。

出厂包装量合格率为95%,如果合格率低于95%,如果合格率低于95%,情节轻的要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达到合格率后方可出厂。

24、计量器具由质量科组织按时送市计量局校验或自检。

七、质量事故管理

25、凡因不遵守纪律、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差错、设备缺陷、管理不善,使产品达不到质量标准而报废、返修、降价、使用部门因产品质量低劣而成批退货索赔,造成一定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均属质量事故。

26、质量事故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损失价值在四千元以下者为一般质量事故,有下例情况之一者为和重大质量事故:

(1)造成经济价值在四千元以上者。

(2)因产品质量低劣,用户大批退货、索赔、造成很坏政治影响者。

(3)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者。

(4)虽未形成上述后果,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企业和主管部门认为应列入重大事故者。

27、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认真查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拟事故再次发生。

对于造成事故责任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分别给予批评、处分、扣发奖金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8、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三天内补报书面材料。

一般质量事故应于次月5日前统计书面上报,并详细写明原因,对于隐瞒质量事故或无故拖延报告者,要给予批评、通报或纪律处分。

八、产品质量的考核和检查评比

29、各种产品都要制定质量考核指标,质量考核指标由质量科一年制定一次,经厂长审比下达,列为企业八项技术经济指标内容。

30、考核指标的制定应以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前期已经达到的比较稳定的先进水平以及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为依据,同时又是多数职工努力能达到的先进指标。

31、各车间每日要将本厂产品的产量、质量情况按时报送质量科,质量科于次月五日前按上级规定编制“质量月报”报送有关部门。

32、各产品的质量检查评比由厂长组织领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并制定赶超先进水平的措施,开展群众性的质量赶超活动,不断把产品质量提高到新的水平。

33、质量好坏,赏罚分明,对质量指标完成好的集体及个人,分别给予荣誉奖和物资奖励。

34、对完不成质量指标的车间、班组和个人不发奖,对产品质量低劣,长期达不到标准,用户意见大的追究责任,限期改进。

化验室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分析天平必须感量灵敏,变动偏差小,砝码每半年要校正一次。

(2)干燥箱、沙浴、高温炉必须经常进行温度校正。

(3)计量仪器如:

容量瓶、移液管、滴淀管必须经过校正。

(4)所有玻璃皿,用前必须用酸洗、碱洗、水洗至壁上不挂水珠,再用蒸馏水洗三遍,方可使用。

(5)精密仪器要严格按照规程使用和维护。

(6)试样制备及样品分析,应按照分析规程严格执行。

(7)严格执行化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安全守则。

(8)分析数据应随时填入原始记录中,防止遗忘。

(9)气体浓度,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体积百分数来表示;液体、固体的浓度均以重量百分数来表示。

(10)分析所有试剂,除特别注明外,一般指的都是三级品。

(二)分析室制度

(12)一切仪器设备应严加维护,定期检查,使用时有不正常的现象,应停止使用,进行检查,贵重仪器的拆卸、修理应经领导同意,才能进行。

(13)对试验产品要提出行之有效的分析规程,及时、准确地指导试验。

(14)分析误差不得超过规定的误差率的千分之二。

(15)分析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有毒气体的操作,一律要在通风橱内进行。

(16)在任何药品及试剂应贴上标签,写上试剂名称、浓度及日期。

(17)使用剧毒药品时,要注意手上的创伤,不要把毒物搞入创伤内,有创伤者,应戴上橡皮手套或指套才能进行操作,用后的废液应及时倒入下水道用水冲尽,剧毒药品应特殊处理和保管。

(18)使用氨水、盐酸、硝酸、乙醚、溴水等危险药品时,操作者不得面对瓶口和器皿,以防喷溅,伤害人体。

在夏天开启氨水瓶时,必须将瓶子静止和冷却,才能进行。

(19)稀硫酸时,要在不停的搅拌下,将硫酸倒入水中,切不可将水倒入硫酸中。

(20)在中和酸硷时,必须先稀释,然后再慢慢中和。

(21)强酸强硷在稀释时,必须在烧杯中进行,不得在普通试剂瓶中或量瓶中进行。

(22)禁止将化验室的任何仪器、药品、用具携带出去。

(三)药品仪器的保管制度

(23)贮藏、发放和搬移药品的工作,应该由受过训练的专人负责。

(24)有毒试剂及易燃易爆试剂,应有明显的标签,存放于一定的场所。

(25)使用剧毒药品,要经班长签字、专人保管、专橱存放、定期清点。

(26)禁止把酸和氨、氧化剂、还原剂存放在一起。

(27)沉重的器皿应放在地面上或接近地面处。

(28)乙醇、乙醚、溴水、硝酸、盐酸等试剂,不宜装满,不宜暴晒、不宜放在温暖的地方。

(29)水银要用厚壁容器贮存,存放的地方温度不宜高,更不得直接置于空气中。

(30)贮藏室内的仪器应排列整齐,药品要按类别,有顺序的存放。

(31)贮藏室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和良好的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过高,窗口应有防止日光照射的设施。

(32)化学药品贮藏室内绝对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33)发生易燃物着火后,不要用水冲,应用石棉布及沙子闷熄,火焰较大时,用泡沫灭火器扑灭。

(34)非储藏室内的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四)一般仪器使用与维护制度

(35)烘箱温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温度。

(36)恒温调节器每次使用完毕后,应调至零点。

(37)有腐蚀性的物质,及过湿的物质不得放入烘箱内干燥。

(38)烤烘之样品必须放入容器中央,经规定时间烘烤后,不得久放箱内,使用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

(39)含有挥发性的流体或腐蚀性的气体须经洗气瓶洗涤后,才能用真空泵抽。

(五)精密仪器使用和维护制度

(53)铂金器皿使用时避免碰撞,防止磨擦,要保存于特别盒中,器皿应保持光洁,无斑点痕迹。

加热时,要用包有铂金的钳子夹取。

(54)铂的熔点为177.5℃,性质软,使用铂器皿时不得有还原剂存在时进行加热和灼烧,以免铂形成脆性的磷化铂和硫化铂。

(55)含有重金属如铅、铋、锡、锑、砷、银、铜等的样品或化合物,不得在铂器皿内灼烧或加热,因为重金属化合物容易还原成金属,与铂生成合金使铂器皿损坏。

(56)铂器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洗涤:

甲、在稀盐酸或硝酸内煮沸后用蒸馏水冲洗干净烘干,但严禁盐酸或硝酸混合洗涤铂器皿。

乙、如用稀盐酸或稀硝酸尚不能洗净时,则用焦硫酸钾或硼沙熔触,方可洗净。

(57)光电比色计的仪器应安装在坚固的工作台上,避免受到震动。

(58)光电比色计避免受强光照射,并防止灰尘和潮气侵入。

(59)光电比色计在接电源时,先将开关拨到零上,并将粗调整器和细调整器以反时针方向转到零点。

(60)在接通电源之前,应先检验使用的电源电压,是否和仪器上所述的电压和频率相同,如仪器直接用交流电时,该电源应接有地线。

(61)为了使光电比色计使用正确、可靠起见,必须经常注意仪器的清洁工作。

(六)天平的维护和使用制度

(62)进入天平室,应随时关门,以免酸气进入室内。

(63)室内应保持清洁干燥。

(64)避免阳光直晒天平,以免发生不规则的膨胀。

(65)天平内的干燥剂,应经常更换,以免失效。

(66)决不可使天平的负载超过天平的限量。

(67)决不可将温度过高或过冷的物体放在天平上称量,必须与室温相同方可称量。

(68)称量前必须校正零点,检查灵敏度是否合格。

(69)无论把样品、砝码或其他物体放在盘上或取下,一定要关掉升降钮。

(70)开启天平门和放下升降杆时应缓慢小心。

(71)使用砝码一定要用摄子拿取,砝码匣在使用时,应随时关闭。

(72)称量完毕后,应将砝码退去,天平门关好,校正零点,再关掉电源。

(73)天平有毛病时,绝对不能自己修理,应找有经验的同志去检修。

(74)学徒工使用天平时,师傅要严格指导。

(75)天平间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入内,用后必须登记使用记录,下班时将门关上。

质量和质量监督检验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原料不准进厂。

2、当购买的化工原料不合格时,配合供应部门做好不合格原料的索赔、退货等处理工作。

3、做好半成品在厂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4、协助销售部门处理用户意见。

5、对生产经营管理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调查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6、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并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7、对质检和生产人员玩忽职守,人为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厂批准执行。

化验室出入制度

1、非化验室人员禁止无故进入化验室。

2、私人会客一律禁止在室内重要部位交谈。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外单位如有参观、学习、联系工作者必须取得质检科同意,否则一律谢绝入内。

4、化验室内各种资料及有关数据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带出室外。

5、外单位在本室培训实习人员必须遵守此制度。

标准溶液的配制和管理制度

1、负责全厂标准溶液的配制和管理工作。

2、配制标液应认真负责,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所用试剂如无特殊说明,一般均采用分析纯试剂。

4、作基准物应采用基准试剂,用金属作基准时该金属的纯度应在99.9%以上。

5、配制标准溶液,浓度均保留四位有效数字。

6、配制标准溶液时,需同时标定四分以上,所得浓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相对误差不得大于0.2%。

7、标液配制应有专人负责,并有专用原始记录。

8、标液的领取应办理登记并记入台帐。

检验报告管理和保密制度

1、检验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认真填写原始记录。

2、产品检验完毕,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检验报告单,在报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结论,写明判断的依据。

3、检验的全部数据,须经本室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4、报告应及时报送给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乱报。

5、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为三年,台帐保存为四年。

6、本科人员不得随意将分析数据转给他人,人人对数据有保密的责任。

样品和标准品的收办、管理制度

1、所取试样和试样加工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2、所取试样经加工后,应将分析所需试样量的5-8倍样品送交化验室。

样品瓶的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取样时间、取样地点、样品数量、分析项目、生产厂名、制样人姓名。

3、化验室在接收样品时送接人员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4、凡取仲裁或带争议性的样品,需同时制取三份,封好一份送化验室,一份交用户(或生产单位),一份加封后保存留作仲裁用。

5、本室分析样品一律保存1—3个月后处理。

6、非计划样品,须经科领导批准后方可接收检验,检验样品要配备专人保管。

7、标准品应放在专门的试剂架上。

8、使用标准品要登记,严格标准品的玷污。

试剂保管制度

1、贮藏、发放和搬移药品的工作,应该由受过训练的专人负责。

2、有毒试剂及易燃易爆试剂,应有明显的标签,存放于一定的场所。

3、使用剧毒试剂要经化验室主任(班长)签字,试剂应由专人保管,专橱存放,定期清点。

4、禁止把酸和氨、氧化物、还原物存放在一起。

5、沉重的器皿应放在地面上或接近地面处。

6、乙醇、乙醚、溴水、硝酸、盐酸等试剂,不宜装满、不宜暴晒、不宜放在温暖的地方。

7、水银要用厚壁容器贮存,存放的地方温度不宜高,更不得直接置于空气中。

8、贮藏室内的仪器应排列整齐,药品要按类别、有顺序的存放。

9、贮藏室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和良好的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过高,窗口应有防止日光照射的设施。

10、化学药品贮藏室内绝对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11、发生易燃物着火后,不要用水冲,应用石棉布及沙子闷熄,火焰较大时,用泡沫灭火器扑灭。

12、非储藏室内的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原料、成品的采样及保管制度

一、原料

1、原料进厂后,采购部门应及时将原料名称、产地、吨位、件数、车号、到货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质检科,并协助取样。

2、进厂原料在厂区内,二小时内取样完毕。

3、取样人员应备有专用容器和工具,在一次取多种原料样品时,应特别注意取样工具的清理和样品标志,以免相互影响和引起混乱。

4、采样时必须做到:

①到现场后应核实采购部门的通知内容,并按该种原料的取样规程进行。

②样品瓶上应贴上标志,内容包括:

原料名称、产地、吨位、存放地点、样品编号、取样日期、取样者等。

③需要重新取样时,第二次取样量应加位。

④有局部异常原料,应注明数量,除采集代表样外,应采异常样品于另一样品瓶中,并附加说明。

二、成品

1、所有成品出厂,均在成品库取样(指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由销售部门书面通知质检科注明产品名称、堆放地点、购货单位、数量等。

2、每种产品的取样,一般应在二小时内完成。

3、取样人要有专用工具和容器,并做到清洁干燥。

4、到产品堆放处,检查包装标志、密封性、绞口质量、额定重量等是否符合要求,而后在生产单位的协助下,开拆包装容器,按取样规程进行取样,取样完毕由该产品的生产单位负责重新封口、绞口、堆放等工作。

5、质检科不按时取样影响产品出厂,由质检科负责。

生产单位不按时协助质检科取样,影响出厂由生产单位负责。

6、应在样品瓶上贴上标志,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取样时间地点、取样人等。

三、样品保存:

1、原料样品:

①凡是化学性质稳定、无腐蚀、不易燃易爆的,保存三个月。

②凡是化学性质不稳定,有腐蚀、易燃易爆的样品保存七天。

③凡是仲裁样品保存到原因查清责任明确为止,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④凡产品标准中确定了样品保存期,以标准为准。

2、成品样品:

酸类及易燃样品,保存7天,其他产品保存二个月。

四、注意事项:

1、取样器具必须干燥、清洁。

2、凡是取腐蚀性样品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3、取黄磷等易燃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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