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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小学校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定期增长机制和教师公用经费制度,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发展。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发展,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中小学校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区域学校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编制、修订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房地产发展规划、开发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每三年核定一次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总量,并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中小学校足额配备教师,并根据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需要组织教师定期交流。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七条中小学校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教育规律,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中小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中小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地址、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内部治理结构、教育教学活动准则、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经专家论证、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实施。

学校应当持学校章程正式文本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类别层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办学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第十条中小学校根据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标准和课程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课程计划,编写校本教材,实施课程和教学改革。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将学校课程(课时)改革、教学改革方案等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依法开展招生工作并进行学生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义务教育学校以免试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招生;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制定自主招生录取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依法选聘教职工,按照规定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

中小学校可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

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时,可以在笔试前先行对报考人员进行面试筛选。

中小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职数内,按照规定程序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选任机构负责人;在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规定开展教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和岗位聘用工作。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在政府规定的投资限额内,按照规定采购设备等物资,组织建设、管理、验收新建项目和维修项目。

对超出政府规定投资限额的项目,中小学校提出采购和建设需求,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立项实施。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按照规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发现校园寻衅滋事、欺凌等危害师生安全或者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况的,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与中小学校共同建立校园安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或者发现危害师生安全以及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中,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小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建设专门的学生校外教育设施,并统筹社会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和社区教育基地。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办法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三章学校的治理机构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依法决定学校日常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务。

校长按照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学校中层干部,聘任和解聘教职工,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副校长、工会主席等参加。

校长办公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讨论研究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学生代表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吸纳行业、企业代表参与。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分之二以上的校务委员同意通过后,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校长办公会决定不采纳的,应向校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相关职责,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会,开展学生自我教育、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协助学校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出涉及学生重要利益的事项决策,应当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民主推选代表组成。

家长委员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

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建立健全家校协同育人机制,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科学育人方法,支持家长发挥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或者评议。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四章评价与督导

第二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学校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等相关活动。

有关部门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报次年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目录并于次年年初向学校公布。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以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为依据,每学年开展一次全面自评。

评估结果应当经校务委员会研究、校长办公会通过,于每学年结束后一月内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九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作为评估、检查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学校自评情况纳入学校督导评估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中小学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第三十条鼓励社会参与教育评价与监督。

支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高资质、高信誉的教育服务机构,对中小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支持行业、企业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评价。

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者依法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

惩戒办法的制定,应当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的意见,经专家论证、法律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生权益救济制度。

教师、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

对复核决定不满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管理职责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或者造成办学质量下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保障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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