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物业公司奖惩管理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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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投物业公司奖惩管理规定1.doc

山东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奖惩管理规定(试行)

编号:

JT—1109

1.0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员工的行为,奖励先进,处罚违规,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经营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奖惩均适用本规定。

3.0职责

3.1行政部为本规定的制定、修订、监督执行、审核、记录、存档的主办部门。

3.2公司其他部门应依照本规定严格要求部门员工的行为,且均为本规定运作的配合部门。

4.0定义

4.1嘉奖:

员工在工作中或生活中有优秀表现,对他人有着正面的影响,为公司带来一定的荣誉,公司可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赏。

4.2小功:

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表现出色,为公司带来了很好的影响或创造了一定的利益价值。

4.3大功:

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表现杰出,因其建设性的意见或行为,或者出色的完成重大任务,而为公司带来较大经济利益或良好的公司品牌形象的。

4.4特殊奖励:

在特殊事件中表现突出,经公司领导特许后给予的奖励。

4.5口头警告:

员工违反公司的规定、纪律等,引发不良影响,情节轻微、态度较好者,给予口头警示。

4.6书面警告:

对于较严重的或重复的损害以及不良行为,或连续表现差的员工,给予书面警告。

4.7小过:

在工作因个人失误,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但没有明显主观故意,同时影响范围不是较大的。

4.8大过:

行为属个人主观故意,或虽非故意但同样问题严重、影响面大,严重破坏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公司较大损失的。

4.9开除: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行为后果严重,已达到开除条件的。

5.0内容

5.1奖励规定

5.1.1嘉奖(发10元奖金,可公司公告表扬)。

5.1.2小功(发20元奖金,公司公告表扬,列为优秀员工候选人)。

5.1.3大功(发50元奖金,公司公告表扬,列为优秀员工候选人和职位晋升候选人,并有机会获得公司旅游、培训等福利)。

5.1.4特殊奖励(经公司研究后具体奖励)。

5.1.5晋升。

5.2处罚规定

5.2.2口头警告。

5.2.3书面警告(扣20元)。

5.2.3小过(扣50元,要求写书面检查)。

5.2.4大过(扣100元,或更高(以工资的20%为限),要求写书面检查,公告批评,必要时停薪留职1个月)。

5.2.5开除(扣工资的100%,造成公司损失的,要求全额赔偿,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5.3奖励对象

5.3.1有以下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5.3.1.1当月考勤全勤者。

5.3.1.2敢于维护公司荣誉,避免公司形象损害,有具体事迹者。

5.3.1.3品行端正,尽职尽责,吃苦耐劳,可作为员工表率者。

5.3.1.4完成本职工作后,主动协助他人或指导新进员工避免错误与危险,或对困难工作勇于承担责任争先解决的,有具体事实者。

5.3.1.5对于管理工作、服务工作,提出具体方案、建议,经采纳后有成效者。

5.3.1.6制止违法犯罪,有效避免人员财产损失(非职责),有具体事迹者。

5.3.1.7制止违法犯罪,勇斗歹徒并将其擒获者,或英勇负伤(不含轻微伤)者(职责内)。

5.3.1.8发生故障、险情或意外,及时妥善解决,从而减少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非职责)。

5.3.1.9发生较大故障、险情或意外,极力抢险,从而减少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职责内)。

5.3.1.10防患重大灾害于未然,避免公司较大损失,有事实证明者。

5.3.1.11调解较大的矛盾冲突,从而避免流血事件发生,有具体事实者。

5.3.1.12主动举报、制止其他员工违法犯罪活动者。

5.3.1.13拾金(物)不昧者(价值50元以上)。

5.3.1.14有其它优良事迹,足以嘉奖者。

5.3.2有以下事迹之一者,记小功。

5.3.2.1为公司赢得(街道、区级)荣誉作出较大努力者。

5.3.2.2及时发现并抓获欠薪逃匿、恶意转移财产的租户者。

5.3.2.3及时发现有水电盗用情况,并查明或抓获盗用人员者。

5.3.2.4管理有方、领导有方,使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有较大进步者。

5.3.2.5制止违法犯罪,勇斗歹徒将其擒获者(非职责)。

5.3.2.6制止违法犯罪,受伤情况下(轻伤)但仍将其擒获者(职责内)。

5.3.2.7发生较大故障、险情或意外,极力抢险,从而减少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非职责)。

5.3.2.8发生较大故障、险情或意外,奋不顾身,冒险执行任务,从而减少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职责内)。

5.3.2.9主动举报、制止其他员工违法犯罪活动,并能避免公司遭受损害者。

5.3.2.10拾金(物)不昧者(价值3000元以上),或物主向公司赠送锦旗者。

5.3.2.11有其它功绩,足以记小功者。

5.3.3有以下事迹之一者,记大功。

5.3.3.1为公司赢得(市级)荣誉作出较大努力者。

5.3.3.2制止违法犯罪,受伤情况下(轻伤)但仍将其擒获者(非职责)。

5.3.3.3制止违法犯罪,受伤情况下(重伤)仍将其擒获者,或仍追回被盗被抢物资者(职责内)。

5.3.3.4发生较大故障、险情或意外,奋不顾身,冒险执行任务,从而较大减少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非职责)。

5.3.3.5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或为公司赢得重大利益者。

5.3.3.6拾金(物)不昧者(价值10000元以上),或受到报纸、电视台表扬者。

5.3.3.7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以记为大功者。

5.3.4有以下事迹之一者,予以特殊奖励。

5.3.4.1在公司重大活动中表现极为突出,极大提高公司的正面影响。

5.3.4.2在公司重大困难面前有突出表现,有效维护了公司利益。

5.3.4.3其它奖励不足以表彰其贡献时,或不足以体现公司关怀精神时。

5.4处罚对象

5.4.1有以下情况者,经查证属实,视情节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5.4.1.1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被盗被破坏情况,但基本无损失者。

5.4.1.2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故障或隐患情况,但基本无损失者。

5.4.1.3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

5.4.1.4工作时间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务。

5.4.1.5不尊重上级,言语行为顶撞、冒犯者。

5.4.1.6不认真执行工作安排、无故拖延工作者。

5.4.1.7违反服装管理规定,经指正后仍不及时改正者。

5.4.1.8当月考勤上班迟到、下班早退次数超过三次者。

5.4.1.9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者。

5.4.1.10破坏环境卫生和绿化者。

5.4.1.11不珍惜公物、遗失劳动工具,情节较轻者。

5.4.1.12擅自使用租户物品者,或借用后不及时归还者。

5.4.1.13遗失或毁损普通文件者。

5.4.1.14不顾场合,发表不当言论者。

5.4.1.15有其它较轻微的过失,需要警告者。

5.4.2有以下情况者,经查证属实,记小过。

5.4.2.1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被盗被破坏情况,公司损失500元以上者。

5.4.2.2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故障或隐患情况,或未及时排除,公司损失500元以上者。

5.4.2.3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欠租逃逸、租户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公司损失1000元以上者。

5.4.2.4因疏忽造成设备或物品损坏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者。

5.4.2.5违反公司工作规则和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者。

5.4.2.6投机取巧,谋取非份利益者。

5.4.2.7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他人受轻伤者。

5.4.2.8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情节轻微者。

5.4.2.9作伪证,包庇他人违规行为者。

5.4.2.10工作时间,同事之间发生打架推搡行为者。

5.4.2.11毁损公物或公共文书情节较轻者。

5.4.2.12当班期间,非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者。

5.4.2.13无故旷工一天以内(含),影响工作者。

5.4.2.14对上级的工作事项查询故意隐瞒或报告虚假者。

5.4.2.15未向上级请示即向租户作出承诺,造成公司处于被动者。

5.4.1.16执勤时间抽烟、饮酒或处于醉酒状态者。

5.4.3.17有其它行为过失或不当者。

5.4.3有以下情况者,经查证属实,记大过。

5.4.3.1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辖区被盗被破坏情况,公司损失2000元以上者。

5.4.3.2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故障或隐患情况,或未及时排除,公司损失2000元以上者。

5.4.3.3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欠租逃逸、租户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公司损失2000元以上者。

5.4.3.4擅离职守,造成公司损失者。

5.4.3.5不遵守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5.4.3.6违反公司工作规则和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重者。

5.4.3.7遗失重要文件、设备工具致使公司遭受较大损失者。

5.4.3.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及管理干部的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后仍不改者。

5.4.3.9散播谣言,严重破坏公司团结氛围,影响士气者。

5.4.3.10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他人受伤较重者。

5.4.3.11有意毁损公物或公共文书情节重大者。

5.4.3.12无故旷工二天以内(含),耽误工作者。

5.4.3.13其它行为不端、情节严重需要记大过者。

5.5.1有以下情况,经查实属实,予以开除。

5.5.1.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重大者。

5.5.1.2严重破坏公司形象和名誉者。

5.5.1.3故意向外透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损失者。

5.5.1.4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商业贿赂者。

5.5.1.5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役、被判刑者。

5.5.1.6不服从管理人员合理指挥并有侮辱、恐吓甚至动粗等行为者。

5.5.1.7与业(租)户勾结串通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者。

5.5.1.8故意造成公司损失或因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5.5.1.9煽动闹事,聚众向公司提出无理要求者。

5.5.1.10向公司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证件,造成公司误信而招聘者。

5.5.1.11年内2次大过未经任何抵消者。

5.5.1.12无故连续三天以上(含)旷工,严重耽误工作者。

5.5.1.13员工于请假期间或停薪留职期间,去其它地方工作者。

5.5.1.14偷盗公司财物者。

5.5.1.15参加非法组织者。

5.5.1.16有其它重大行为不端或过失,导致严重后果者。

5.3其它规定

5.3.1依照上级指挥或命令而发生过失者,可免于处罚,但明知命令有不妥之处,却事前不说明者,亦应处罚。

5.3.2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者,可先停职检查,公司视需要要求其上班或在家待命,以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待事情查清后再作处理,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期间薪资停发。

5.3.3贡献较大,依照本规定不能彰显功绩者,可在公司研究决定后予以晋升。

5.3.4本管理规定未尽事项,但确实需要奖惩者,可依照类似规定或公司领导意见予以奖惩。

5.3.5工作失误:

员工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失误,情节轻微的,可不必提请处罚。

5.3.5工作奖励:

员工工作中表现良好,对他人有正面影响,为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荣誉或展示了良好形象,但又未达到嘉奖要求的,可予以鼓励,口头表扬。

5.4奖惩流程

5.4.1员工有奖惩事项的,由《奖惩审批权限表》中规定的人员填写《奖惩提报单》,依据奖惩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并予以记录存档。

5.4.2员工奖励事项的,应公开宣传,处罚事项的,应注意公开范围,一般小范围公开,需要警示他人的,可以扩大公开范围。

6.0相关文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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