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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docx

省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省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业务经办操作规程

目 录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5

二、参保职工增减变动………………………………………5

三、基本养老保险补缴………………………………………8

四、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管理…………………………………9

五、参保职工信息变更………………………………………12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13

七、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16

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19

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22

十、《退休证》核发…………………………………………22

十一、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23

十二、其他事项………………………………………………24

 

附 件

⒈业务用表

⒉福建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

⒊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方法

⒋福建省历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及记账利率

⒌各行业规定的开始统筹时间及建立个人账户起始时间

⒍原行业统筹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⒎原行业统筹时公布的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⒏原行业统筹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方法

⒐参考文件

 

省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业务经办操作规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应先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提出申请,经审批提供有关材料到省地税直征局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省地税局直征局受理初审后,将相关材料送交我局,我局在接到税务部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二)参保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合并、分立等相关文件及合并或分立单位的参保职工花名册。

经我局审核后,到省地税直征局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三)参保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省地税直征局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

我局根据省地税直征局传递的信息及地税部门确认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对参保单位参保登记信息予以变更。

二、参保职工增减变动

(一)参保职工增加。

⒈按照“先申报增员、后申报缴费”原则,新增职工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当月向省地税直征局申报缴费前,应先到我局办理参保职工增加手续。

在我局负责经办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的新增职工,原参保单位应先申报参保职工减少,新参保单位方可申报参保职工增加。

办理参保职工增加手续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⑴《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附表一,一式二份);

⑵《参保单位年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增加花名册》(附表二,一式二份);

⑶首次参保的新增职工若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相关材料;

⑷首次参保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归国华侨,提供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证件复印件及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归国华侨,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复印件;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障号按(闽劳险局〔2011〕82号)规定填写。

⒉新增职工参保登记后,不再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参保职工减少。

参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调动、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退保等原因减少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

其中:

参保职工减少当月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在当月缴费申报且缴费信息由省地税传到我局后,再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参保职工减少当月即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在当月缴费申报前,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

⑴《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附表一,一式二份);

⑵《参保单位年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减员花名册》(附表三,一式二份)。

参保单位应按减少人员当月有无缴费申报,分别报送《参保单位年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减员花名册》

(三)网上申报增、减员。

⒈养老保险批量办理“首次增员”、“增员”、“减员”业务(指一次性办理相同业务超过5人的业务,下同)应通过网上公共平台开展业务申报。

⒉受理的业务经社保经办窗口审批后,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公共平台系统自行打印养老保险《增员表》、《减员表》、《个人缴费明细》及《福建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经社保经办审批后,系统将自动加盖“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电子专用章”),相关材料不再报我局存档。

其中《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十一)应经本人签字后,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对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归国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只可在社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一)参保职工有符合规定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的,参保单位应向我局报送《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附表四,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附表五,一式三份)和本人档案及其相关材料,经我局审核签章后向省地税直征局申报缴费手续。

补缴基数统一按申请补缴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备注: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使用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按行业统筹的单位执行全省(含厦门)的社平工资;原按《条例》参保的单位执行全省(不含厦门)的社平工资,下同),缴费比例统一按26%,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按8%的标准执行。

(二)申请中断补缴和欠费补缴的参保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并报送《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属于2007年底以前欠费,如只补基数,不补月数,参保单位直接向地税机关申报,如既补基数,又补月数,参保单位应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审核签章后再向地税机关申报。

属于补缴2008年参保以后中断欠费的,参保单位直接向地税机关申报,我局无需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中断补缴和欠费补缴应按职工中断、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如果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作为补缴基数,依现行费率26%计算补缴。

原单位有欠缴的应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后再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

未补缴转入的,我局不再办理欠费补缴手续。

四、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建立。

参保单位新增职工参保登记后,即予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为参保职工社会保障码,个人账户建账时间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初始化。

⒈办理政策性补缴的参保职工,我局根据《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进行个人账户初始化。

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参保单位应提供该参保职工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档案资料,经我局审核认定后按补记个人账户的有关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初始化。

⒊省级统筹范围内其他社保机构转入的参保职工,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进行个人账户初始化。

⒋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入人员、省级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参保职工,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个人账户转移到账金额进行个人账户初始化,初始化时间以转移基金到账年月为准。

个人账户期初储存额、期初缴费月数分别为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实际到账金额和转入前个人账户累计缴费月数。

⒌有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入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其个人账户到退休时再按规定予以补建。

1995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之月作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个人账户金额以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时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为其补建(注:

2006年以后按8%补建),初始化明细按对应年度的社平工资为其补建。

⒍在我局负责经办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的参保职工,只须对其个人账户中参保单位编码进行变更,原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原则上转出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减员手续时,应向参保职工提供其在转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台账(附表三十)及《登记表》等相关缴费材料,以便参保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之用)。

(三)个人账户记账。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实行按月记账。

省地税直征局在参保单位当月明细缴费申报数据接收成功并确认应缴费额入库后,向我局传递参保职工当月明细缴费数据,我局按月将所接收数据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核对。

各单位参保职工减员前及年终结转后,应及时登录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对本单位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及账户记账金额进行认真核对,并及时将错误数据反馈我局,以便核实更改。

(五)个人账户更改。

⒈当月缴费数据申报有误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省地税直征局重新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申请数据变更。

我局将根据省地税直征局传递的更正后的缴费分解数据重新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⒉个人账户年终结转前,参保单位发现本单位参保职工原申报缴费数据存在严重错误确须更正的,应及时向省地税直征局提出对当年度明细缴费数据进行重新申报核定申请,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我局将根据省地税直征局传递的更正后的缴费分解数据逐月重新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每月个人账户记账后,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修改;个人账户年度结转计息后,个人账户不得修改。

(六)个人账户结转和计息。

每年12月31日为个人账户年度结转计息日,计息基数为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与当年个人账户记账本金之和,记账利率为当日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

参保职工因退休、退保、死亡等需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个人账户实时结转和计息,个人账户实时结转计息后,不得更改。

计息基数为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与当年至结转当月个人账户记账本金之和,记账利率为结转当月的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

结转当月如遇利率调整,仍按调整前的利率计息。

(七)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发放。

为确保今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及时、准确寄发到参保人员手中,各参保单位应通过网上公共平台系统,做好在线修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工作。

我局将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发放本人。

五、参保职工信息变更

(一)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通讯电话等基本信息需要修改的,参保单位应向我局报送:

⒈《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一式二份);⒉《参保单位职工□在职、□离退休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附表六),进行修改。

其中对参保职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不正常升位确有错误需要更改的,参保单位须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安机关部门或组织认定核实更改后出具的变更证明,在每月缴费申报前向我局申报。

经我局审核更改并向省地税直征局传递变更信息后,参保单位方可按修改后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进行当月的缴费明细申报。

对通过网上直接修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通讯电话等基本信息的,无须报送《参保单位职工□在职、□离退休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

(二)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参加保险年月、建立个人账户年月、缴费年限、建帐前缴费基数、缴费月数、退休类别等其它重要信息资料需要更改的,参保单位应向我局报送:

⒈《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一式二份);⒉《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附表七)或《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附表八)、修改所依据的档案资料复印件、相关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后,我局将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⒈参保单位在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时,对原已参保的职工应通知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转移接续业务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一式二份);

⑵原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表九)原件;

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十)原件;

⑷参保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⒉我局受理参保职工转移接续申请并审核相关资料后,按规定做出以下处理:

⑴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直接向该职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十一)。

在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表十二)并确认收到转入基金后,按规定办结转移接续各项手续,完善相关的参保缴费信息。

各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CA系统)对办结转入手续的参保信息进行查询。

⑵不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退回相关材料,告知原因和政策依据。

⑶对符合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我局按规定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向其原参保地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表十三)。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职工因户籍迁入我省等原因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可向我局再次申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⒈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的(包括跨省级统筹范围内、外,厦门市,机关事业保险),参保单位应在参保职工在本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完成及人员核减业务后办理。

提供以下材料向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表九)。

⑴《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一式二份);

⑵参保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⑶根据参保职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缴费资料填写的《参保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附表十四)(针对有欠费不补缴的人员,单位经办应做好“国发〔2005〕38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相关条款的解释,告知欠费产生的后果);

⑷因单位变动、转移等历史原因造成缴费数据不全的还应提供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历年缴费记录(附表三十)(加盖单位公章)。

(有办理过补缴手续的应附上补缴表复印件,有办理过转移手续的应附上原转移表复印件)。

⒉我局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交给参保单位或参保本人。

在收到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附表十二),直接反馈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在本省八地市企业社保机构参保的职工只转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⒊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表十三)的,该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暂由我局予以封存管理。

(三)临时缴费账户转移。

⒈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在我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职工,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程序如下:

⑴参保职工填写《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一式二份)及《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表十五),参保单位加盖公章,并连同个人历年缴费记录和身份证复印件,由参保单位向我局申办临时缴费账户转移手续。

⑵我局向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表十六),在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回执后,我局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直接反馈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缴费账户基金转出手续。

⒉临时缴费账户转入:

跨省就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原我局经办的参保职工,按规定须将临时缴费账户转回我省的,具体程序如下:

⑴我局收到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向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回执。

⑵我局收到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临时缴费账户转入基金后,按规定将转入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备注: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

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

七、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

(一)退休人员增加。

⒈正常退休审批。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企业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年满55周岁和50周岁),应在退休到龄当月的前一个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退休审批手续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参保职工退休资格认定一次性告知及受理反馈单》(附表十七)(一式二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⑵单位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⑶《参保单位办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附表十八)(一式二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⑷《福建省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认定表》(附表十九)(一式二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⑸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⑹参保职工个人档案中用于确认出生年月的档案材料复印件;

⑺参保职工个人档案中用于确认开始计算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复印件;

⑻档案中无《招工(干)登记表》、《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鉴定)表》的企业说明;

⑼退休公示回执;

⑽申请退休职工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注:

如报送银行卡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姓名,开户行);

⑾军转干部应提供经军转办确认的《福建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享受生活困难补贴资格确认表》,并在《福建省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认定表》的备注中注明;

⑿《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退休证发放信息汇总表》(附表二十四);

⒀有办理过补缴的,应附补缴表复印件;

⒁有办理过转移的,应提供转移表复印件;

⒂参保职工有调动的应提供调动材料;

⒃涉及女职工退休时间的人事或岗位认定材料;

⒄原企业离职,重新招聘的,提供离开原企业的材料;

⒅个人重要信息有误的提供《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⒆有上山下乡的,应提供上山下乡知青花名册;

⒇档案中有别名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1)参保职工至退休当月止的历年缴费记录的复印件;

(22)社保要求的其他材料。

⒉提前退休审批。

⑴参保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其申报所需提供的审批材料同正常退休审批,同时还应提供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材料证明及个人申请。

特殊工种名录按国家人社部或中央有关部(委)现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⑵参保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其申报所需提供的审批材料同正常退休审批,同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其退休时间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核准的时间。

⒊延期退休审批。

参保职工延期退休的,其申报所需提供的审批材料同正常退休审批,同时还应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有关材料。

(二)离退休人员减少。

离退休人员减少的,各参保单位应按月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并填报《参保单位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申报表》(附表二十)。

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基本养老金核定。

⒈我局将依据省人社厅的退休资格批复,核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上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办理退休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暂按上上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予以核定,待上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予以重新核定。

重新核定后的标准高于原预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⒉因特殊原因造成个别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错误确需调整基本养老金或历年调整金额的,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经我局核定后予以调整。

⑴《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一式二份);

⑵《参保单位退休待遇调整审批表》(附表二十一);

⑶《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附表八);

⑷原《养老金待遇计算表》及需要更正的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档案材料。

(二)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

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含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手续的,应分别填报《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报表》(附表二十二)或《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报表》(附表二十三),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⒈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养老关系不愿转到户籍所在地继续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需一次性支付待遇的,应提供:

⑴身份证复印件;⑵根据本人档案确认出生年月的,提供其原始档案材料复印件;⑶个人账户资料及各年度缴费情况记录;⑷职工本人退保的书面申请。

⒉参保职工退休前死亡需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手续的,应提供:

⑴参保职工死亡的有效证明,并明确注明其死亡年月;⑵个人账户资料及各年度缴费情况记录(附表三十)。

⒊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手续的,应提供:

⑴职工本人放弃中国国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⑵外国护照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等出国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⑶个人账户资料及各年度缴费情况记录(附表三十)。

⒋离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丧葬补助费领取手续的,参保单位应在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提供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有效证明,并注明其死亡年月。

如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还应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计算表》或个人账户有关资料。

⒌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的,应提供:

⑴离退休人员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⑵外国护照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等出国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⑶退休待遇审批表或个人账户有关资料。

⒍其他退保:

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人员,流动到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由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机构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金纳入财政供养的人员,其退休后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由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申请办理在企业中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退保的人员,应提供:

⑴所在退休单位的人事部门退休批复等退休证明材料;⑵参保职工开始缴费至退休当月止的历年缴费记录(附表三十);⑶个人申请退保报告。

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基本养老金发放。

基本养老金每月15日前委托各代发银行,划入离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新增退休人员根据省人社厅批复领取时间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保单位按以下情况及时申办相关手续:

⒈新增退休人员的发放账号信息,各参保单位应在申报参保职工退休资格认定手续同时向我局报送《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退休证发放信息汇总表》(附表二十四)。

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存折账号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应向我局报送《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变更申报表》(附表二十五),并报送变更材料的复印件。

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申报人员核减,造成离退休人员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我局将向单位发出《关于协助追缴离退休人员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函》,由参保单位协助我局追缴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

参保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经我局核定审批后予以支付。

十、《退休证》核发

⒈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经省人社厅审批退休的,按规定核发《退休证》。

《退休证》申领须报送《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退休证发放信息汇总表》(附表二十四)。

⒉退休人员本人一寸彩色相片一张(相片背面写上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⒊退休证遗失要求补办退休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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