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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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docx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监察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规范》)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矿实际,特制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监察办法。

2.本监察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六大系统”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办法的修定,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监察分局依据监察办法、上级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使用、验收、检查、管理、维护等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和执法,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3.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全责、负总责。

4.每个系统都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健全完善系统维护、调校、值班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做到有制定、有考核、有落实。

5.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年初制定“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规划,明确具体的工作安排、建设完善措施;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安全费用。

6.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线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检查、测试、处理结果,确保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7.“六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运行不正常等信息时,值班人员要及时上报,采取果断处理措施。

“六大系统”中任一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维护,未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8.加强“六大系统”基础资料的管理,建立完善各系统的图纸、报表、台帐、记录等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

各类资料要符合现场实际,规范齐全,数据准确,确保为应急情况下抢险救援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9.“六大系统”相关配套的入井电气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10.切实抓好“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各个环节,认真组织,规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强化管理,及时维护,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11.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1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12.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素质。

入井职工要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避险设施。

13.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等矿井的“六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包括“六大系统”有关内容,设计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14.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对建设完善工作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单位根据验收要求,对煤矿“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批、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运行状况等建设完善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5.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组织1次对“六大系统”的专项监察;各监察分局应将“六大系统”安全监察作为一项执法重点,纳入日常监察内容,并与安全评估、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验收等工作相结合。

16.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创新监察方式,进一步提高监察效率。

采取听汇报与查资料相结合、井下检查与地面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与督促推进相结合、全面监察与重点解剖相结合等方式,依法推进“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7.加大对“六大系统”的执法力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违法程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⑴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六大系统”的,未组织预验收或申请验收的,未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责任不明确的,建立不完善、运行严重不正常、工作差距较大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⑵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缺少“六大系统”相关内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⑶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建设“六大系统”或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18.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均要完成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9.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建设完善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安装使用的监控系统,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接入系统的配套设备,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1.监控系统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一般设在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2.监控系统应安装甲烷、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馈电、设备开停、风门、风筒等传感器。

传感器的安装地点、位置和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07相关规定。

2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防雷电保护功能;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4.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和电缆运行情况,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使用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比对检查,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25.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26.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27.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按规定报废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

28.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应接入避难硐室以及移动式救生舱,监测监控管线在接入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避险设施内、外部应分别设置监控系统传感器,并能实现对设施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的监测。

29.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专职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维修维护人员,并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0.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调校维护等规章制度。

及时填写监控系统账卡、设备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设备使用月报;及时填绘监控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等资料,并保持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1.新建矿井必须要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生产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2.矿业集团公司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实现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33.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的监察。

34.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值班制度,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

35.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地面中心站、以及井下传感器安装地点、数量、运行情况等。

36.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⑴矿井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

⑵装备的监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标准,或安装没有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系统的;

⑶安全监控设备不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的;

⑷安全监控配套设备没有煤安标志的;

⑸矿井无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的。

37.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⑴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实现24小时连续运行的;监测数据传不到地面主机的;

⑵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符合标准,监测数据与实际不符,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不符合标准的;

⑶安全监控设备连接不使用专用阻燃电缆的;

⑷无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不按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修的;

⑸中心站装备不符合标准的;

⑹故障处理不及时,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校、维护和定期检测的;

⑺传感器稳定性不能满足15天的,使用报废设备的;

⑻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⑼安全监控信息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⑽具备联网条件,不进行联网的。

三、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38.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39.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建设完善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40.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接入系统的配套设备,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41.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监测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人员出入井和出入重点区域时刻、活动路线、工作时间、区域人数等功能,并能实现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

具体实现以下功能:

⑴实现入井人员有效识别,及时、准确的提供井下人员数量、分布情况和每个人员当前位置及各时间段的活动轨迹;

⑵提供人员定位数据,进行简便快速的数据处理和查询。

主要包括:

当前井下人员总数、各分站监测区域人数和经过各分站的人员信息;

⑶提供直观的井下安装布置图,方便观察井下人员的分布和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

⑷监督特殊工种及各区域的工作人员数量,对比检查劳动定员标准执行情况;

⑸检查到达作业地点的时间,强化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包括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

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影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

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可靠性高、开放性好、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43.中心站一般设在矿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电缆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主机应有备用设备,确保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当主机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45.矿井应为所有入井工作人员配备识别卡,并为临时下井人员预留识别卡。

46.在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巷道分支应设置分站。

47.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的位置,同时保证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

48.人员定位系统应接入避难硐室、移动式救生舱,管线接入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49.各类数据应能自动保存或专门备份,所有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50.建立设备、仪表台帐、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班)报、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等。

51.绘制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连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52.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分管负责人,健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维护人员,满足安全工作需要。

53.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工种的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54.加强现场管理,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系统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准确、运行可靠。

55.加强对证件的安全监察,重点监察人员定位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56.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操作规程、值班制度,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资料。

57.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地面中心站、系统功能运行情况,以及井下分站安装地点、数量、运行情况等。

58.监察发现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不完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违法程度,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⑴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中心站设备没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或者入井电缆入井口处没有采取防雷措施的,按《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

(二)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59.2012年6月底前,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省属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均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60.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建设完善规范》等文件的规定要求,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依法抓好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61.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达到整体、统一、协调,并与地面中心站相联系。

62.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63.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下井使用。

未取得相关安全标志的救生舱,不得下井使用。

6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

65.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66.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功能、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等基本功能符合规定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等辅助设施符合规定。

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67.紧急避险系统的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68.避难硐室施工前,应编制专门的施工设计。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69.避难硐室的设置地点、内外结构、配备器材、使用面积、辅助设施等符合规定要求。

70.救生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结合煤矿安全实际,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71.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

设置地点符合规定要求。

72.避难硐室、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规定组织严格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3.煤矿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74.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75.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管理信息;绘制矿井避灾路线图,标明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

76.加强入井职工的培训教育,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紧急避险系统,掌握使用方法,具备基本知识,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避险。

77.紧急避险系统应悬挂管理牌板,内部悬挂使用说明和相关要求。

78.加强相关证件的安全监察,重点监察避难硐室、可移动救生舱、配套设备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证件。

79.加强技术条件的安全监察,重点监察避难硐室的位置、材料、结构、面积、设施、器材、容量、与其他系统之间的联系,以及可移动救生舱的设计、位置、容量、与其他系统联系等技术指标的合法性、合理性。

80.加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维护,以及制度、档案、培训、应急演练、备案等。

81.对不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82.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83.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建设完善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和《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84.压风自救系统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相关入井设备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5.压风自救系统主要组成:

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

86.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有效供风时,可在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装空气压缩机。

井下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87.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突规定》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其他矿井采掘工作面、采区避灾路线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8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并符合以下条件:

⑴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米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距底板1.2-1.3米,便于现场人员自救使用;

⑵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工作时噪声应小于85分贝;

⑶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⑷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使用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89.压风自救系统的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50毫米;采掘工作面不小于50毫米。

90.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91.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92.压风管路要接入避难硐室、救生舱,接入的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立方米/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93.加强压风自救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系统运行可靠、安全稳定。

94.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分管负责人,健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维护人员,满足安全工作需要。

95.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工种的安全责任;健全操作规程、值班、设备检查、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96.完善技术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安装、使用、维护等相关信息。

及时绘制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

97.加强对压风自救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察。

98.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操作规程、值班制度,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资料。

99.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地面压风泵站、系统功能运行情况,以及井下管路、阀门安装地点、数量、运行情况等。

10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⑴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善,设施、设备、部件损坏的;

⑵管路阀门设置不全的;

⑶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

六、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101.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02.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建设完善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83-2006)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03.供水施救系统以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为基础,合理拓展水网,增强现有功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供水施救。

104.供水施救系统由供水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减压装置及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105.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

使用井下水源的,应与地面供水管网连接形成系统。

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106.矿井供水施救系统水源应24小时供水,水量、水质满足需要。

107.供水管路、管件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管路应吊挂平直,不拐死弯,连接紧密;阀门管件规格与相关管道匹配。

108.采区避灾路线、井下主要巷道、采区上下山、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每隔50m或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

109.所有采掘工作面、人员较集中地点、井下各作业地点应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应急供水。

110.供水管路应设过滤水装置,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111.供水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112.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安设供水支管和阀门。

113.加强对供水管路的管理、维护,每天对供水系统、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杜绝跑、冒、漏、滴现象,确保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系统正常。

114.供水阀门设置地点前后5米范围内,应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现象,必要时设置排水沟。

115.井下巷道应有指向供水阀门的明显标识,供水阀门应实行挂牌管理。

116.矿井应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减压装置、过滤装置及供水阀门布置位置。

117.矿井应明确供水施救系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技术、维修人员;建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建立检查维修台账。

118.新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应明确供水施救管路系统及供水阀门布置方式和位置。

119.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资料。

120.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水源、供水管路、阀门情况等。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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