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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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模板

**学院文件

浙经职院〔2019〕1号

**学院

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学校《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

2019年1月2日

附件

**学院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8〕18号),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杭州市城区(含所有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活动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7号)要求购买机票。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学校已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购买了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学校中层副职及相当职级、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余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由学校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学校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学校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由学校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中层干部在OA系统中的《学院中层干部外出请示审批流程》可代替出差审批单,在报销时需提供一份纸质版),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

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

财政厅或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学校所在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在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二十九条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公务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

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部门差旅活动负责;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执行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学校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八条正高职称人员差旅费参照“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标准执行。

经批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比赛或活动,相关差旅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期间,如省财政厅有新标准与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2.**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单

附件1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单位:

元/人·天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

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

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

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

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浙江

杭州市区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舟山市

7-10月

960

590

420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附件2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单

工作部门

出差(培训)人

职务/职称

出差(培训)地点

出差(培训)

事由

出差(培训)时间

自月日至月日

拟乘坐的

交通工具

审批人

 

年月日

□出差□培训

填表人:

日期:

 

注:

①出差(培训)前需填写本单并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同一批出差(培训)人员,可以分不同部门按出差人员级别分别审批,但同一张审批单涉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培训费)必须一起报销。

②教职工(除中层干部)出差(培训),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出差(培训),由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出差,由主要领导审批。

 

**学院办公室2019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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