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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与项目投资管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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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与项目投资管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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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概述

3.1.1定义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3.1.1.1固定资产项目

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按项目的建设性质,可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及恢复和重建项目。

按项目的设计能力或总投资的大小,区分不同的行业,可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在大中型项目中,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将一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确定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1)范围主要包括:

①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②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③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④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⑤其他骨干项目。

立项审批部门

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情况需经国务院、国家计委或省级计委批准立项,其中2亿元以上的重点、大中型项目需由国务院审批,2亿元以下的重点、大中型项目需由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由省级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2.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其目的,是要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等,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

(1)分类

①按照项目的建设性质,可分为改建和扩建项目(与基本建设相比,其单项工程新增的面积一般不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②按照项目的总投资额,可分为限上和限下技改项目。

限上技改项目是指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限下技改项目是指上述相应行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立项审批部门

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情况分别需经国务院、国家经贸委、省级及省以下经贸委、行业主管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批准立项,其中2亿元以上的项目需由国务院审批,2亿元以下的限额以上项目需由国家经贸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省级及省以下经贸委审批。

3.1.1.2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程序图:

提出项目建议书

申请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

报批

计委(基本建设项目)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

审批(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

报审批项目建议书部门审批

审批

初步设计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审批

审批

开工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投入生产

3.1.1.3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按拟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所需的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以及建设期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率变动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新批准的税费、涨价预备金等。

2.流动资金投资,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项目业主,在安排筹集项目总投资中,必须保证项目建成后拥有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30%的流动资金,又称铺底流动资金。

3.1.1.4固定资产贷款

1.按照贷款用途,固定资产贷款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包括重点、大中型和小型项目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包括限上和限下技改项目贷款。

2.按照借款、用款及还贷资金来源,固定资产贷款可分为项目法人贷款、统借统还和分借统还贷款。

(1)项目法人贷款,是指将贷款直接发放给建设项目使用,由项目法人借款并用项目新增效益还贷。

(2)统借统还和分借统还贷款,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为多个项目统一向银行借款并由其统一还款;分借统还贷款,是指由多个项目的借款人分别向银行借款,其主管部门或母公司负责统一还款。

3.1.2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3.1.3条件

借款人首先须满足我行贷款的客户资格条件(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同时其申请贷款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银行信贷政策;

2.具有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3.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4.配套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5.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先进、适用;

6.配套措施落实,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三废治理、环保措施能够落实,项目竣工验收后能正常生产;

7.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经济效益良好,还本付息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8.新建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

3.1.4用途

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3.1.5期限

1.基本建设贷款

小型项目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大中型项目一般最长不超过8年。

2.技术改造贷款

限上项目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6年;限下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应向人民银行备案。

3.1.6利率、结息和贴息

1.利率

正常贷款按照总行发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

利率按借款合同实行1年一定,即从借款合同生效日算起,一次到帐或按用款计划分次到帐的,均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确定的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1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进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总行发布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2.结息

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贴息

享受贴息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建设银行按

规定计收全部利息,待有关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回,再返还客户。

3.2操作程序

固定资产贷款操作程序同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规定的程序是一致的,但在各个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应同时体现信贷业务的共性要求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个性要求。

3.2.1受理

3.2.1.1客户申请

1.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前,客户申请建设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

2.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客户申请建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可在建设银行已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基础上提出申请,亦可直接提出申请);

3.申请借款。

3.2.1.2资格审查

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相关要求办理,同时应审查申请贷款的项目是否具备我行规定的条件。

3.2.1.3提交材料

客户除了提供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要求的客户材料、担保材料之外,还须提交如下的贷款项目材料:

1.客户在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前,应提供:

(1)报批的项目建议书;

(2)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材料;

2.客户在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和申请借款前,应提供: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原件);

(2)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3)项目概算资料(原件或影印件);

(4)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5)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3.2.1.4初步审查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相关要求办理。

3.2.2调查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同时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进入调查阶段,如果需要出具贷款意向书,则首先进行初步调查工作,待贷款意向书出具后,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如果客户不需要出具贷款意向书,则直接进行调查评价工作。

3.2.2.1初步调查

客户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需要进行初步调查。

1.调查客户

(1)初次申请的新客户。

项目母体为企业的,按客户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就企业的概况、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和科研开发及利用能力、主导产品及其市场供求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信用情况、短期偿债和长期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判断企业承受项目的能力。

(2)已有信用关系的客户。

凡未进行客户评价或客户评价已失效的,均须按客户评价的要求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凡已经作过客户评价的,可根据前次《客户评价报告》或上一季度的《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对企业的目前状况进行分析。

(3)新建项目,应着重调查、了解项目法人的核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等情况,审查有关批准文件的具体内容。

2.调查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背景资料,重点调查:

(1)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和项目提出的背景等;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选址;

(3)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

(4)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计划;

(5)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6)预计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期等。

可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调查、核实:

(1)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前期工作和进度情况等。

重点调查、核实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2)项目产品市场供求情况。

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品种、性能、设计生产或经营能力、用途、规格和价格,营销策略、销售方式或销售市场,消费对象及区域、消费条件和倾向,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供求状况,市场发展前景等。

主要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

(3)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情况。

包括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其筹措方式、筹资成本、计划安排落实等。

重点审查:

①项目投资是否存有缺口,缺口的主要原因,有无相应的措施,对缺口较大的要严格把关;

②除申请建设银行贷款外,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对注册资本金,需审查是否具有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原件),并确认资金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对自筹资金,属企业自有的,需审查验资报告、企业近年的财务报表,以确认其自有资金真实性、来源渠道的可靠性(是否来自上级或股东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可利用的各项基金等);属使用地方财政资金的,需审查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承诺性文件;

对拟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资的,需审查是否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的正式文件,查看发行规模、价格、时间、方法和说明书,了解证券市场的情况,以确认能否按时按计划筹集资金;凡股份制企业要查阅其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筹资的规定;

对多方合资建设的,需审查投资协议、出资各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权威机构(如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出资各方筹资能力的验资文件;

对拟安排利用外资的,属非外商投资企业,需审查是否具有有权部门(如国家外经贸委等)批准的文件;属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需审查有关协议、董事会决议、章程、合同中利用外资的规定;

对采用个人集资的,需审查集资的办法、规定等,如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则视同资金不落实;

对以土地、公用辅助设施等作为资金来源的,需审查是否具有建设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文件及权属证明文件。

③筹资方式和成本。

对于各种来源的项目建设资金,均需审查其融资方式和融资成本以及有无违反国家金融政策规定。

(4)建设、生产条件情况。

调查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公用设施、辅助项目、环保配套等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分析项目能否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

(5)工艺技术和设备情况。

调查分析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以及企业的消化吸收的能力;

(6)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情况。

调查、分析项目经济寿命期、生产能力利用率、销售收入、经营成本、判断盈利水平,进而分析偿债能力等;

3.银行相关效益情况。

分析、预测项目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资金分流情况,项目建设后银行的结算业务增长情况和提高建设银行社会知名度和业务竞争能力情况等。

4.对拟提供的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初步了解,主要是对拟提供的贷款担保人的资格、能力及担保率的初步情况进行了解。

3.2.2.2贷款意向书

1.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是否与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要求;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结合同类型项目的有关情况,初步判断项目是否可行等。

2.签发贷款意向书。

经审查可行的,有权行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规定由有权审批人或部门审批,审批同意的由有权签发的信贷业务经营部门签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格式参见附件2-3-1),并下达经办行。

贷款意向书是有条件的初步承诺,不作为正式承诺贷款的依据,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根据客户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或申请贷款),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可直接进行项目评估。

上述过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2.2.3调查评价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贷款的信贷业务评价即项目评估,项目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相关内容,必要时可委托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项目评估。

3.2.3审批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

贷款项目终审后,由审批行下达信贷业务审批结论通知。

对同意出具贷款承诺书的,由有权签发的部门签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2-3-2)。

在贷款承诺有效期内,建设银行如发现借款人或建设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到贷款的安全,有权终止贷款承诺。

建设银行承诺贷款后,原则上不再追加。

对建设项目因概算调整,确需申请追加贷款的,借款人仍须按本《手册》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贷款。

3.2.4发放

3.2.4.1落实贷前条件

经办行接到上级行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落实贷前条件,主要内容包括:

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是否具有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如有)文件及批复件;

3.项目前期建设工作是否按计划准备就绪具备开工条件且有关部门已批准开工,是否已按要求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资本金是否落实并按约定或规定的比例存入建设银行,其它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

4.项目的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与评估时的测算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5.项目贷款担保的情况有无变化;

6.已承诺银企协议是否签订,审批意见中要求的有关条件是否落实。

对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信贷主管同意后,暂缓办理发放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流程。

总、分行直接经营的项目,经办行应将预查情况及时上报总、分行直接经营部门。

预查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2.4.2签订借款合同与落实用款条件

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办理。

3.2.4.3贷款支用与登记

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办理。

同时,经办人员应督促客户按下列原则支用贷款: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和用款计划;

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与建设银行贷款同比例支用;

不得将所支用的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

3.2.5贷后检查

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的要求办理。

此外,对利用建设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是对建成投产项目的审批决策、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对未来经济效益和产品市场前景进行预测和评价的工作过程。

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投资额较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

建设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项目;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好的项目;

经济效益好但社会效益差,或经济效益差但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差的项目;

其他能提供典型经验和教训的项目。

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包括:

企业概况分析;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

生产条件及经营状况后评价;

财务效益后评价;

贷款本息回收情况后评价;

社会效益后评价;

总结项目投资和贷款决策的经验和教训;

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评价贷款项目评估与决策工作的失误与成功。

3.2.6回收与展期

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办理。

3.2.7不良贷款管理

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六章《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办理。

附件2-3-1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编号(年)第号

(主送单位):

根据

经研究,我行意向性承诺项目中长期贷款   万元。

该项目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建设后,我行将依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统则》的有关规定及我行有关贷款评估办法,在符合我行贷款有关办法和规定地条件下,提供贷款融资安排。

中国建设银行   行(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3-2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

编号(年)第号

(客户名称)

你单位提送的项目贷款申请文件,经我行评估,同意承诺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万元(人民币/美元)。

本承诺书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在两年内有效,俟本承诺书下的贷款项目在承诺期内列入国家(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符合相关的贷款条件后,下达正式贷款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_行(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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