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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知识点

第1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1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制度)

(由全国人民代宗旨:

规范会计行为(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会

表大会及其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书面资料)真实、完

常委会制定整,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适用范围:

(1)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和

其他机关

(2)除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

会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

法律宗旨:

为了发挥注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制度加强对注会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适用对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①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如财政部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财政部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基本准则》

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

理的制度)②会计规范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

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1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1)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3票1卡+3结算凭证

(1)汇票

(2)本票(3)支票(4)信用卡(5)汇兑(6)托收承付(7)委托收款

4、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5、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2)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或盖章

票据贺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贺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2节现金管理

1、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l)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绘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限额

企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以3-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企业库存现金可多于5天,但最多不能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注明用途,有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得“白条抵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实行职能分开原则

(二)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保证现金收入的来源合法

(三)建立收据和发票领用制度

(四)加强监督与检查

(五)企业的出纳人员定期进行轮换,不得一人长期从事出纳工作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职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特点①只存不取(可以转账)②与基本存款账户是不同银行③可以不开,也可以开n个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选择题)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人名下的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项。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11、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2)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12、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

(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

(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3)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第4节票据结算方式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1节税收概述

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取得财

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①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作用②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税收③税收具有维护国家财政的作用

④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①强制性——保障

特征②义务性——核心

③固定性——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

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税收的关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

内容。

广义: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代表国

①征税人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的财政税务机关(

(二)税法决定性作用)、海关(和县级以上的人民

财政部门)

狭义:

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②纳税义务人:

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

(纳税主体)组织。

构成要素③征税对象(纳税客体)

④税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对征税对象的补充说明)

不是所有征税对象都有税目,所有的税都有征税对象

⑤税率:

①比例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②定额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或征收额度。

个人所得税

衡量税负轻重的标志③累进税率

(调节贫富差距)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⑦纳税环节

⑧纳税期限①减税和免税

⑨纳税地点②起征点

⑩减免税③免征额

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增值额)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

境内销售、工业性劳务、进口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3%3.零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货物,按13%的税率计算。

(4)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1.当期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税率为17%或13%

2.当期进项税额=采购额×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的税率为3%)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有14种)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

1.比例税率——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含税(增值税)要先除以17%】

2.定额税率——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税率——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营业税税目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

(1)交通运输业3%

(2)建筑业3%

(3)金融保险业5%

(4)邮电通信业3%

(5)文化体育业3%

(6)娱乐业5%-20%

(7)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5%

(9)销售不动产5%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种。

企业所得税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2.低税率为20%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税率

1.收入总额:

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五、个人所得税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6%

5.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检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第3节税收征管

1、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三)停业、复业登记(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登记(六)纳税人税种登记(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2、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简易申报

(5)其他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如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4、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

代扣代缴:

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

代收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

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第4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1节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1)《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2、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和制度保证的,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省、市、县、乡4级组成)

3.部门、单位预算

4.总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1)国有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上缴给国家的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应该分得的股利;

(3)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4)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式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5)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6)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收入;

(7)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8)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9)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①历年制②跨年制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二)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审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3)预算的执行

1.预算执行的任务

①积极组织预算收入

②及时拨付预算资金

③组织预算收支平衡

④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

(4)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政府通过编制财政决算,对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在规定周期内进行总结、分析和反映,这些总结、分析和反映的内容是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必然要求。

7、预结算的监督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的监督

2.政府财政部门对预算、决算的监督

3.政府审计机关对预算、决算的监督

4.政府行政对预算、决算的监督

5.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对预算、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政府要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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