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办法重新排版1024已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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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重新排版1024已定稿
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修订)
工程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集团公司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2.1土建工程:
土建、装饰、修缮、绿化等工程。
2.2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水、暖、电、消防、信息网络工程、管网工程建设、维修工程及供配电系统等工程。
2.3矿建工程:
井下、地面生产系统及设施等工程。
3定义
3.1投资单位:
指建筑工程业主,本制度中特指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3.2使用单位:
指建筑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及管理单位,本制度中:
集团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类建筑工程的使用单位为集团后勤保障中心;集团所属各子公司项目为各子公司建筑工程的使用单位。
3.3建设单位:
指按集团有关规定确定的,代表投资单位对本单位的建筑产品在建设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单位
3.4施工单位:
由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选择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现场施工企业单位。
3.5实施单位:
代表投资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单位,直到竣工验收后交付集团及相应子公司使用。
一般是指工程建设中心或者建设单位。
3.6本管理制度中所涉及“责任人”,指工程项目(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具体经办人、直接管理者或有密切关系的相关人员(“责任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负责人”,指集团各部门或公司主持工作的人员;“分管领导”,指分管集团各部门或分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以上人员,“集团各部门”包括集团各办、中心、公司。
4明确职责
4.1项目建设单位
4.1.1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项目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方案设计、施工蓝图以及四通一平等)及相关证件办理等对外协调工作。
4.1.2负责本单位自建工程(矿建工程、生产性建设工程、生产系统的维修、技改及相关的管网工程等)的建设、维修和技改等工作,并承担建设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4.1.3对工程建设中心所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2工程建设中心
4.2.1集团公司范围内工程服务、监督和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4.2.2负责对各建设单位自建工程(非矿建)各类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境控制等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4.2.3对划归工程建设中心实施的集团及各子公司房屋建筑修缮工程(非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生活福利设施建设项目、非生产性的维修、改造项目和地上小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进行建设和管理,直到竣工验收后交付集团及相应子公司使用
4.3物资设备中心
4.3.1集团公司范围内甲供物资、设备、材料采购、设备检修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甲供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技术规范书)。
4.3.2参与对乙供物资、设备、材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4安全质量技术中心
4.4.1集团公司矿建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
4.4.2负责对矿建工程的各类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非矿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境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4.5信息中心
4.5.1集团公司网络信息工程、业务管理系统等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4.5.2负责对网络信息工程、业务管理系统等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实施并进行监管。
4.6审计监察中心
对集团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活动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7其他职能办、中心
根据需要参与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并进行监督检查。
5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招标及合同签约
5.1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
5.1.1工程项目的提出
(一)建设项目由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须有项目立项建议书或详细调研资料,包括市场前景分析、成本利润分析、调研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等。
(二)由集团会议决定的项目,划归相关的实施单位进行实施(详见附件1)。
5.1.2工程项目的审批
(一)集团公司新建项目及其他小型扩建和修缮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领导审签后,向集团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总裁审签。
(二)工程建设中心是集团公司子公司新建项目及其他小型扩建、修缮、技改项目的初审单位(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安全质量技术中心是涉及矿建生产系统(包括地面生产系统、井下生产系统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初审单位;信息中心是信息网络工程的初审单位。
(三)初审单位在接到书面申请3日内,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做初步分析、论证,并签署项目初审意见,由审计监察中心在3日内完成对项目的预算费用进行审核。
小型修缮项目,初审单位在1日内完成审核,由审计监察中心在1日内完成项目预算费用审核。
(四)遇紧急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抢修、抢险等特殊工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先实施后审核。
项目实施前须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并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后3天内补办手续,并由相应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补审。
(五)预估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在3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由审计监察中心在3日内完成预算费用的审核。
审核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预估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报总裁决定进行议标或招标。
(六)金额在总裁特殊授权的工程审批权限范围之内的项目,由被授权人审批(如:
重大项目建设),超出权限范畴的项目由总裁审批。
5.2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和工程施工图的确定
5.2.1工程设计任务书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写,包括项目的使用功能、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投资大小等相关内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根据项目规模,进行招、议标),设计方案完成后必须报集团总裁审定后实施。
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写设计任务书并跟踪管理施工图设计工作。
5.2.2施工图完成后,按照第三章职责划分,由实施单位分别进行实施。
5.2.3工程图纸审核及概算、预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图纸会审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前组织工程建设中心、审计监察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信息中心进行图纸会审工作。
会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视项目规模大小提前3-7天将图纸送达上述各中心及其他确定要参与会审的工程技术人员手中,会审时,根据情况,设计蓝图必须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后审核,对专业性较强的图纸及方案,如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由安全质量技术中心、工程建设中心聘请专家进行图纸会审把关。
(二)需招(议)标工程在招(议)标前和招标完成后确定中标单位前一律不允许任何单位做概、预算,如确需做概、预算的必须由总裁直接安排,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员无权安排。
5.3工程协调、招(议)标管理
5.3.1工程协调
(一)工程协调内容主要指与土地、环保、林业、规划、建设、质检、水、电、路及村民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协调。
此项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事业发展中心协助,部分特殊单项工作需集团公司协调的报集团分管领导或总裁,由集团公司根据情况确定专人帮助协调,每项协调工作在协调前,应与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充分沟通,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对负责协调工作的人员(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如果需要审计监察中心配合建设单位,需以书面形式说明考核原因及意见。
(二)针对上述第
(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相应的考核办法。
5.3.2工程招(议)标管理,按照《蒙泰集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4工程合同管理
5.4.1合同编制及完善原则
(一)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编写,按照集团公司合同评审流程审核和审定。
合同文本必须按《合同法》规范要求编写,内容必须包含合同常规条款及蒙泰集团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原则,且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质量和技术要求、进度及工期、意向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原则、保修期、履约保证金数额及退还方式、质保金、违约条款约定、售后服务、明确或签订各种检修、维护、保养、修理单位及质量保证等)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在开标后的合同谈判过程中逐步完善,中标候选单位对谈判后的合同条款进行签字确认,由集团公司根据开标情况和合同谈判情况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后,由总裁批准确定。
(二)蒙泰集团所规定的工程合同条款原则
(1)工程期限:
用日历天数明确。
(2)工程进度:
规定进度时间节点及相应的奖罚规定。
(3)工程质量:
①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各项约定,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验收合格;必须取得相关验收证书的,如消防、电梯、锅炉安装等,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验收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并将合格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备案的,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②凡新签订的各类合同,对涉及到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设计方案、功能需求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把我方具体需求的标准约定清楚,同时需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验收标准。
③在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到质量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将责任人明确,做到责任可追溯。
对于外部单位,合同中要明确对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奖罚标准;对内部人员,也要约定责任状或签订工作合同,做到既履行职责,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后,可按照合同追溯到甲乙双方的责任,避免出现问题后“和稀泥”或者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
对于任何所签订合同项目的质量实行责任人终身负责制。
(4)工程安全:
除主合同外,另形成安全合同。
(5)合同价款:
明确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格类和执行定额类)。
①固定价格类明确总价和工程承包范围,固定单价类明确单价和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②执行定额类明确计量规则和计价方式以及主要材料的价格计取方式。
无论何种计价方式均应明确风险范围、税金等。
(6)工程付款:
工程款的支付主要有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应按不同工程类别区分对待。
①预付款:
永久性的新建、小型修缮和扩建类工程以及临时性建安工程一般不设预付款;有加工因素的制造类合同,如门窗、钢构建安、主要材料为原装进口类产品的装饰工程、电梯或其他设备采购类,可设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有设预付款的合同,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应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履约保函。
②进度款:
进度款应按工程进度分节点付款,付款额最高不超过当期已完成工程产值的80%并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并要求凭当期进度款同等额度的税票支付。
如不能同期提供税票的,要扣除项目所在地建安税费。
有设预付款的预付款项应在进度款中逐次扣除,且最后一次扣除时间应在工程完工前。
工程完成时付款额度不超过已完成工程产值的80%;执行定额类或虽为固定价格类合同,变更减少的产值预计超过合同总额5%以上时,付款额度不超过已完成工程产值的70%。
③质保金及质保期:
建安工程和加工制造类质保金额度不少于工程总额度的10%,新建工程或扩建工程质保期应按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小型修缮和临时性建安工程不少于一年;绿化工程类:
质保金在养护期的最后一年应不少于20%,质保期不少于二年。
④工程款的支付需约定如下前置条件
a施工(或供货)单位在付款前应按建设单位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批单,并按审批单要求完成各项签认手续后方可至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b工程施工类合同要签订保障民工工资的相关条款,可采取如下方式约定民工工资发放形式,由施工单位自行选择:
一是建设单位可按施工单位提供的经民工本人签字的民工工资单支付到民工个人账户;二是由施工单位将与民工核对无误并经民工签字的当期民工工资发放表,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后方可支付进度款。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施工单位必须承诺:
按期按量支付民工工资款并对所提交的民工工资单的真实性负全责。
如出现民工工资拖欠情形,视为施工单位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有权在下期进度款或结算尾款中先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款并扣除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款同等额度的违约金。
(7)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须约定“工程总造价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业主方复审无误后的价款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的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要签定审计协议的条款,即最终确定的审减额不得超过报审额的10%,超出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如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决算结果存在疑议时,须通过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决算,如对第三方审计的结果仍存在疑议,要通过第四方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偏差较大的甲方或乙方,超出规定的一方负责承担全部的审计费用。
(8)材料和设备品牌约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及合同谈判过程中已经约定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品牌、产地、规格型号及等级等,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原则上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且不得指定供应商。
(9)工程停工:
分两种情况来约定,一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施工方要承担停工所有损失;另一种是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造成的停工,项目建设单位只顺延工期,不承担任何停工机械和人工费用。
如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留守人员的生活费及未完工程的保护费用,不承担停工期间的其他机械、人工损失。
(10)工程的押证施工:
按照工程大小确定是否进行押证施工,一般押两种证件:
一种是施工单位证件,经检验后可使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押证;一种是项目经理、各种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且必须是原件。
以上证件须存在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档案管理处以备检查,如需更换须征得集团分管领导同意,更换具有同等或更高资质人员提替岗。
(11)工程的变更、签证:
合同中必须明确变更和签证的有效条件及审核审批程序。
(12)工程的分包、转包:
任何项目不允许承包单位转包和擅自分包,否则,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①承包单位分包:
须取得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签认,且承担由于分包造成的法律后果和连带责任。
②建设单位分包:
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单位分包项目及分包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3)工程建设期间煤、水、电、吃、住等费用
合同中须明确以上费用的计量、计费、承担方式及扣除方式。
(14)工程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要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违约责任。
属施工单位违约,应全额承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形成的损失。
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如项目建设单位需继续使用原施工单位的有关设施时,原施工单位施工设施不得撤离,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租赁费。
(15)工程担保
可采用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两种形式。
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不足部分可采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形式补足。
①施工类合同(新建、修缮、改扩建)应优先采用履约保证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额度为合同总金额的5%,具体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及工期等确定。
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审计等不设履约保证金。
③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④合同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应约定清楚,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双方协商解决;一种是通过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解决,但不得确定具体的法院级别和名称。
⑤其他事项:
可根据当时招标、商务谈判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编制必须遵循以上原则来约定,不能签订无效合同。
5.4.2合同审签及存档
(一)实行招(议)标或由集团公司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的所有工程,必须形成书面合同,既没有书面合同又未进行现场书面约定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二)合同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会审、修改并审签。
项目建设单位将合同文本同时交由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财务中心、物资设备中心(涉及到设备类的合同)、总裁(党委)办、审计监察中心及相应集团分管领导审核(相关流程见附件3-1),各部门应在2日内完成审核。
当审核部门的审签意见与建设单位有异议时,建设单位责任人应主动与审核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上一级领导裁定。
建设单位综合修改的意见或上级裁定意见形成报审合同文本,由合同签订部门根据修改意见进行合同修改,并将修改完毕的合同以电子版形式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审核完毕后,形成最终合同签订文本向乙方交底谈判,若乙方无异议,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将正式生效的合同与报审合同复印件装订成册报上述各部门存档查验,总裁办原件存档,合同签订部门自留一份。
若乙方有异议,合同签订部门组织会同上述部门可以以会议形式研究确定,必要时报集团领导裁定。
各会审或审签部门须严格对照标书、招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所形成的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承诺书、经上述有关部门审签的报审合同及在宣布中标前由施工单位先行签字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审核。
会审或审签工作必须在5日内完成,上述各部门审签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会审或审签后的合同按审批权限在2日内报分管领导或总裁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会审后的合同交中标单位,如审核修改中有原则性的修改导致中标单位异议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中标单位的异议向提出原则性修改的审核单位进行反馈,以求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需尽快向上级领导或总裁汇报。
在与中标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总裁批复后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三)合同生效与失效:
合同生效条件:
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履约保证金到达建设单位账户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合同授权签字人和盖章部门为合同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卡。
签字人和盖章人应严格按合同审核审批流程审查,内容包括合同是否按流程进行审核审批、定案合同是否按修改条款或上级领导、总裁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是否与修改合同相符。
(四)合同审签时,各审核人必须认真把关,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如给集团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的一定比例对责任人进行惩罚。
具体规定为:
合同总价在20万元-1000万元之间,其惩罚比例为1%至1‰(即合同总价增大,惩罚比例适当降低)。
同时将上述罚款总额的100%奖给发现问题的审核人员。
(五)合同签订时,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签字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盖章双方均须加盖合同骑缝章,骑缝章要求清晰完整,每一页均应覆盖或逐页签字。
(六)合同及有关资料的送达及存档工作(相关流程见附件3-2)
(1)所有招(议)标及合同谈判过程中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经评委和有关参与单位负责人逐页签字确认)、投标单位承诺书、在宣布中标前由施工单位先行签字的合同文本、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签的报审合同文本原件必须及时送总裁(党委)办公室存档。
同时在项目建设单位留存复印件,作为有关处办审签合同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后续审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为防止合同及有关资料内容更换,所有正式合同书、会签合同、会议纪要等重要资料文本的每页都需相关人员签字。
(2)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正式合同文本交总裁(党委)办公室存档,并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6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
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审计监察中心对所管辖的项目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成本等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质量、进度、付款和其他项目的签字过程中,要实现专人负责,集团各中心、建设单位要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事前约定(会议纪要),只有指定的专人对某个项目的签字才能生效,否则都视作无效签字。
6.1工程进度管理及相关规定
6.1.1工程进度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在制作工程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工程进度安排及管理、考核条款。
6.1.2工程实施单位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向集团相关领导、审计监察中心、工程建设中心和安全质量技术中心报送工程进度计划表或设备到货表(采购合同)
6.1.3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对所管辖的项目设专人对工程进度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督促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进度安排进行。
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解决,如一时难以解决,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单位和集团分管领导。
6.1.4工程实施单位将每周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的分析与对策以电子版形式报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审计监察中心、集团相关分管领导及总裁。
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表随时核查。
同时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按照报表反映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实际核查情况,及时督促解决工程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如造成工期延误,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必要时报审计监察中心、财务中心、各分管领导或总裁研究解决。
6.1.5各级管理单位及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工程进度管理工作,出现问题不得相互推诿,要及时进行分析和解决,真正将问题解决在现场。
如对出现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作出汇报。
6.2工程变更、签证和投资控制管理
6.2.1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必须有变更记录、相关单位的签字确认、图纸、影像等资料,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及存查的资料依据。
(二)管理及考核
(1)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中心、审计监察中心是工程项目(包括隐蔽工程)建设中工程量核实、变更与签证的专职部门;涉及煤矿的井下生产性工程建设,由安全质量技术中心与审计监察中心共同进行上述工作。
此外,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选派其它部门参与。
(2)工程变更必须按照流程图所列步骤进行,流程图(见附件4)。
(3)工程变更按提出工程变更所确定的时间完成。
(三)由于图纸问题造成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并出具相应的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文件,设计变更出具后,由实施单位在5日内下发到相应的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四)工程变更必须有变更说明。
因单项变更并影响到其他变更且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变更说明经相关部门及相关分管领导审批,总金额1万元以上的变更,经相关部门及相关分管领导审签后报总裁审批。
如合同中对工程变更条款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
工程变更须以签证形式进行现场审核签字确认。
紧急事项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及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处理,事后3日内补办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或总裁签字备案。
超过3日补办的,签证视为无效。
涉及使用功能和面积大小及美观效果的建设项目均需报总裁审批。
6.2.2工程签证
(一)流程图
(二)管理办法
(1)工程签证时必须按照流程图所列步骤进行,每少一步,视为无效签证。
(2)工程签证必须按提出工程签证所确定的签证审核时间进行(除事故,抢修外其他签证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申报),相关部门准时参加,不得缺席。
如有关部门不能参加,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未出席部门分管领导。
如在工程确认上有分歧的,按合同约定、相关定额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如仍无法鉴定的,可聘请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鉴定。
(3)工程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并按照规定报送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审计监察中心、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项目施工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集团分管领导进行签字确认,上述签字确认人员及部门缺一不可,如缺少一个部门则一律视为无效签。
(4)工程的签证必须按工程专用签证单进行签证(工程量与初步金额必须大写),签证单(签证单原则为电脑打印件)每页都须签字,不留空白,否则签证无效,不予结算。
签证单一式六份,工程建设中心、安全质量技术中心、审计监察中心、监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审计监察中心核算工程量和金额,其他部门可以核算工程量,但需要报审计监察中心审核。
(5)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签证名称、原因、工程量,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的要注明结算方式,并由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6.2.3工程投资控制管理
(一)流程图
(二)管理办法
(1)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投资分析及资金使用计划。
(2)项目建设单位需对工程的组织设计、质量、进度、图纸及造价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工程审核报告。
(3)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底编制工程完成情况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