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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章程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保障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特8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办学宗旨: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内涵式发展,探索高等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应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理论基础扎实的、有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应用技术人才。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形式:

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条件具备时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教育,逐步停止专科招生。

本科学制四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七条办学规模:

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4000人左右。

  第八条学科专业:

形成以工为主,以“地质、珠宝”为特色的工、管、艺、文、理、经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

武汉众邦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

学院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学院的举办者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二条学院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校外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举办方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审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审定董事会和学院的章程;(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表决学院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五)聘任、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解聘学院副院长、院长助理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由学院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八)拟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方案;(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讨论涉及学院发展规划、年度预决算、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有最终的表决权。

(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五)在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成员及学院领导的监督权。

  监事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其中举办方代表1人,由举办方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和一人一票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助理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院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全面行使对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全面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经董事会批准,根据社会需求及经济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五)召集、主持院务会议;(六)组织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七)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聘任、解聘教师和中层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并实施奖惩;(八)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十)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有关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拟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提交。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课)部主任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全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

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和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干部的教育、监督、培养与考核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院按照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学院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院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四条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五条坚持以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的、有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应用技术人才为宗旨,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三十六条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十七条重视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教授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规划,评定教科研成果和教师职称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教育教学工作规划,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建设以及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四十五条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联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管理队伍,按师生比不低于l∶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

学院的学生管理贯彻“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和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

每年的招生计划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申报,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

全部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做到“按计划招生、按分数录取、按标准收费、按程序审批”。

  第五十五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院的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辅修专业、选修课程;

  (三)为学生个性化发展创造的条件;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助学制度提供的必要帮助;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学院为学生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时,学生可向学生申诉委员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生行为规范;(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四)自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技能,创建稳定、和谐的校园,积极预防学生校内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院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2亿元,举办者投入的还有土地、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101766.35万元,其中,举办者办学投入41727.83万元。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二条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三)社会捐赠;(四)政府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依照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十四条学院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六条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学院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学院发生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发生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学院无法继续举办的;

  (五)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七十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院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转设为武昌科技学院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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