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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社章程精品管理资料

“河北农合社工程”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为合作社,社员意向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自愿有偿接受河北农合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指导和服务,采用“河北农合社工程"模式谋求本社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社以服务全体社员、为全体社员谋求最大利益为宗旨。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

本社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社员的入资额以及社员与本社发生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等交易额(量)参与本社的盈余分配。

第五条、本社以本社社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本社社员提供其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所需要的各项服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团购、供应社员所需的生产及生活资料。

尽可能地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商品,维护社员的利益;

(二)、组织收购、加工、销售社员生产的农副产品。

通过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积极申报注册商标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最大限度地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快速提高本社的盈利水平;

(三)、根据社员需要,本社可以接受社员的土地经营权、农业机械以及其他涉及农业生产的固定资产折价入股,开展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

(四)、加强与各家保险机构的合作,代理各种保险业务,为社员组织团购保险,以优惠的价格享受正规的保险服务;

(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为社员提供廉价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和指导社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密切与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联系,通过专家和学者解决社员在发展生产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及时得到他们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七)、广泛联络招生和招工单位,帮助社员解决外出务工和社员子女求学进修问题;

(八)、加入河北农合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方便每个社员随时查阅国家的政策法规、科学技术、农资供应、农副产品供求、招生招工等各种信息;本社在河北农合公司提供的河北农合社网站建立一个功能齐全的网页,本社社员可以在网页上发布商品物资供求、求职求学、法律求助、生产生活难题咨询等各种信息;

(九)、在本社社员内部开展小额资金互助。

(十)、代理本社社员到金融机构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

第六条、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以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组织实施:

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等。

第九条、本社及全体社员遵守社会公德和企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本社股金运作模式

第十条、股金分类

本社接受社员入社的股金共分为四类:

(一)、基本股,也称社员资格股.

(二)、消费股,也称活期股.

(三)、资金互助股,也称定期股。

(四)、中长期投资股.

第十一条、接受社员入社股金的要求

基本股

(一)、本社理事长:

不低于10万元;

(二)、本社理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

不低于5万元;

(理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本股金总额不低于50万元)。

(三)、本社一般社员:

不低于500元;

(四)、本社团体社员:

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10万元。

基本股金可以多入,但必须以500元的整倍数增加。

自然人普通社员本股金最高额不得超过理事长。

消费股

吸收社员活期股金。

社员入股金额不限,可随时入(增)股和退(减)股。

资金互助股

吸收社员短期内闲置不用的资金。

社员入股金额不限,可以随时入(增)股和退(减)股。

中长期投资股

本股金按投资项目需要确定社员入股总额,入满为止。

本股金可以继承、转让、赠与,但不能在本社解散、破产前退股。

本社社员除必须向本社投入基本股金外,可以自愿选择投入其他股金.

本社社员向本社交售农副产品时可以选择转账入股结算,也可以选择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股金用途

基本股:

用于垫付本社建社初期购置办公设备、开办商业网点、办公经费等项支出,本社正常经营之后用经营利润、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及社会捐赠款弥补垫付的基本股金。

基本股金参与本社利润分红。

消费股:

社员用本股金在本社系统内的商业网点以及加入“河北农合社工程”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网点消费。

本社负责本社社员和相关企业之间的消费结算。

社员消费额参与本社商业利润分红。

资金互助股:

本社吸收的本股金余额的70%用于社员内部资金互助,5%上存合作社互助会,作为资金互助股备付金,剩余部分可作为本社收购社员农副产品备付金;

社员向本社投入本股金三个月后即有资格向本社申请拆借股金;

社员本股金参与本社股金拆借利润分红。

中长期投资股:

全部用于本社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建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中长期项目投资。

上述四类股金分账核算,严格按本章程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股金的红利

基本股金只参与分红不计付股息。

其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作为本社的公积金.

消费股和资金互助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存款利率计付红利。

中长期投资股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付红利.

除基本股金外,其他股金均按本条规定的红利率实行保底分红.

第十四条、本社经营风险

本社经营中的各种资金风险由本社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款弥补,不足部分由社员基本股金垫付。

本社解散或破产时,在扣除本社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社会捐赠款及合作社财产变卖价款后的净亏损由本社社员共同承担。

按社员构成的承担顺序:

(一)、本社理事长;

(二)、本社理事会成员;

(三)、本社监事会成员;

(四)、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

(五)、本社普通社员.

按股金构成的承担顺序:

(一)、基本股;

(二)、资金互助股;

(三)、消费股;

(四)、中长期投资股。

第三章关于非现金资产投资股

第十五条、社员除了向本社以现金方式入股外,还可以根据本社的经营项目发展需要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入股.

第十六条、非现金资产投资入股范围

社员可以用下列私人资产向本社投资入股:

(一)、大型农业机械、房屋(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非现金资产投资股的性质

非现金资产投资股属于中长期投资股。

第十八条、非现金资产投资股的收益与风险

(一)、非现金资产投资股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实行保底分红;

(二)、项目收益剔除公积金后作为社员投入该项目中长期投资股的股金分红;

(三)、项目年度亏损由下年度利润弥补;

(四)、如果项目撤销,项目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社会捐赠款、资产变卖收入、净利润等按本项目社员中长期投资股所占比例返还。

返还不足部分即为社员在本项目的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非现金资产投资股的入股程序

(一)、社员向本社提出入股申请;

(二)、本社理事会审查社员申请入股资产是否符合合作社经营项目需求;

(三)、本社对符合经营项目需求的社员申请入股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依据社员自报价按下列权限评估:

1、五万元(含)以下:

由本社理事会集体评估;

2、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含)以下:

由本社理事会、监事会集体共同评估;

3、十万元以上:

由社员(代表)大会评估。

(四)、经本社价值评估,入股社员认可后办理入股手续。

第二十条、非现金资产投资股的退股

原则上非现金资产投资股不得退股。

如果社员退社,本社可以参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批准该社员投入非现金资产投资股的审批人集体研究是否接受该社员的退股申请;

(二)、接受的前提条件是不影响社员非现金资产投资股所投资经营项目的正常经营;

(三)、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该社员的退股方式。

1、属于有型资产的可以直接退还该资产,也可以协商折价以现金方式返还;

2、属于无形资产的可以协商折价转让,也可以协商租用;

3、协商确定的其他退股方式.

第二十一条、非现金资产投资股的核算

非现金资产投资股按投资经营项目单独核算,参与投资经营项目的利润分红

第四章社员

第二十二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户籍在本合作社所在行政区域内,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

本社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为团体社员。

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社员中,农民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80%。

团体社员占社员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本社有关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七)、对损害本社及本社社员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九)、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社员出资总额%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以上的社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理、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时,最多享有不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以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票数,在每次社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未经本社及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亦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按照章程规定承担相应数额的本社亏损;

(八)、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公司分立、合并时,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社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本社;

(九)、法律法规、本社其他规章制度或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社员资格终止: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二十八条、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十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五章组织结构

第一节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社社员超过150人时,每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社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由监事会负责组织选举,普通农民社员代表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代表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理事会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五)、监事会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六)、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的,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

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名社员表决。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本社发展模式,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理事长当场公布,监事会负责监督核对.

第三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交由理事会保管。

第三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或关联人事纪律监察时,相关社员(代表)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关联社员(代表)可以自行回避或者由理事会提议回避,回避决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公布。

第二节理事和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理事从股金占总股金额%的社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按照每30人一名的比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存在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禁入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理事.

第四十一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章程及本社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社利益.当个人利益与本社和社员利益产生矛盾时,应以本社利益和社员利益为重,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行事;

(二)、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

(三)、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侵占本社的财产;

(四)、不挪用本社的资金;

(五)、未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授权,不接收与本社交易相关的佣金;

(六)、不将本社的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本社利益。

第四十二条、理事应谨慎、认真行使本社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本社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

(二)、经营决策的作出有利于本社发展壮大和社员利益最大化;

(三)、坚持民主管理,公平公正;

(四)、认真阅读本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社经营管理状况;

(五)、接受监事会的合法监督及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三条、未经理事会授权,理事不得擅自代表本社或理事会行事。

否则,给本社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理事个人或其任职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与本社已有或与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时,应向理事会披露。

否则,本社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

但对方为善意第三人者除外.

由此原因使得理事从中获得不法利益或给本社造成损失的,追究该理事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社理事每年应当至少亲自参加半数以上的理事会会议,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可以建议社员(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四十六条、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理事辞职,导致理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理事填补缺额时方能生效。

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七条、以上关于理事义务的规定,原则适用于本社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由社员大会全体社员代表(社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本社设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由理事会过半数投票通过。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分管本社经营管理的若干项目。

第五十条、本社设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由5名以上(奇数)社员组成,其中农民社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设副理事长人。

理事会社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事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理和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本社设监事会,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股金管理、农资农产品贸易、项目投资、生活消费、农业科技等专项委员会,由各副理事长负责。

第五十四条、本社理事会建立规范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理事会应向社员披露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第五十五条、本行理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五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或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受托理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五十八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理事会决议必须备案.

第六十条、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表决。

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六十一条、理事应对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社规章,致使本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监事和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按照每50人一名的比例由社员(代表)大会从股金占本社总股金额%的社员中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名以上(奇数)成员组成。

监事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三条、存在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监事。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提名,社员大会过半以上的票数通过.监事长和监事会社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社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对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财产审计和离职审计;

(六)、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八)、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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