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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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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4.1Ⅰ级伤残

4.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ic以上.

4.4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5Ⅴ级伤据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4.5.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

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4.7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4.7.5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

心功B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7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10cm以上,

4.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4.8Ⅷ级伤残

4.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4.8.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4.8.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4.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4.9.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4.9.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4.9.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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