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综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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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综合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车辆管理的原则,形式以及车辆的管理内容等。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各种车辆的管理。
2.车辆管理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营车辆实行择优选购,正确使用,定期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按期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3.车辆管理的组织形式
3.1.由总公司、各营运公司组成车辆二级管理形式,实行分级管理。
3.2.总公司在分管经理的领导下,由营运安全处全面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
3.3.营运公司在分管机务经理的领导下,由机务技术科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汽修厂负责车辆维修工作。
4.车辆的管理内容
4.1.新车的接收
4.1.1.新车接收由营运安全处按总公司物资供应处与车辆供方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清点所有随车设施。
车辆接收后由营运安全处负责建立车辆档案,办理新车分配手续。
4.1.2.新车在投入运营前,车辆使用部门、单位应根据生产厂说明书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紧固、调整以及必要的清洗和润滑作业,做好车辆标识,在车厢内规定位置张贴《乘车须知》、喷涂安全警示语。
4.1.3.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各项规定,在保用期内,车辆发生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单位应及时书面报营运安全处,由营运安全处作出鉴定,由物资供应处负责向供方交涉处理。
4.1.4.接收新型车辆,应在投入运营前对驾驶员、维修工和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掌握使用维修中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4.2.新车分配
4.2.1.新车分配由营运安全处根据车辆更新计划和运营生产的需要提出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4.2.2.新车分配前,由营运安全处负责办理领取车辆牌证的各种手续。
4.2.3.新车交接时,由营运安全处与车辆使用部门、单位机务副经理及有关人员现场办理车辆交接。
4.2.4.车辆使用部门、单位从新车接受之日起,负责对车辆实行管理并建立相关台帐。
4.2.5.总公司财务处根据《新购车辆分配单》注册登记固定资产。
4.3.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
4.3.1.新车档案应在车辆领取牌证后建立,内容包括车辆型号、牌照号、自编号、车辆装备、随车附属设施和主要技术参数等。
4.3.2.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里程、各级维护计划实施情况、重大修理、机务事故、更换主要总成件及基础件记录。
4.3.3.车辆车身中修、发动机大修作业记录,由营运安全处负责汇总整理归档。
车辆一、二级维护作业记录由汽车修理厂收集保存。
4.4.车辆的调拨、停驶。
4.4.1.总公司内部车辆调拨,由营运安全处根据总经理室的决定办理具体调拨手续,并发放《车辆调拨单》文件,分别通知调出、调入单位,总公司财务处、物资供应处以办理固定资产转移和有关统计数据的变更。
车辆在营运公司内部作线路变动应报营运安全处备案。
4.4.2.调拨车辆时,原车装备,随车设施应一律随车移交,不得拆卸、更换总成、零部件。
4.4.3.车辆使用部门、单位应合理调配使用车辆,无权停封所属车辆。
4.4.4.车辆损坏在两月内因无配件及其它原因无法修复而停驶,由车辆使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营运安全处鉴定,报总经理室批准。
车辆停驶期间不作运营指标调整,执行责任部门理赔规定。
4.4.5.停驶车辆应妥善保管,原车机件不得拆借、丢失,并要积极创造条件修复,恢复使用时,使用部门、单位应对整车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营。
4.5.车辆报废
4.5.1.车辆报废按国家汽车报废有关规定执行。
4.5.2.报废车辆由营运安全处办理注销车辆牌证等手续,并通知总公司财务处、采购中心,注销固定资产和相关记录。
4.5.3.车辆提前报废必须由原使用部门、单位提出报废理由及初步技术鉴定资料,报营运安全处进行技术鉴定,总工室审核,确属应提前报废,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具车辆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4.5.4.经批准报废的车辆,由营运安全处统一安排,并按报废车有关规定处理,各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拆件。
4.6.车辆的使用
4.6.1.营运公司应认真执行车辆维修计划,合理使用车辆,教育行车人员精心爱护车辆,遵守操作规范,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
4.6.2.行车人员必须对车辆进行预防性的日常维护,在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要认真检视车辆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密封情况,及时掌握车辆的技术动态。
收车后进行补给作业,润滑必须润滑的部位。
4.6.3.营运公司应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车辆日常维护监管工作,凡投入运营车辆必须达到完好要求。
4.6.4.根据季节特点,及时做好车辆的燃润油料更换和防寒降温工作,以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
4.6.5.车辆停场应按规定位置排列整齐,保持间隔距离,保证场内通道通畅。
4.7.车辆的维修
4.7.1.本公司车辆实行定期维护、视情修理的维修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4.7.2.车辆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维护间隔里程”及“停厂车日定额”规定。
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级维护和修理的工艺规范,确保车辆维修的质量。
4.7.3.车辆维修间隔里程及周期规定:
维修内容
间隔里程及周期
一级维护
月度未列入二级维护的车辆,编排一次一维作业
二级维护
三年以内车辆18000㎞,三年以上车辆15000㎞,可作适当调整,但其调整范围不得超过2500㎞
发动机大修
第一次大修
第二次大修
发动机型号
间隔里程
间隔里程
EQ6100—1
18万公里
12万公里
南汽427
15万公里
12万公里
上柴D6114、EQB210—10
CA6110/125Z1A1、
30万公里
16万公里
YC4112LQ、CA41132
20万公里
16万公里
说明:
a、车辆的使用年限,自车辆购置的次年起计算;
b、发动机大修,车身中修根据间隔里程、年限及实际使用技术状况确定。
车辆维修停厂车日规定
维修内容
停厂车日
一级维护
不占停厂车日
二级维护
1天
发动机大修
7天
注:
车辆一、二级维护结合年度检验,另加半天停厂车日
4.7.4.凡在维护中通过检查临时发现的故障或隐患,以及驾驶员报修的项目,应在维护作业中排除。
4.7.5.事故性或临时性的小修作业,应及时安排,不得拖延等待计划维护时进行。
4.7.6.车辆发生车损事故,由营运公司机务技术科初步作出技术鉴定,预估车损(物价部门估损除外),制订修理方案报总公司营运安全处审定后,由汽车修理厂落实修理。
5.车辆的机务事故处理。
5.1.车辆发生机务事故,营运安全处、营运公司机务技术科均应建立机务事故台帐。
5.2.车辆机务事故处理按《机务、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6.相关文件
6.1.Q/QW.TGJ-715-2006 机务、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6.2.Q/QW.TGJ-719-2006 车辆自编号管理规定
7.相关记录
通公交-营(综)002 车辆维护计划
通公交-营(台)001 车辆技术档案
通公交-营(原)003 车辆小修记录
通公交-营(原)004 车辆故障记录
通公交-营(原)018 车辆保修出厂检验单
通公交-营(原)019 新购车辆分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