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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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急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四周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四周的易燃易爆物品。
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爱护,防止误报警,预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急作业答应证;
3.安全科在发出危急作业答应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根据答应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急作业答应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预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快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急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急作业答应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判外,并应承当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纳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外表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觉,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缘由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需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
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必需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四周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干净,无易燃可燃品。
3、对的确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必需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爱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必需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四周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肯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别状况下必需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需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四周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急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需办理《动火作业答应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坚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担心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行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需对四周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状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答应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答应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答应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答应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状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留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答应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答应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
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答应证》上签字。
假如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答应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需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答应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答应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作业答应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实行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四周有可燃物,应实行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依据现场的具体状况实行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实行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急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需马上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需实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状况。
危急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急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撤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样状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需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需在动火作业前细致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留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觉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答应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把握安全防火学问的人员担任。
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需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觉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需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去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状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需熟识动火作业现场状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
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五、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四周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需
1、必需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需进行安全隔绝;
3、必需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需进行置换、通风;
5、必需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需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需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需有抢救后备措施;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急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修理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酷热外表的特别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开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急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别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状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催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催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加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识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应参与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状况。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觉异样状况应准时实行措施。
2.6.4发觉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样状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马上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动火作业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别状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别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别危急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撤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危急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别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依据其火灾、爆炸危急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急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特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确实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根据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需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别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别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全部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实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需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留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命、自救及互救等学问;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阅历、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实行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藏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识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识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洁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好、坚固,实行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实行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纳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开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开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爱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爱护'。
6.5作业前应去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四周的物品,或实行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四周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实行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四周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实行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急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
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实行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急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马上停止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实行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别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状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支配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样状况下能准时实行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修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状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进入作业现场的全部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6.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准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洁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掌握室或岗位。
7.2特别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特别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