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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工作总结

创业培训工作总结

 

创业培训工作总结

本文作者:

邹盛瑜杜立军原创投稿

培训激发创业成就人生梦想

“一人创业兴家,全民创业兴县”。

尽管我县是个地处大别山山区的国家级贫困县,工业基础薄弱,经济落后欠发达,创业就业压力大,但为实现超常发展、跨越式发展,我局以“培训激发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为抓手,稳步实施“农村富余劳动者培训创业计划”,克难奋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培训了一批又一批“一专多能”的实用人才,促进了一批又一批“学有所长”的学员创业兴家,带动富余劳动力发家致富。

20xx年以来,培训学员757名,其中有620人实现创业,带动3800余人实现就业。

我县就业培训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县就业训练中心被省劳动就业管理局评为“全省十佳优秀训练中心”20xx年我县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命名为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

一、强领导硬考核,力推培训创业

农村富余劳动者培训创业工作,是一项德政工程、惠民工程。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者创业培训工作,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全县十件大事之一来抓,并作为乡镇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年初签订责任状,年终严格考核,坚持结硬帐兑现奖惩。

县委书记、县长专门听取汇报,统筹部署工作,下乡镇检查指导,到就业局实地调研,拍板解决实际问题。

县里成立了培训创业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人力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

我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培训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培训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中心主任,各相关股室股长为成员,组建了创业项目咨询、专家评审团,明确职责,提供全程服务。

二、建基地引教师,搭建培训平台

我县就业训练中心于1986年10月组建成立。

二十多年来,在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支持下,在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现中心已建设成为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总投资425万元,占地面积4.2亩,培训大楼建筑面积5000m2(住宿面积1150m2);教学设施齐全,教职员工30人,开设了电脑、电动缝纫、机电、线切割、烹调、茶艺表演、家政服务等11个专业,在11个乡镇建立了12个培训分部。

为适应新形势下创业培训工作需要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需求,县政府又将占地15亩的原城区第三中学整体划拨给劳动就业部门,作为全县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基地;经过两年来的投资建设和规范管理,现已建成可容纳800名学员学习、培训、生活的标准化基地,成为全县职业培训的龙头。

因此,20xx就业训练中心去年被评为全省“十佳优秀就业训练中心”,20xx年又被县委定为全县实用人才培训基地。

为了切实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就业训练中心在培训师资上既聘请有高级创业培训指导师在开班时主讲,又聘请有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作兼职教师客串,还邀请有成功创业人士现身说法,传经送宝。

我们聘请经过部级培训富有资深教学经验的杨琳娜老师来英山为学员授课,其精彩而富有激情的讲课使学员眼界大开。

在培训内容上,既有创业意识培训、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又有创业相关知识培训、创业案例、市场调查培训;在培训方式上采取三段式,即基本知识和分解学习阶段、咨询辅导阶段、后续扶持阶段的方法;对于需要一定专业技能的创业项目,如家电维修、服装裁剪、制作等专业实行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相结合,为学员学技能、再创业提供全程服务。

通过以上创业培训平台的完善,大大激发了全县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热情。

三、外引进内联合,优化培训内容

我局以“培训创业”为己任,采取多种举措,“外引内联”,“真抓实训”,优化培训内容、方法。

我们抢抓机遇,争取到中国就业促进会推荐我县与美国惠普公司合作,该公司无偿提供培训设备及资金10万美元,在我县开展“农村富余劳动者创业培训援助项目”。

省就业促进会、省人社厅高度重视,倾心支持,为该项目拨付资金200多万元,重点扶持对培训基地建设,还跟踪关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并派员实地察看,提出指导意见。

面对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根据英山实际,将惠普援助项目与创业培训项目合并进行,将MAP和SIYB课程有机结合,使项目办得有声有色。

该项目共办培训班10期,,培训结业学员320人,创业成功学员达260余人,带动近20xx人实现就业。

我局结合英山县农村实际,凸现创业培训工作的英山特色,采取广大农民最欢迎的“就近培训”、“就地转移”、“就地创业”的方法,并结合英山茶叶、药材、蚕桑、渔业等支柱产业,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特色培训。

20xx年以来,多次下基层到杨柳镇、方咀乡、百丈河村、吴家山林场地分别举办了茶叶制作、药材种植、水产养殖培训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授课。

就近开展农村特色产业创业培训,有效激励了农民立足本地

 

产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创业活动。

百丈河村支书、全国人大代表王金初同志说:

“县就业局把创业培训班办到我们家门口,为鼓励我们村农民创业,加快新农村建设真是帮了大忙。

”方咀乡段坳村渔民欧新华在参加创业培训后,既掌握了名贵鱼种的养殖新技术,又学到了渔业管理的好经验,回家开办水产养殖场,承包水面4亩,投资5万元购买名贵鱼苗,轰轰烈烈走上创业之路。

四、扶上马送一程,成就创业梦想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创业培训过程中,针对学员自身碰到的问题,展开讨论、分析,寻求解决方法,同时把同行业好的经验技术推介给学员。

理论课程需要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融会贯通,培训中心在每期学员培训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跟踪后续辅导解决学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并对创业成功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和一定资金奖励。

去年,我们组织部分培训学员实地参观学员杨超创办的现代化养猪场,通过近距离的交流沟通,大大激发他们创业的雄心壮志。

杨超本人经过再次创业培训学习,增添了扩大生产规模信心,在原年出栏牲猪1000头的基础上,又征地18亩,建成年出栏5000头的大型养猪场,我局为该项目提供小额贷款5万元。

两年来,共为成功创业学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54万元。

坚持提供技术信息支持,通过就业培训网站,介绍养殖、种植、加工等产业的先进技术,增强学员创业的回报率。

坚持同行业互动交流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和销售网络共享,降低信息和销售成本。

不定期组织同行业技术培训,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实现规模效应、品牌效应,从而降低个体销售成本与时间。

坚持帮助了解市场变化规律,促进财务,人力资源管理。

坚持帮助正确分析学员的创业愿望、计划和创业条件,杜绝盲目创业。

红山镇学员陈美容课程结束后,考察。

创业项目时,深有感触地说:

“我们村的茶叶种植规模比较大,现已有好几家茶叶加工厂了,如果我也从事茶叶加工,其创业压力就大。

根据对本镇建筑材料市场调查,武汉至英山高速公路从红山镇通过,我们镇周围对建材需求量大,开一个建材店前景较好.”她说干就干,却碰到的第一个挑战是场地问题,就业局领导了解后亲自和相关部门联系,第一时间就解决了场地问题,并且还为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而尽快的帮她实行了创业愿望。

关于离婚案件审理情况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

离婚不仅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

本文将通过对我市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统计数据及特点:

20xx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34.8%,与20xx年相比(审结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9.4%)收结案数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

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173件,撤诉341件,调撤率达47.76%,二审调解结案35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39.68%,平均调撤率为37.92%。

反映我市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

1、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

2、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调撤率最高。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

1、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

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显上升趋势,占07年审理离婚案件的30%,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

其中结婚不到一年的45件,占4%;结婚1—3年的167件,占15%;结婚3—5年的346件,占31%;结婚5—10年的279件,占25%。

2、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74%,较之06年有8%的上升。

我省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在全省又占前列,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的一大支柱产业。

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

由于双方长期分居,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3、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增多。

20xx年受理的3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845件,占58.9%;20xx年受理的371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266件,占60.9%,有一定幅度的上升。

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5、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

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有的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经调解离婚的高达97%。

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三、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

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

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证明力不高,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

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

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

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

 

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当事人取证困难。

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

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

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

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

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

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5、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

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

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

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

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

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5、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

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五、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

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政府要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关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决其在农村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解决农村无子女户和两女户的生活和供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用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关爱农民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量解决农民工两地分居的问题,可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为改善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团聚的机会创造条件。

4、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

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5、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6、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

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

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

同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

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7、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

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8、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

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8、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

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问题也产生众多新情况,导致离婚的原因也复杂多样,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也不仅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

例如因与他人通奸或生育与另一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等情形,无疑和法定的四种情形一样都给无过错方造成很大精神损害。

另外,因无过错方难以举出对方过错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无法实现。

这些均有悖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建议一方面扩大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

【结束语】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这就是说,一家和,天下和;一家不和,四邻不安。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

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

对一起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后的思考

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们基层民警在处理众多矛盾中也感到家庭矛盾相对复杂,难以妥善处理,但是,将家庭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由此,一个合格的基层民警必须要具备善于调解家庭矛盾的能力,方能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

结合下面一则典型案例,我谈谈对家庭矛盾调解的一点看法:

案例:

张甲与张乙系父子关系,张甲曾从张乙手中借了5000元钱为其大儿子张丙垫付超生子女罚款。

张家兄弟分家后,张乙多次向其父讨要这5000元钱,张父以种种借口推脱。

张乙认为其父母是故意推脱,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将其父母推到在地。

张丙获悉该情况后,请来一帮朋友准备教训张乙,而张乙的妻哥获悉后,唯恐其妹夫吃亏,也邀来一帮人前来应对,双方正准备大打出手的时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赶到,制止了一场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针对此事“症结”,耐心做张乙的思想工作。

刚开始,张乙态度很不好,脾气暴躁,认为派出所民警来是在给自己出丑,听不进任何言语和劝告,对立抵触情绪很大,准备以死抗争。

民警围绕张乙开展说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劝说下,张乙幡然醒悟,主动承认自己不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理,同时表示这5000元钱根据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着索要,张甲本着亲情关系也表示原谅张乙,张丙也明确表示这5000元钱自己会尽快偿还。

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三方都郑重其事地在协议上面签了字。

完结此次家庭调解后,作为一名责任区民警感触颇深:

一、及时出警是预防矛盾升级的重要环节。

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事情有相对的大小没有绝对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变大,超出控制的范围。

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钟到达现场并迅速控制住现场局势,将一场即将开始的械斗及时制止。

设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及时赶到,放任矛盾发展,双方很可能走极端,从而引起大规模的械斗,酿成家庭悲剧。

二、冷静调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

矛盾的解决需要正确的方法,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语言中伤、态度不恭等,是将问题扩大化的催化剂;推心置腹、态度和蔼却是缓和矛盾的中和剂。

上述案例中,民警对张乙进行劝说时,张乙开始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认为父母双方没有对其兄弟两人一视同仁,有意偏袒其哥哥,在交谈中,张乙多次流下委屈的泪水,此时,民警没有制止张乙的行为,让其进行充分的陈述使他的情绪得到舒缓,在张乙的情绪彻底冷静下来后,民警一番中肯的话语,深深打动了张乙,张乙为自己做事不冷静深表后悔。

此案例中,民警没有大声呵斥和粗暴的干预,而是打出了一张“冷静”牌,使问题反而得到较好解决。

三、善抓矛盾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解决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此案例中的“关键点”是5000元钱如何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民警在调处此案件中牢牢把握住矛盾的“关键点”,首先,通过向张丙讲明利害,张丙作为受益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耐心地做张乙的思想工作,讲明父子、兄弟之间存在金钱无法衡量的关系;再次,明确谁是最终为这5000元“埋单”的人,张家父子齐聚一堂,大家将存在的问题与隔阂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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