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纪处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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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纪处分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9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
学生 处分 规定 通知
抄送: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 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 违规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 故意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五条 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八条 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污辱或妨碍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私刻伪造公章、签名、证件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进行违纪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凡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发文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
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能按期解除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
在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家乡所在地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将分别在校、院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旷课、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扎口;学生其它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扎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述及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50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
测评 学生素质 综合 办法 通知
抄送: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分数及权重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德育分×15%+智育分×75%+体育分×10%
测评项目
德 育
智 育
体 育
测评内容
政治
表现
道德
修养
学习
态度
卫生
习惯
遵纪
守法
学习
成绩
体育
成绩
满 分
20
20
20
20
20
100
100
二、评分标准
(一)德育测评
德育成绩(满分100分)=德育考评分+加减分
1.德育考评细则:
项 目
内 容
满分
政治表现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时了解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
能明辨是非,弘扬正气。
20
道德修养
注重思想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自尊自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按规定交纳学费。
诚实守信,知行统一,举止文明,勤俭节约。
20
学习态度
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勤制度,认真上课、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科技、学术等活动。
20
卫生习惯
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保持宿舍卫生、个人内务整洁,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
20
遵纪守法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管理,勇于同各种违纪现象作斗争。
20
2.加减分
(1)个人受校级表彰加1.5分,受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级表彰加3分,受国家级表彰加4分;集体获表彰,每个成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分别扣10、7、5、3分。
(3)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者加0.5—1分。
(4)同类加减分不重复计算。
(二)智育测评
智育成绩(满分100分)=考试分+加减分
1.考试分为一学年中按教学计划规定所学的必修课(不含体育课)及专业选修课的考
试所得分数与相应学分的标准值,其公式为:
考试分= ×100%
(A1×m1+A2×m2+…+An×mn)
k
(“A”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m”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k”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总和;考核成绩若为等级,则以下列方式计算:
优折算为90分,良折算为80分,中折算为70分,合格折算为60分,不合格以0分计。
)
2.加减分
(1)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奖者加0.2—5分。
“各类学习竞赛”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学习竞赛,不包括个人参加的各类报刊、杂志举办的知识竞赛。
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加5、4、3分,省级分别加2、1.5、1分,市级分别加1.5、1、0.5分,校级分别加1、0.5、0.2分。
集体获奖项目的成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外语、计算机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各加1分。
(三)体育测评
体育成绩(满分100分)=测评分+加减分
1.非体育专业学生体育成绩计算
(1)开设体育课年级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上学期体育课成绩+下学期体育课成绩)÷2}×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0%
(2)未开设体育课年级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
(3)本学年申请保健体育课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上学期体育课成绩+下学期体育课成绩)÷2
2.体育专业的学生其体育测评参照如下标准:
项 目
内 容
满分
晨间锻炼
晨间锻炼认真,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无缺席情况。
35
课外锻炼
经常参加课外锻炼,对体育活动有较大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比赛。
35
健康状况
有较强的体质和体能,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无病假。
30
3.加减分
参加体育竞赛的加分标准:
别
级
次
名
准
标
加
分
破纪录
(另加)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第
七
名
第
八
名
国家级
5
5
4
3.5
3
2.5
2
1.5
1
省级
4
4
3.5
3
2.5
2
1.5
1
0.5
校(市)级
3
3
2.5
2
1.5
1
0.8
0.5
0.2
注:
(1)集体项目的队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参加国家级以上比赛获奖的另行加分。
(3)在校期间获得一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4分,获得二级运动员证书者加3分。
(4)在校期间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者加2分,获得三级裁判员证书者加1分。
三、测评办法
1.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开学初,以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2.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3.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测评小组。
测评小组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小组成员总数的50%。
4.符合加减分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准确认并公示后,方可加分或减分。
5.测评工作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评分结果应向学生公布。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7.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7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
荣誉称号 评选 办法 通知
抄送: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学生素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类型
(一)先进集体:
1.先进班集体2.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
(二)先进个人:
1.三好学生 2.三好学生标兵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端正,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强。
2.具有积极向上的优良班风。
班团干部团结协作,综合素质较好。
全班同学凝聚力强,有良好的道德文明素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本学年内班级无同学受纪律处分。
3.具有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
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各班中领先。
考试、考查不合格人次不超过班级总人次的10%。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4.积极投身校风建设和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
全班同学社会实践合格率100%,文明宿舍占全班宿舍数50%以上。
5.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锻炼,全班90%的同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要求。
(二)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
根据《南通大学文明宿舍评选办法(试行)》和《南通大学文明宿舍标兵评选细则》要求进行评选。
(三)三好学生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思想品德好,德育测评优秀(德育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具有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位于前10%。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3.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到要求。
(四)三好学生标兵
符合“三好学生”评比条件,同时必须获得一等奖学金,本学年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前2%。
(五)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三好学生”评比条件。
2.在班级及院、校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且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干部。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
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热情为同学服务,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工作考核优秀。
(六)优秀毕业生
1.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认真遵守校规校纪。
三年制学生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先进个人)至少一次;四年制学生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先进个人)至少两次;五年制学生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先进个人)至少三次。
2.毕业前每学年均获得过二等以上奖学金。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三、评选程序与要求
1.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结合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在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进行。
优秀毕业生评定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2.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评选结果须在学院进行公示。
3.学院将评审结果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4.以上个人荣誉称号当年不可兼得。
5.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6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
奖学金 评定 条例 通知
抄送: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一)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社会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要求
(一)校设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
①德育分满80分。
②各门课程考核合格。
③体育成绩合格。
④综合测评位居前5%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15%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50%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评选等级、金额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一、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
每生每年1500元、800元、300元;比例为:
一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5%。
(3)评选要求:
①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的开学初进行。
评选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
②奖学金的评选按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③各班级推荐获奖名单,由各学院审核并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备案。
④毕业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定,不参加校设奖学金评定。
⑤凡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2.单项奖学金
(1)申请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②学习刻苦认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评奖类型:
①研究与创新奖:
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②道德风尚奖:
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助残扶贫、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或个人生命财产、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等事迹突出的学生。
③文体活动奖: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④社会工作奖: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积极,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3)评选要求:
凡我校学生在上述方面表现突出者,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评奖工作一般与校设奖学金评选工作同时进行。
单项奖学金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学院初审,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获得本学年一等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前10%的学生。
对于没有获得本学年一等奖学金,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