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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核保指引剖析

第xx章公众责任险核保实务

第一节公众责任险核保概述

一、公众责任险特性

公众责任险,又称综合责任保险或普通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法人或公民因疏忽、过失行为致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项保险业务。

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广的险别。

它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家庭、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我们的公众责任险,实际上是场所责任险,是在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同类保险条款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按事故发生基础设计的。

是承保任何自然人、法人在保单列明地点于保险有效期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除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应付给索赔人的诉讼费用及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的被保险人自己支出的诉讼费用,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保单上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总限额。

尽管公众责任险都是承保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同的投保人对公众责任险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保险人设计了各种专门的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险的种类

公众责任险的种类很多,实务中有些险种是在公众责任险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或者展业方便,而在遵循公众责任保险一般原则基础上演变的产品。

目前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要求,为特定的对象度身定做,设计出了适合于不同的专业行业特色的公众责任险。

但是无论如何演变,其基本框架是同构的。

主要有:

1、展览会责任保险

1.1保险对象

承保的展览场所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通过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

1.2承保地域范围

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列明的展览场所内。

1.3主要保险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疏忽行为所引起1)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3)雇请中国工作人员人身伤亡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1.4赔偿限额的确定

可根据保险费率表中相对应的赔偿限额,与客户协商确定。

其中每人最高限额为:

人民币5万元。

1.5保险费率

为月费率,根据所承保的保险责任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承保费率,可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费率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在30%范围内浮动。

1.6免赔额的确定

对财产损失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免赔额。

1.7保险期限

一般与展览期限保持一致,多为短期。

1.8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1.8.1验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

1.8.2验证被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了解以往的出险情况。

1.8.3验证被保险人的有关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核证明。

1.8.4了解展览会期间每天的客流量、是小范围邀约形式还是公开形式的展览会、具体展览会的内容介绍、展品介绍、保安措施如何、是否配备专用摄像机监测、会场修缮情况、灭火装置情况、是否有电梯和安全通道、被保险人曾举办过的类似展览会经验。

1.8.5被保险的展览场所如已经营一定时间,必须了解其以前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过违法行为,如有,必须从严掌握承保。

2、商场公众责任保险

2.1保险对象

承保的商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通过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

对商场所拥有的餐饮店和娱乐场所等不包括在本保险对象内。

2.2承保地域范围

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列明的商场内。

2.3主要保险责任

2.3.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1)火灾、爆炸;2)商场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3)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电梯、自动扶梯或手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3.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2.4赔偿限额的确定

根据保险费率表中相对应的赔偿限额,与客户协商确定。

2.5保险费率

可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费率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在30%范围内浮动。

2.6免赔额的确定

对财产损失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免赔额。

2.7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2.7.1验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

2.7.2验证被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了解以往的出险情况。

2.7.3验证被保险人的有关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核证明。

3、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3.1保险对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

3.2承保地域范围

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列明的公共营业场所内。

3.3主要保险责任

3.3.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3.3.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3.4赔偿限额的确定

每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根据保单列明的数额分别确定,其中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

3.5保险费率

可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费率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在30%范围内浮动。

3.6免赔额

对财产损失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免赔额。

3.7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3.7.1验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

3.7.2验证被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了解以往的出险情况。

3.7.3验证被保险人的有关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核证明。

注:

本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的扩展,所以有关承保和理赔方法与公众责任保险基本比较接近。

4、金融机构责任保险

4.1保险对象

所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4.2承保地域范围

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列明的营业大厅内。

4.3主要保险责任

4.3.1金融机构的正式在册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因疏忽或过失导致储户或第三者在营业大厅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3.2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储户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储户在该营业大厅内当时提取的现金被抢劫的损失,依据法律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3.3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

4.4赔偿限额的确定

本保险设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人每次赔偿限额,运作时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累计赔偿限额。

4.5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收取是: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相应费率×营业大厅的个数,费率表中的保费(费率)指承保单个营业大厅的所收的保费(费率),如投保多个营业大厅的,则应乘以营业大厅的个数。

4.6免赔额的确定

一般而言,对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的规定,对财产损失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免赔额。

4.7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4.7.1应查明被保险营业大厅有无配备保安或有关的报警(监视)装置。

4.7.2被保险人是否为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

4.7.3承保营业大厅(场所)以往的出险情况。

4.7.4营业大厅保安人员人数,执勤制度。

5、校(园)方综合保障保险

5.1保险对象

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

5.2主要保险责任

5.2.1被保险人1)在组织和带领的校外活动中因监护、安排不当;2)校园暴力造成无辜学员人身伤亡;3)校内建筑物倒塌和设施缺陷;4)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监护不当造成的在册学员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财物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医疗费用。

5.2.2被保险人监护、看护不当,致使在册学员被冒领、走失。

5.2.3因校方提供的食品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5.2.4在幼儿园、小学、中学校内,因被保险人的在册学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所有或租用、借用的财产损失。

5.2.5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需支付的鉴定费用、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相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5.3赔偿限额的确定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负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险种“责任险”及“财物(校产)损失”两部分,分别设置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相应责任险赔偿限额的30%,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中包含医药费、抢救费等,以司法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的裁定为准。

5.4保险费率

本险种的费率原则上是按照被保险人分类(是幼儿园、小学还是中学,是走读制办学还是寄宿制办学等)、规模大小(校园内在册学员人数)、各类教育、娱乐设施的拥有程度而分别确定的。

为了简化手续,本条款按照被保险人的分类不同和规模(拥有在册学员的人数)大小分成三类六档实行一个档次一个费率标准。

(具体见费率表)

5.5免赔额的设定

5.5.1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率设定为赔偿金的20%。

5.5.2财物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最低为RMB100。

5.6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5.6.1在册学员的明细表。

5.6.2了解被学校的校园各类建筑、设施的情况。

如:

教学楼的基本情况包括层高、建造日期、建筑结构等以及各类运动设施的情况这些情况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向学校提供保险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对于保险公司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有帮助。

5.6.3学校以往的损失记录,包括事故次数、时间、原因、损害后果及处理情况等。

5.6.4学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

5.6.5学校的审核。

既可以是公办教育单位也可以是民办教育单位。

公办教育单位是由国家各级政府设置。

民办教育单位必须具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5.6.6本保险的承保基础是“期内发生式”。

为严格条款责任起见,各机构在展业时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和保单“其它事项”中加列“期内索赔式”条款,并向被保险公司书面明确。

5.6.7追溯期的使用。

本保险单设置了追溯期。

对于初保者,一般不给追溯期,对于续保者,视其上一保险年度的保险情况可适当给予追溯期,但追溯期最多不超过三年。

6、旅行社责任保险

6.1保险对象

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有固定的注册营业地点和规定数量的合格从业人员的旅行社。

其中办理境外旅游业务的需要具备主管部门相应的证书。

6.2主要保险责任

6.2.1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和过失造成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行李物品损失。

6.2.2意外事故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

6.2.3旅行社改变交通工具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行李物品损失。

6.2.4在游程中遭遇战争、军事行动等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

6.2.5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被拒签引起其团费损失。

6.2.6扩展承保一名领队和导游在发生事故时因进行施救工作导致的人身伤亡。

6.2.7另外,还设计了“附件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

6.3赔偿限额的确定

6.3.1根据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只限定了最低赔偿限额200万,但我司可接受旅行社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这种不设上限的形式,增加了保险的弹性空间。

6.3.2根据旅行社的不同需求,对“每人赔偿限额”进行了阶梯式放大,并加收相应保费。

扩大了旅行社选择余地。

6.4保险费率

充分考虑旅行社的不同规模所具有的风险,按照旅行社接待游客人次划分了六档费率。

旅行社可根据业务经营规模和自身所需的赔偿限额选择不同费率。

(具体见费率表)

6.5免赔额的确定

一般而言,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规定一个每次事故免赔额。

6.6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1、验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

2、验证行业主管部门对被保险人核定的经营范围。

3、验证被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了解以往的出险情况。

1)被保险人如已经经营一定的年限,必须了解其以前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过意外伤害或违约行为,如有则必须详细了解案情,从严掌握核保尺度。

2)了解被保险人主要经营的旅游线路;线路中有哪些景点;景点是否包括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进路线;旅游团队、车辆来源及车况。

3)是否办理或者计划办理包机、包船旅游业务以及前往地点、人数、旅行社工作人员人数和行程安排等因素。

4)对于价值超过3000元(含3000元)或等值外币的物品,应要求被保险人在“重要物品登记表”中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物品所有人姓名、物品名称、物品价值、登记日期、登记人等。

5)关于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事宜,在承保时应对旅行社具体办理的特殊项目进行考察,主要考察的风险因素包括:

特殊项目的具体内容、持续时间、开展地点、旅行社对参加者年龄及身体素质适应性等方面是否有具体要求、旅行社对于这些项目是否提供或者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旅行社以往是否办理过同样或者类似项目以及是否有出险案例等等。

三、核保机制与流程

责任险核保工作是指核保员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责任险类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识别、评估,同时兼顾当地保险市场状况,进而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合适的条件承保的过程。

客户提交的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要约,保险公司据此审核各项核保要素(如有需要可到现场了解),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

核保员应注意:

1)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填写并签字或盖章;2)投保单填写必须正确清楚,没有歧义,并向投保人申明如承保则投保单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3)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解释条款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4)可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风险评估表。

根据投保单和风险评估表及其他资料,可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如需上报总公司审核或需要安排分保的,则在总公司两核中心书面批复同意或分保落实后,可以签发保单。

办理分保业务的应将保单上报以办理分保手续,保单承保条件应与上报的承保条件一致,办理分保的业务在保期内如改变原保险条件或发生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必须立即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

四、核保权限

各分、支公司应按各自核保权限,按总公司的业务规定和作业规则完成常规核保作业,超过权限应签署具体核保意见后逐级上报;凡属个案处理和非常规核保业务均应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公司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1、超出分公司核定的承保权限。

2、载分公司承保权限范围内,但超出分公司自留限额应办理分保的。

3、分公司根据风险情况主动要求办理临时分保的。

4、有指定分保接受人的特约临分项目(一般不主张分保比例高于60%或分保10%(不含税))。

5、司法管辖权在国外,油漆是包括美加或北美的。

6、临时性保险协议业务。

7、我司没有相应条款的公众责任险项目。

第二节公众责任险核保要素

一、投保单的审阅、确认、与分析

保险人承保公众责任险业务时,投保单中应明确有下列内容:

(1)业务性质。

关于业务性质,被保险人须如实在投保单中写清楚,如化工厂、饭店、写字楼,或百货商场等等,保险公司对只有从事与其业务性质有关的活动时造成第三者责任方予负责,此外,业务性质及其活动又是制订保险费率的只要参考因素。

显然,不同性质的单位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是大不相同的。

(2)有多少被保险人及各自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应准确,对需要办理分保的,应提供被保险人英文名称(如有)。

营业地址要详细准确,因为它一般就是承保地址,保险人对此地发生的保险索赔事故才有可能负责。

(3)承保区域范围。

必须了解被保险人(投保人)所要求的承保区域,是营业地址还是有一承保区域范围。

保险公司承保责任的地域范围限制就是保险区域范围,也就是说事故必须发生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显然,对区域之外的事故是不予负责的。

(4)赔偿限额计算的方式及其具体标准。

可以分为累计及每次赔偿限额。

(5)每次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赔额。

一般财产损失需要确定一个适当的绝对免赔额。

(6)保险费率、保险费计算及交付保险费方式。

根据公众责任风险的高低来确定承保费率的高低。

(7)确定司法管辖权。

关于司法管辖权,这是指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认可司法机关的判决问题。

保险公司的条款明确规定,发生争议诉诸法律必须在被告方所在地,一般来说在中国境内,这对保险公司比较有利。

但是,被保险人也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列明世界范围的司法管辖权,以达到保障其切身利益之目的。

如客户强烈要求,当然也可酌情考虑接受被保险人的要求,但必须提高保险费率,并力争在保单中注明法律诉讼费用包括在赔偿限额内,同时世界司法管辖应尽量排除北美或美加。

(8)确定被保险人是否需要附加保障及其条件。

依据每一扩展条款的风险特点和大小适当收费。

(9)投保单由投保人填写完毕后应签章表示确认,这将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粘贴在保单正本后,归档妥善保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背景和他们之间的关系的了解

1、投保人(被保险人):

公众责任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对所保险的单位经营的业务承担风险责任的或与其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就是指在所保险的单位从事业务活动时造成第三者责任,依照事故的起因和责任归属,会被追索的人,均可列位共同被保险人。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列为被保险人。

2、得到损害赔偿的第三人(受益人):

也就是保险金的受领人。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受领保险金的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的第三人。

被保险人并非责任保险的直接受益人,因而责任保险较少发生道德危险。

所以在公众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而受到了损害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因为被保险人不属于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

三、风险评估表、风险查勘报告的审阅与分析

公众责任险的风险评估表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概况、生产经营业务具体情况做一个详细调查,依照调查情况,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以便明确总的风险评估及承保内容,保险公司便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要求提供风险保障。

对于特殊项目保险公司还可以派员到现场查看,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估被保险人所有可能存在的公众责任风险。

四、保险标的或保险项目的全面性风险评估与分析

风险评估是承保实务的基础环节,也可以说是整个保险经营实务的基础,作为承保准备,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或有关方了解并弄清全面的风险及业务情况,必要时,可派人赴现场查勘,主要弄清以下情况:

1、保险地点的地理环境及周围情况。

如当地的人口密集、临近建筑、临山、临河、临湖、临街等情况以及建筑物等级。

2、从事业务的性质。

即所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看是否存在特别的危险。

如场所责任与承保人责任的风险就有较大差异。

3、保险地点的安全设施及应急抢救手段。

4、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及人员结构情况。

如饭店、旅馆的等级就是衡量其管理水平的综合标志,企业的产品等级也是重要参考资料。

5、承保区域范围的大小及特点。

如投保场所战地面积、使用面积、是集中在一起还是分散在若干处等。

6、共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被保险人有几方及各方之间的关系。

如合资、合作、股份企业以及业主与承保人等。

7、被保险人的防损措施及以往事故记录。

包括责任事故次数、事件、原因、损害后果及处理情况等。

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看其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如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之区别,过失责任的不同适用范围等。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应该经常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派员到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应向被保险人提出改进管理建议,尽力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承保条件的审阅

Ø主条款

一律使用中国保监会制订颁布的公众责任险条款办理业务,条款的内容和措辞不得作任意变动和修改。

公众责任险条款中规定: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包括: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3)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较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Ø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承保对象复杂,险种众多,在一张总保单内列举的责任范围往往无法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尤其是一些除外责任的规定,使投保人的需求更难以得到满足,如果使用附加条款,或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特别约定在总保险单基础上以批单的形式扩展承保某些风险,一方面可以满足投保人不同的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险人扩大业务,同时增加保费收入。

扩展条款一律使用保监会统颁或认可的附加条款,即公司条款库内的条款办理业务。

若重大项目、共保跟单及大比例分保等特殊业务使用库外附加条款作个案处理。

目前我司共有47个扩展条款。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逐一核保后,确定是否可扩展承保。

并根据风险状况考虑是否酌情加费,同时对其中风险较大的附加条款要考虑设置小于主条款的赔偿限额。

Ø特别约定

由于保单特别约定与条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处理失当可能危及整个保单的实质性内容。

使用常规特别约定,有标准文本的要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用语必须具体、完整、准确。

Ø赔偿限额

公共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因此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确定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额度。

超过限额的索赔,仍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赔偿限额的确定,一般都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小协商制订限额的高低并订入保险合同中,也可由保险人事先在保单上列明,被保险人认可即可。

其中诉讼费用也包含在内。

责任保险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即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

即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一般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上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或者既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又规定累计赔偿限额,或者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为一个赔偿限额。

一般而言应设定累计赔偿限额,通常该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5倍。

Ø免赔额

责任保险单上除规定赔偿限额外,一般还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付的目的。

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可以用金额数字表示,也可以规定为赔偿限额或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

保险人在履行义务时,应扣除免赔额。

即无论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是否超出了免赔额的规定,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一般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但对财产损失应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一般为200美元至1000美元,视风险大小决定。

Ø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计收保险费的依据。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一般为一年或不足一年的短期,费率多为年费率,且费率是根据风险大小及损失率高低而确定的。

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被保险人的所属行业和风险特点;一般来说、具有下列特点的企业具有较高的公众责任风险:

(1)投保场所人员流动较多。

(2)有易燃易爆工序或使用带放射性材料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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