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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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

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竞争性谈判。

12003年月1日)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年竞争性磋商2014(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日)。

11月29二、定义的异同相同不同点点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竞争性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判采购方式。

均有明文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规定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竞争性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不同点相同点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1、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服务;竞争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22谈判、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3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4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5

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6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货物、7、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采购代理机采购人、商只有两家时,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2竞争性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3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1无竞争性谈判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2预算单位同意后,再无竞争性磋商、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3门申请批准。

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1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无竞争性谈判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4、邀请不少于3与;、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5无竞争性磋商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6

总数的50%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

谈判文件还包括采购程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并经采购人书面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竞争性谈判同意;的标准、采购需求中的、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2技术、服务要求等。

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3磋商文件还包括政府采不得含有指向特者特定货物的品牌,评审程序、购政策要求、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评审方法、评审标准、采购邀请、、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4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形、磋商、响应文件提响应文件编制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谈判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要求、间及地点等。

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磋商)容等。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个工作日;认;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2、竞争性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谈判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3、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个工作日内退还;5订后1竞争性、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4、日;10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磋商(磋按照谈判日内,30知书发出之日起.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2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日前,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合同;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商;不足5、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个工作日内,在省交供应商确定后2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3个工作日。

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5得少于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八、保证金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1保证金还可以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用、网上银行支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2付。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融机构、纳;;、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4其交纳的保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5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供应商未按照磋(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商文件要求提交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竞争性磋商磋商保证金的,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6应无效。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退还: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四)供应商与采购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的;谈判(磋商)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1、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人以上单数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成;人以上单数组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竞争性谈成;2/3(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判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技术复杂、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2

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4、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5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竞争性磋名单中随机抽取;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商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技术复杂、6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名法律专家。

包含1十、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1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争性以与该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最后报价,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谈判购人、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3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提交最后报家。

2谈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家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以及需要扶持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并要求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竞争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家。

2商可以为、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3部分。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1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2竞争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性谈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判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

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家。

2成交候选人可以为、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1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2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3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原则上均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名推荐3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以上成交5、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候选供应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并编写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评审报告。

其项目属性;竞争6、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性磋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商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9、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家的,可以推荐22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0、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1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1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2、谈判、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1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选供应商中选择;为成交供应商。

、可以书面授权谈判(磋商)2、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1

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2竞争性、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磋商交供应商。

十三、重新评审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

采购代理采购人、采购人或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竞争性谈判(磋机构发现谈判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小组未按照采商)购文件规定的评、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1定成交的标准进经磋客观分评分不一致、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应当重行评审的,采购人或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新开展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商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并同时书面报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2本级财政部门。

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四、终止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活动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的,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动,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部门;竞争性谈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判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或者符合(竞争)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3家的,采购人或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采购活动。

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2该.

采购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1

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商2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家2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可以为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十五、法律责任的异同

不同点相同点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竞争性谈判法》(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法律)中均有采购法》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无明确竞争性磋商相应规定。

规定。

十六、结语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知,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也是重大的区别;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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