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614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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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614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一、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判定

2个标准:

住所、居住时间(二者有其一,为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1.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关注】“临时离境”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二、应税所得项目

区分个人所得归属的具体税目,目前共11项。

税目

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1)任职受雇所得,年终奖计算

(2)3险1金免税

(3)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4)企业年金(领取时纳税)

(5)股票期权的行权

(6)退休工资免税,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7)提前内退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8)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9)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

的股权奖励(5年递延)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比照

(2)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包括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1)独立、非雇用性:

共29项(如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演出等所得)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5.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提供专利权、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项)

(2)比照股息、红利,如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5年递延纳税)

8.财产租赁

包括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

9.财产转让

(1)转让有价证券

【提示】转让境内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3)个人收藏品转让

(4)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

(5)股权转让、限售股转让

(6)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5年递延纳税)

(1)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

10.偶然所得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

11.其他所得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房产(列举除外)

三、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七级、5级)、比例税率20%(有加成或减征)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费用扣除:

定额、定额与定率相结合、会计核算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劳务、稿酬、租赁

(三)公益捐赠扣除: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应纳税额计算——分类分项计算

(一)一般计算

应税项目

税率

费用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3500元(或4800

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关注: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个人生计费每月扣除

3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必要费用

(每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关注:

代付税款

①20%比例税率;

②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5

万元,30%;5万元以上40%。

①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定额扣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定率扣除收入的20%

(5)稿酬所得

关注:

“次”应用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7)财产租赁所得关注:

住房出租

 

20%比例税率

(住房租赁按10%)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转租业务向出租房支付的租金

③修缮费用;

④800元或20%固定费用

(8)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

关注:

房产转让、有价证

券转让

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关注:

股票股息所得的差

别化

 

20%比例税率

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0)偶然所得

20%比例税率

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

纳税所得额

(11)其他所得

20%比例税率

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

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有普遍适用性的: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税额计算

(2)适用范围

2.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税方法

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缴费时、领取时

4.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税办法

5.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3%、2%)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

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

1年

非居民

×

×

1~5年

居民

免税

5年以上

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无住所人员工薪所得纳税

 

7.沪港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投资人

不同所得

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

(购买港股)

股票转让差价所

暂免征收

H股、非H股股息

红利

20%纳税(H股上市公司代扣,不实行

差别化待遇)

香港市场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购买内地股)

A股转让差价所

暂免征收

A股股息红利所

10%纳税(A股上市公司代扣,不实行

差别化待遇)

8.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财产转让所得”。

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按“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

10.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工资薪金所得”。

【提示】上述8-10项,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维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对居民纳税人境外已纳税额,采用分国又分项的方法方法计算扣除限额,差额补税。

六、税收优惠:

重点是免税

1.特殊项目如:

符合条件的奖金、政府债券利息、退休工资、保险赔款、个人负担的社保(3险1金)、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唯一住房、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根据持股期限分别:

1个月以内全额、1-12个月减按50%、12个月以上免税);

2.特殊人员:

(1)外籍个人:

①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③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④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佣金的40%免税

七、征收管理

(一)自行纳税申报:

范围、12万元申报的内容和计算

(二)代扣代缴:

范围、责任(税款50%-3倍的罚款)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一、资源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一次课征,进口矿产品不交资源税。

(二)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

包含原矿或精矿。

5.其他非金属矿:

如稀土、煤层气、井矿盐、湖盐等。

6.水资源税(地表水和地下水):

试点地区(从量定额计征)

(三)计税依据——重点是销售额

1.销售额: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2.投、分、抵、赠、换等视同销售

3.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折算——“征税对象”与销售对象不一致(原矿、精矿)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水资源(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关注从价征收:

1.金属矿与非金属矿:

根据“征税对象”决定是否折算

2.煤炭——按“原煤”征税:

原煤移送加工洗选煤时不纳资源税;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对外销售时: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税率

3.资源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销售额有时不一致

(五)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4.实际开采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5.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地点

1.时间:

同增值税

2.纳税地点——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本省范围需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水资源在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3.纳税环节:

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七)资源税的代扣代缴

1.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3.纳税地点:

收购地税务机关。

二、环境保护税法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一)纳税义务人

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提示】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税目、计税依据、税率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1.大气污

染物

列举:

二氧化硫、一般性粉尘、烟尘等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

量数:

(1)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大气污染物:

选前三项

水污染物:

第一类选前五项

幅度定额税率(高低差10

倍)。

2.水污染物

列举:

悬浮物、动植物油氟化物、甲醛等

3.固体废

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

其他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吨)排放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

-贮存量-处置量

统一定额税率

【提示】噪声税额: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

4.噪

工业噪声

超标的分贝数(月)

计税。

(三)税收优惠:

关注免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四)征收管理

1.纳税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应税污染排放地,具体是: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废物、噪声产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1.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具体是:

测量面积、证书面积、自报面积

2.税额规定:

定额税率,20倍、30%

3.税收优惠

(1)法定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与纳税单位等

(2)地方性减免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减半:

单独建造地下建筑物用地、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

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特别注意: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二、耕地占用税法

1.征税范围:

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关注】耕地范围、临时占用耕地。

2.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3.税率:

定额税率(有加征50%)

4.税收优惠政策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一、关税税率形式及分类

(一)种类:

关注选择税、滑准税

(二)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三)税率的运用:

教材P330

(四)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实质性加工(30%)

二、关税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包括:

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保费:

(1)按实际发生额

(2)估算:

保费按“货价+运费”的3‰

2.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卖方佣金、经纪费计入

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技术服务的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境外设计费

⑤特许权使用费

⑥转售、处置中获得的收益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境内复制进口货物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⑥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包括:

货价、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不包括:

(1)售价中包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

(2)出口关税税额。

三、应纳税额计算

1.与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结合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限值以内:

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关税减免:

重点关注法定减免(P338),特定、临时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五、关税征收管理:

缴纳时间(14天、15天、6个月)、强制执行(滞纳金万分之五、3个月)等

六、船舶吨税:

征税范围、优惠。

(一)征税范围: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二)税率:

定额税率

(三)税收优惠:

关注免税(如税额50元以下的船舶;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非机动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等)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一、房产税法

1.纳税人:

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房屋的产权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

无租使用纳税人房产,由使用人从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2.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1)不包括独立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位于农村房屋。

(2)房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方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

房产计税余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2%

从租计

房屋租金

12%

(个人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为4%)

◆从价计税的特殊问题:

(1)房产原值中均应包含地价的规定:

(2)房产联营投资不担风险的,房产税从租计征。

(3)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4)地下建筑物房产税规定

①独立的计税原值减征:

工业用途房产:

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②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

与地上的视为一个整体计算房产税。

◆从租计税的特殊规定:

(1)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出租的地下建筑:

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之月、之次月

二、契税法

1.纳税义务人——不动产转让中的承受方

2.征税对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各种情况)

3.计税依据——不动产价格(成交价格、市场价格核定)

(1)成交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3)价差: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额为计税依据;

(4)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房产折价款:

房产抵债;

(6)全额: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4.税率:

3%-5%比例税率。

个人购买住房

面积

优惠税率

首套(唯一)

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1.5%

第二套(改善型)

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2%

5.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及改制(390页)

三、土地增值税法

(一)征税范围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

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

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

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

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双方均为非房企: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2)双方中有一方为房企:

房地产投资,征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

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二)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

(三)土地增值额的确定

关于扣除项目:

转让项目

扣除项目

 

新建转让

(房地产企业)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注意地价款的分摊;契税加入;不包括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6项;装修费计入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利息单独扣除,其他开发费用按前两项之和的5%以内;

(2)利息不单独扣除:

其他开发费用按前两项之和的10%以内;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附加税费)

5.其他扣除项目(20%)

 

存量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无评估价格的处理】按购买价每年加扣5%;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

的基数。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步骤

1.扣除项目合计(选择,计算)

2.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

3.

4.应纳税额=2×税率-1×速算扣除系数

(五)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1.区分应当清算与可要求清算:

(1)应当清算:

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可要求清算:

重点是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确认

3.清算中的扣除项目

4.清算后再转让的处理:

扣除项目金额:

按清算时的每平米单位扣除金额

5.清算后补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六)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以内,免税。

2.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税。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一、车辆购置税法

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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