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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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镇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险情,应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地质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第六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国土所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镇政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镇国土所应在24小时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各村委会应于24小时内速报镇国土所,同时越级速报县国土资源局。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各村委会应于12小时内速报镇国土所,同时越级速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各村委会应于6小时内速报镇国土所,同时越级速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第八条发现地质灾害或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镇政府国土所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

第三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镇长任指挥长,国土、社会服务中心(民政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卫生院、派出所、财政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所,由国土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审定各村委会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3、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4、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成员亲赴现场,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5、配合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地质灾害处置

第十条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市、县、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第十一条发生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镇应急指挥部即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组成及各专业组组成。

第十二条**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一、**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职责

1、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

2、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发生地村委会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抢险救灾和社会秩序。

二、**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与县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2、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审核,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及处理情况;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向社会发布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

4、组织、协调工作,与上下和各方面保持沟通和联系,保障信息畅通;

5、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

6、负责处理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的职责

由镇社会服务中心、文化教育服务中心、派出所、财政所、武装部等部门组成。

1、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的职责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调查,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2、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其危险性程序、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五、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织的职责

由交通、电信、电力、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城建、派出所等部门组成。

1、尽快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路线,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2、尽快抢修恢复遭受损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尽快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的职责

由卫生院负责。

1、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院设备。

七、治安保卫组的职责

由派出所、武装部等部门组成。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灾区社会汉安和交通秩序。

八、后勤生活保障组的职责

由镇政府、财政所、灾区村委会等部门组成。

1、负责各级部门到灾区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的安排、落实;

2、确保后勤工作24小时值班,使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能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九、宣传报道组的职责

由镇党政办及县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

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社会报道,向社会发布灾情、抢险救灾等信息;

2、负责灾情、抢险救灾等的录像、摄影;

3、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各级责任和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村委会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措施,落实到村、组,落实到灾害危险区,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镇国土所要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

对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点要先定人员和财产的避让地点和疏散路线,并设立醒目的标志。

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监测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发出预警信号,组织群众按预定地点和路线撤离。

第十六条镇建设、交通、水利、旅游等部门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公路沿线、旅游区要加强管理、监督,防止建设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对出现的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部门作好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第六章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发生的地质灾害宣传报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小型地质灾害不作宣传报道;

2、中型地质灾害作适当报道;

3、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执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第十九条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七章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与重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镇国土所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投入大、经济效益比较结果不合理,已无治理必要的,则统一规划,另选新址重建家园。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第八章救灾纪律

第二十四条一切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到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受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抢险救灾、灾情由抢险救灾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受灾现场。

第九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

三、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产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埃塞俄比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

二、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三、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预案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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