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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1、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镇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险情,应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

2、政府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质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第六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国土所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村委会群众

3、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镇政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镇国土所应在24小时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各村委会应于24小时内速报镇国土所,同时越级速报县国土资源局。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各村委会应于12小时内速报镇国土所,同时越级速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各村委会应于6小时内速报镇国土所,同时越级速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第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或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镇政府国土所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

4、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 第三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镇长任指挥长,国土、社会服务中心(民政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卫生院、派出所、财政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所,由国土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审定各村委会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3、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4、发生地质

5、灾害时,组织成员亲赴现场,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5、配合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 地质灾害处置 第十条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市、县、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第十一条 发生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镇应急指挥部即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组成及各

6、专业组组成。 第十二条 *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一、*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职责 1、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 2、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发生地村委会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抢险救灾和社会秩序。 二、*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与县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2、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审核,

7、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及处理情况;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向社会发布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 4、组织、协调工作,与上下和各方面保持沟通和联系,保障信息畅通; 5、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 6、负责处理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的职责 由镇社会服务中心、文化教育服务中心、派出所、财政所、武装部等部门组成。 1、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8、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的职责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调查,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2、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其危险性程序、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五、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织的职责 由交通、电信、电力、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城建、派出所等部门组成。 1、尽快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路线,保障抢险救

9、灾通信畅通; 2、尽快抢修恢复遭受损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尽快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的职责 由卫生院负责。 1、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院设备。 七、治安保卫组的职责 由派出所、武装部等部门组成。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灾区社会汉安和交通秩序。 八、后勤生活保障组的职责

10、 由镇政府、财政所、灾区村委会等部门组成。 1、负责各级部门到灾区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的安排、落实; 2、确保后勤工作24小时值班,使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能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九、宣传报道组的职责 由镇党政办及县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 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社会报道,向社会发布灾情、抢险救灾等信息; 2、负责灾情、抢险救灾等的录像、摄影; 3、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各级责任和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11、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村委会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措施,落实到村、组,落实到灾害危险区,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镇国土所要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 对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点要先定人员和财产的避让地点和疏散路线,并设立醒目的标志。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监测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发出预警信号,组织群众按预定地点和路线撤离。 第十六条 镇建设、交通、水利、旅游等部门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公路沿线、旅游区要

12、加强管理、监督,防止建设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对出现的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作好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发生的地质灾害宣传报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小型地质灾害不作宣传报道; 2、中型地质灾害作适当报道; 3、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执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第十九条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七章 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与重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镇人

13、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镇国土所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投入大、经济效益比较结果不合理,已无治理必要的,则统一规划,另选新址重建家园。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第八章 救灾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一切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到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受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灾情由抢险救灾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

14、条 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受灾现场。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 三、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产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埃塞俄比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 二、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三、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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