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与文化概论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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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与文化概论讲义
人類社會與文化概論講義
第一章緒論
一.人類社會
●社會的意義:
1.社會乃是以人為基礎所形成具有特定目的與共同規範的組織。
2.“社會”之古義,“社”初指土地之神,或祀神之所,其後用以指人群聚居之地;後又用以指
志同道合者集會之所;“會”者,合也。
是以“社會”是指人群聚居之地區,英文稱之為
“Community”(社群或社區)。
●人類社會,一指人群聚居之地區,一是志同道合之團體.所以凡是一群有某些共同的觀念,態度,和行為習慣的,或是在一塊共同生活的,均稱人類社會。
●綜之,社會是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直接環境。
由於人類天生有基本的慾望與需求,必須合群以求滿足;為了應付自然的危機、人口的增長、需求的滿足、理想或目標的達成、人與人間的互動、參與社會、結合團體建立關係;創造規範訂立制度。
所以社會成為人類滿足需求的作品,相對地,社會所創作的思想、觀念、語言、符號、制度、團體、目標、價值與對社會成員的本身又產生約制與模塑的作用。
●人類社會之功能:
1.社會有婚姻、家庭制度、親屬團體,使人類社會有秩序與有效地新陳代謝。
2.社會有教育和訓練機構,對成員具社會化功能,使其知能和人格得以發展和成長。
3.社會有各種經濟團體負責生產分配的任務;有各種宗教團體,使成員獲得物質與精神
生活需求的滿足。
4.社會有政治的設施和各種公民團體,提供人類安全和秩序的需求。
5.社會有各種藝術文化團體,使成員得以滿足舒暢身心的需求。
●人類社會的類型:
(一)依功能區分:
1.親屬性組織的社會:
2.經濟性組織的社會:
3.政治性組織的社會:
4.地域性組織的社會:
5.教育性組織的社會:
6.宗教性組織的社會:
7.聯誼性組織的社會:
(二)依發展區分:
1.原始部落組織的社會:
2.文明開放組織的社會:
二.文化
●文化的定義:
自1871-1951各方學者對文化所下之定義,計有164種。
英國人類學之父泰勒(SirEdwardB.Tylor1832-1917)在所著“原始文化(Primitive
Culture,1871)”一書指出:
「文化---是做為社會成員的人們習得的複雜整體,它包括知
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和其他的能力與習性。
」
●文化的意涵:
1.文化在時間上,是不斷成長的有機體。
2.文化在空間上,基於物質環境的特殊、民族本性的不同、生活需求的差異、各有其獨
特的面貌和模式。
3.文化在內容上,是由多方面形成的,包括了文學、藝術、科學、哲學、政治、經濟、
法律、宗教,以及食衣住行育樂等日常生活的習俗、禮儀、制度與器物。
(即非物質文化與物質文化)
4.文化在本質上、時間上、空間上與內容上的關係來看,知其具有傳統性、賡續性、綜
合性與創造性。
●文化的分類:
(一)物質文化(materialculture):
表現在人類的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的有形產物。
(二)非物質文化(nonmaterialculture):
*
表現在人類的語言、宗教、信仰、禮儀、制度、道德、音樂、藝術、科學等方面的
無形文化。
1.規範文化(normativeculture):
*
(1)民俗(folkways)—
(2)民德(mores)---
(3)法律(laws)---
2.認知文化(cognitiveculture):
*
(1)知識(knowledge)與信仰(beliefs)---
(2)價值(value)---
(3)語言(language)與符號(symbols)
(三)複合性文化:
●文化的功能:
●謝高橋教授認為:
1.文化有發展人類潛能的功能
2.文化有約束人類自由的功能
●龍冠海教授認為:
1.文化是社會區別的標誌
2.文化使一個社會的價值系統化
3.文化對社會團體的團結提供一個最重要的基礎
4.文化對社會結構提供行為表現的藍圖
5.文化是建立與模塑社會人格的主要因素
●多元文化主義的內涵:
多元指的是尊重差異,讓各種不同的聲音、看法與價值觀得以展現。
多元文化主義的重
點在於理解各群體之不同的社會身分與主體位置,並探討其不同位置而產生的權力運作
關係,進而希望透過行動以改變此權力運作產生的壓迫結構,讓各種文化的主體性得以
真正共存。
●文化多元主義的重要內涵:
1.破除「他者」的迷思,呈現多元的文化樣貌。
2.追求積極的差異性對待,而非一視同仁的消極式平等。
3.強調行動的積極開展。
●多元文化的議題:
1.族群與多元文化:
2.性別與多元文化:
3.宗教與多元文化:
4.鄉土與多元文化:
5.母語與多元文化:
6.青少年與次文化:
三.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的概念:
「文化資產」一詞在日本及韓國均稱之為「文化財」,在西方最早稱之為“culturalproperty”.
近二十年來,由於理論研究與保存維護實務,兩者皆以過去人類文化遺產為重點,因之改
稱之為“culturalheritage”.
●文化資產的意義:
1.文化資產(或文化遺產)乃是過去人類的文化遺物。
2.文化資產即是人類過去所留下來足以表徵前人功業,創造發明,生活,思想,審美觀念之文
物,藝術,習俗等等,如同文化ㄧ般。
此種文化遺物意識具體抽象,物質精神兼而有之。
有形
的古蹟,古物固屬之,無形的技藝,歌舞,亦涵括其中。
3.《文化資產保存法》係以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記之古物,古蹟,
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和自然地景為文化資產,將之列為
保存維護的對象。
(第三條)
●文化資產的內涵:
一.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
1.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物及附屬設施群.
2.遺址:
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3.文化景觀:
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聯之環境.
4.傳統藝術:
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5.民俗及有關文物:
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6.古物:
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7.自然地景:
(人類社會的活動場域)
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依其特性區分為:
(1)生態保護區
(2)自然保留區(3)珍貴稀有動、植物
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界定:
1.文化遺產(CulturalHeritage):
包括原始人類遺址、產業遺址、文化地景、壁畫、歷史古城鎮。
分:
紀念物、建築物群、
史蹟、文化景觀
2.自然遺產(NaturalHeritage):
包括化石的遺址、生物圈的保存、熱帶雨林、生態地理學地域.
3.複合遺產(Cultural&NaturalHeritage):
指人文與自然結合的遺產.
4.口述與無形人類遺產:
(ProclamationofMasterpiecesof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ofHumanity):
亦即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瀕臨失落的語言、戲劇種類、特殊的文化空間、宗教祭祀路線
與儀式等.
第二章傳統禮俗
一.婚姻禮俗
(一)適婚年齡:
<周禮>記載: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古代適婚年齡大致是:
男15-20歲,女13-17歲,貴族更早.
晉武帝九年: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長吏配之.”
唐太宗貞觀元年詔:
“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
唐玄宗開元22年令:
“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聽婚娶.”
南宋寧宗<嘉定令>:
男年十六,女十四以上,婚嫁.明清以後沿襲之.
現今民法規定:
男年十八,女十六以上才有結婚自主權.
(二)六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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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昏義>:
“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婚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皆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重正昏禮也.”
1.納采:
2.問名:
3.納吉:
4.納徵
5.請期:
6.親迎:
(三)拜堂:
亦稱“拜天地”、“拜花燭”.有以天地為證之意.男左女右.司儀口令:
“一拜天地,二拜祖
先,三拜高堂,夫妻交拜.”
(四)戲婦鬧房:
喜宴開席,傳統上新娘不出席,乃有戲婦鬧房之習俗.漢即有之.
(五)拜舅姑禮:
乃新婦於婚後第二日由丈夫陪同正式拜見男方家長與伯叔兄弟等.新婦備禮,公婆及長輩
回以“見面禮”.
(六)歸寧:
俗稱“回門”.最初係婚後一個月後,其後有婚後第四日或第九日者,稱“回四”或“回九”.新
郎以“姑爺”身分拜謁女方父母及長輩並獻禮,女方則設宴款待.及其返,女方家長備禮託
新郎新娘敬獻親家.
(七)媵妾制度與娶妾條件:
媵:
從女方陪嫁而來,媵者為女方之妹或姪女.堯將二女娥皇、女英嫁與舜(娥皇為妻、
女英為媵).
妾:
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或為有罪之女.凡未經明媒正娶者皆稱為妾.妾亡雖可饗祭祀,但
不得入宗廟.
明律:
“庶人於年四十以上無子者,許選取ㄧ妾.”清後無限制
(八)離婚:
1.七出:
<大戴禮記>:
“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空去.”
2.三不出:
指“有所取無所歸,與共更三年之喪,先貧賤而後富貴.”乃是對初嫁女之保障.
3.義絕:
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之毆殺罪、奸非罪,及妻對夫之謀害罪.<唐律>:
“諸犯
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
4.協離:
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或符合七出但有三不出者,不能去七,否則受法律處分,被勒
逼離去之妻須追還完聚.單方面之任意離婚固不生法律效力,但雙方協離係法律
所承認的.
(九)守寡與再嫁:
1漢初寡婦再嫁極為平常,如高祖功臣陳平之取張氏女,(陳平傳)
2又如:
武帝時,卓文君新寡,好音,相如以琴心挑之,(司馬相如傳)
3漢代婦女亦可直接要求離婚,如“朱買臣七之求去,(朱買臣傳)
4東漢女學者班昭著<女誡>,闡釋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四德之義.漢後,婦女於夫死
後不禁改嫁,但要為夫守喪.此外,夫死有子則不應改嫁,且寡婦不得改嫁夫之宗親.
5唐初受胡風之影響,對婦女再嫁更開放.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
6唐宋律法規定,除父母及祖父母外,餘人不得強迫寡婦改嫁.明清以後,即使父母及祖父
母亦不得要求寡婦改嫁.
(十)特殊婚姻形式:
1.轉房婚:
2.劫奪婚:
3.入贅婚:
4.服役婚:
5.買賣婚:
6.招養夫婚:
7.典妻:
8.表親婚:
9.交換婚:
10.指腹婚:
11.童養婚:
12.小女婿婚:
13.荒婚:
14.望門婚:
15.冥婚:
二.生育禮俗
(一)祈子護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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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璋、弄瓦”,自古以來,向為國人所最重視.
所謂: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又說:
“有子萬事足”,顯見重男之思想,於日常中到處有各種求子之習俗,譬如餘屋言將釘子穿過木頭,稱為“出丁”;元宵節廟裡“添燈”之習俗;新娘嫁粧之被面枕頭彩繪百子圖、連生貴子、五子登科等圖案;新娘要喝桂圓棗仔茶,新房擺放棗子、蓮子、桂圓等物;又如葬禮後,道士將五穀、黑豆、硬幣、鐵釘分給喪家遺族等,均寓有添丁生子之吉祥語意.
●民間傳統觀念,出生、育兒與神明有關.民間信仰中之生命之神甚多,常見者有四:
1.送子觀音2.媽祖3.註生娘娘與十二婆姐4.臨水夫人:
(二)關於孕婦產附之禁忌與禮俗:
1.胎神之禁忌:
2.沖喜與防煞:
3.坐月子:
4.換肚:
(三)誕生禮儀:
1.報酒與媒人禮:
2.洗三:
3.滿月:
4.剪胎髮:
5.收涎禮:
6.抓周:
(四)冠笄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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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笄之禮為古代之嘉禮,亦即“成年禮”.源於原始社會,表示男女青年可婚嫁之齡,可以成
年人身分參予各項活動.
周制,士二十而冠,然天子、諸侯、大夫均早於士.周文王十二而冠,成王十五冠之.
笄禮為女子之成年禮,俗稱“上頭”、“上頭禮”.周定貴族女子於訂婚(許嫁)後出嫁前行笄
禮.ㄧ般為十五歲舉行,如待嫁未許人,則二十須行笄禮.受笄即是於行笄禮時改變幼年髮
型,绾髮為髻,以黑布包覆並以簪固定之.
三.喪葬習俗
(一)喪葬儀式:
1.招魂:
指人死後,親屬召喚死者靈魂回復之儀式.
2.沐浴及入殮:
古之喪俗,人死後須替死者洗頭、洗身.沐浴後為死者著服,稱為“小斂”.三
日後,屍身入棺,蓋棺之儀式則稱“大殮”.
3.報喪、奔喪、弔喪:
人死後派人將死訊告知死者親友,或以“訃告”、“訃聞”通告,稱“報
喪”.凡聞君、親、尊長之喪,自外地趕往弔唁或料理喪事者,稱“奔喪”.弔喪則是
親友往弔死者致祭,又稱“弔孝”.
4.銘旌:
即“明旌”.古喪俗,人死後按死者之生前身分等級,用絳色帛製成旗幡,上以白色
書寫死者官階稱呼,以竹竿挑起,豎立靈前右方.
5.神主:
簡稱“主”.古時指為已死之天子諸侯作的牌位.以木或石製成.後世民間亦為死
者立主.
6.燒紙錢:
又稱“冥錢”.始於漢代,係以紙製成錢形燒話送死者或神明.喪葬儀式中除燒化
紙錢外,寒食野祭、求神祈禱、還願作醮,均須焚化紙錢.
7.明器:
古之喪俗,人死後親人用竹木陶石等質材製作可供死者在陰間使用之物品,稱
為“明器”.宋後流行紙製.
8.祭文:
喪俗在祭奠亡故親友時所誦讀之文章稱為“祭文”.祭文係哀悼及追記死者生
平並予讚頌之文.
9.出殯:
又稱送殯、送葬、出葬.指將靈柩運送到安葬或停放處之儀式.
10.七七:
人死後每七天祭奠一次,到四十九日為止.分為:
“頭七、二七、三七、四七、
五七、六七、斷七(終七)”.為人死後至轉世過程中,現“中陰身”以七日為一期,
在七七終了前會在六道輪迴中轉世.此期間,舉行超渡祭奠,稱為“七七”.
(二)葬禮的種類:
1.土葬:
2.火葬:
3.水葬:
4.天葬:
5.懸棺葬:
(三)喪服:
依布料分五種等級,通稱“五服”.如次:
1.斬衰:
是喪服最重者,以極粗之生麻布斬斷成服,衣不縫邊,另以厚紙作冠,黑麻纏
頭、腰(稱“絰”),持手杖、穿麻鞋或草鞋.
2.齊衰:
份量僅次於斬衰,用布相同,但衣服縫邊整齊,故稱之.喪期分為四等:
(1)齊衰三年—
(2)齊衰杖期—
(3)齊衰不杖期—
(4)齊衰三月---
3.大功:
喪服以熟麻布製成,粗細介於齊衰與小功之間.
4.小功:
喪服以細熟麻布製成,粗細介於大功與緦麻之間.
5.緦麻:
為五服中最輕者.以精細之熟麻布製成.
(四)墳墓與墓誌銘:
古時埋葬死者所築土堆稱“墳”.<禮記>:
“古也墓而不墳.”春秋以後,墓上築墳,墳之高低
依死者官爵定之,其上栽種松柏以避鬼魅.在墓中作“墓誌銘”,便於後世查考.其銘
文僅書寫世系、姓名、爵位、壽年、卒葬年月等.南朝以後,銘文中加撰死者功業.
(五)忌日與掃墓:
忌日又稱“忌辰”.是父母或祖先死亡之日.家人需燒香焚紙錢祭奠死者.清明時節,則至
墳墓祭祀祖先,稱為“掃墓”,又稱“上墳”、“上冢”.掃墓時須先修墳、除草,祭以牲禮
祭品及焚香祝禱、燒化紙錢.此外,遊子榮歸或升官高就,亦有祭掃祖墳、追思哀悼之
情事.
第三章節日習俗
一.節日的類型
1.祭祀節日:
包括祭祀天地、神靈祖先、祈禳除邪、趨惡避瘟、祈求豐收、家道平安等.
2.紀念節日:
主要是紀念歷史上重大事件和追念緬懷民族英雄及地方歷史上受崇拜之人
物.
3.慶賀節日:
以喜慶豐收,祝賀人畜興旺、平安幸福為主題,往往構成喜慶活動的連續性或系
化,時間上形成一組節日,各族之“年節”屬之.
4.社交遊樂節日:
主要內容是歌舞游藝,多以群眾集會形式舉行.
二.節氣節日(節令):
指節氣的相交之日,原無民俗意義之含義.但也有演變成民俗節日的.與二十四節氣並行
之節日,主要表現在各季各月之朔望之間.節日亦因社會文化之變遷,而不斷變化,或增或
ˋ滅.
●一年計分二十四節氣:
立春‧雨水‧驚蛰‧春分‧清明‧穀雨‧立夏‧小滿‧芒種‧夏至‧小暑‧
大暑‧立秋‧處暑‧白露‧秋分‧小寒‧大寒‧
三.主要節慶
我國的主要節慶,依照農民曆之月份順序,可分:
(一)春節:
舊俗以“立春”為春節,亦稱“元旦”,指一年之始也.春節與年之概念,源於農做稻穀生
長週期稱“年”.<說文-禾部>:
“年,穀熟也.從禾,千聲.”年之名稱,始自周朝,至西漢固
定之,而延至於今.傳統上春節是指從臘月初八之臘祭或臘月二十三之祭灶,至正月十
五,其中以除夕和正月初一最熱鬧.春節活動多以祭祀神佛、祭奠祖先、除
舊佈新、迎春接福、祈求豐年為主.
(二)元宵節:
正月十五元宵節,又稱“上元節”、“元夕節”、“元夜”或”燈節”.
元宵節源自民間之“三元節”,舊俗以農曆正月十五天官大帝生日為“上元”,七月十五
為地官大帝生日為“中元”,十月十五為水官大帝生日為“下元”.三元中以“上元”最
熱鬧.
(三)上巳節:
上巳是只陰曆三月第一個巳日,為古老之節日,周朝即有上巳之記載.是指在水邊舉行
招魂禳災之祭典儀式,人們沐浴河邊,祈求消災取吉,稱為
“袚褉”.,“曲水流觴”是上巳流傳最浪漫之活動.
(四)寒食與清明節:
寒食節在清明節前一、二天,兩節相連.
寒食節源於春秋戰國時代,晉文公重耳與忠臣介之推之故事.
清明與中元及十月初一,民間將之定為三大鬼節,家戶均插柳枝、人人頭戴柳圈已避
邪.清明節是祭拜祖先慎終追遠之日子,人們敬備牲禮、春捲、素果、鮮花、紙錢等,
至墳地掃墓或到墓園、靈骨塔祭拜.
(五)端午節:
端午節是農曆五月五日,又稱“端五節”、“端陽節”、“重五節”.起源於紀念忠貞愛國
之楚國大夫屈原懷石投江自盡之故事.
端午節主要之民俗活動包括:
1.賽龍舟:
又稱“龍舟競渡”、“划龍舟”或俗稱“扒龍船”.
2.吃粽子:
3.喝雄黃酒:
4.門插蒲艾避邪:
5.製佩香包:
(六)七夕節:
七夕節是農曆七月七日,亦稱中國的“情人節”.源於牛郎與織女的愛情故事,喜鵲搭
橋,牽牛、織女星渡河相會.
七夕節又稱“乞巧節”.是晚,少女手拿針線,對著月光穿針,先穿過“得巧”.另有丟針
卜巧之法,為午間置盆水於太陽下曝曬,俟水面結成薄膜後,投針其上,如針影之形為雲
彩、花朵、鳥獸,即是“得巧”.七夕之民間習俗,如“拜床母”,“祭拜七娘媽”,“作十六”
之成人禮.
(七)中元節:
農曆七月十五,佛教稱為“盂蘭盆節”,道教則稱之為“中元節”.盂蘭盆節一詞,源於佛
經之目蓮救母之故事,是梵文Ulambana之音譯,意為“救倒懸”.
中元節普渡孤魂稱為“拜好兄弟”,其形式分:
1.私普:
指於當日下午在自家門口設案祭拜,俗稱“拜門口”.
2.公普:
又稱“廟普”,俗說“拜七月半”.於廟前設案祭拜,並“豎燈篙”,以便招魂.
相關民俗活動有:
放水燈接海上野鬼、跳鍾馗驅惡鬼、超渡亡靈祈安、關鬼門送孤
等.另有“搶孤”活動,已成民俗體育活動.
(八)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中秋節.古時帝王有春天祭日,秋天祭月之禮制.秋祭或為中秋節之
起源.
“嫦娥奔月”是中秋節之神話故事.后羿射日,娶妻嫦娥,因誤食不死藥而有奔月之故
事.
中秋節相關習俗有:
拜月與吃月餅之活動.中秋節亦稱“團圓節”,月餅亦稱“團圓餅”.
為國人甚重視之團圓日.
(十)冬至:
冬至是北半球日最短夜最長之日,在陽曆時二月二十二或二十三日(陰曆十一月),俗
稱“最長的一夜”,俗稱“冬節”.
冬至之相關習俗有敬神明、祭拜祖先、吃甜湯圓添歲、寒冬進補等至於應節食品,
北方多以水餃或餛飩,南方則是吃湯圓.
第四章族群與多元文化
一.台灣的族群
(一)族群的定義:
種族(race):
<韋氏大辭典>:
”一群大概源於同一祖先,並具有共同的特徵、興
趣、外貌或習慣的人.”強調血緣關係,是生理的特徵,是ㄧ種以體型、膚色
為分類標準.
民族(nation):
英國學者E.Barker認為:
”各種不同的種族,具有共同之思想與
情感者,居處於某土地之上.其思想與情感乃自一共同歷史過程中獲得而來
傳導而來.”
族群(ethnicgroup,orethniccommunity):
指將不同性別、不同宗教、不同階
層、不同年齡層等等的群體,稱為不同的族群.
(二)台灣的“四大族群”:
1.閩南人:
源於明末(約1620-1630)有計畫的大量移民,為首者是福建漳州
之顏思齊與泉州之鄭芝龍,移民以漳泉一帶居民為主,故稱為“閩南人”.
2.客家人:
約於宋末元初即已開始移民之漢人,以客家人居多,其後閩籍施
琅據台,建議清廷頒布“渡台禁令”,明定“粵省是海盜窩巢,禁止粵人渡台”,
使客家移民銳減,因閩人大增而失優勢.
3.外省族群:
又稱“新住民”,指台灣光復後至國民政府遷台前後移居台灣
之大陸各省居民而言,被統稱為“外省人”.
4.原住民族:
指1500年前長期以來即居住於台灣之住民.
●學術界依原住民漢化程度,區分為:
(1)平埔族:
指已被完全漢化的各族,如馬卡道、西拉雅、凱達格蘭等族.
(2)高山族:
指已被完全漢化而仍保存其文化獨特性的各族政府依行政區
分為“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
●如依照人類學之分法,原住民族包括:
泰雅、賽夏、阿美、卑南(又稱彪馬或普悠瑪)、布農、鄒(以前稱曹)、邵、魯凱、排灣、雅美(又稱達悟)、噶瑪蘭和太魯閣族等.
●閩南人約有1650萬人,占73%;客家人約有270萬人,占12%;
外省新住民約有294萬人,占13%;原住民族約45萬人,占2%
●客家人分布在台灣,大致可分為兩大區域:
(1)南部集中在高雄、屏東地區,稱“六堆客”居住於屏東潮州一帶則被稱為
“潮州客”.
(2)北部則以桃園、新竹、苗栗為主要聚居地,一般稱為“海陸客”,習稱“桃竹
苗客”,為客家庄大本營。
●“六堆”為屏東、高雄兩縣客家村庄的總稱,具相同的語言、風俗與歷史,“六堆”對於南台灣客家人而言,是同一族系精神上的認同感。
二.台灣的族群關係
(一)省籍情結:
“省籍情結”是指存在於本省人(閩,客)和外省人之間的心結.
“省籍情結”形成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