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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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舞阳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文本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地指导舞阳县中心城区各类地下管线安全、有序、合理地建设与运行,特此编制舞阳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舞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该规划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面积34.3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7-2035年。

其中近期为2017-2025年,远期为2026-2035年。

第四条规划编制依据

本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划等编制。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4)《河南省城乡规划实施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5)《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

2、相关规范、技术导则

(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6)

(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5)《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

(6)《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51074-2015)

(7)《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 GB/T50853-2013)

(8)《城镇燃气规划规范》( GB/T51098-2015)

(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版)

3、相关规划

(1)《舞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

(2)《舞阳县城乡综合交通系统专项规划(2017-2035)》

(3)《舞阳县中心城区供水与节约用水专项规划(2017-2035)》

(4)《舞阳县中心城区排水专项规划(2017-2035)》

(5)《舞阳县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2017-2035)》

(6)《舞阳县中心城区热力专项规划(2017-2035)》

(7)《舞阳县中心城区电力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

(8)《舞阳县中心城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

(9)《舞阳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5)》

(10)《舞阳县中心城区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7-2035)》

第五条规划内容与深度

本规划依据舞阳县中心城区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和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总体层面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城区道路系统规划中的主、次干路现状和规划地下管线,进行道路横断面各类地下管线的水平管位综合布置和竖向控制,指导城区地下管线安全、有序、合理地建设和改造更新,支持城区正常运行。

第六条规划原则

本规划遵循安全、有序、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集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分析舞阳县地下管线现状特征和各类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的地下管线特性与布局情况,合理布置各种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和水平与竖向净距,确保地下管线运行和检修安全,彼此有序排布,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行为,有利于现有地下管线改善更新,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为实现一体化管理提供条件,快速、准确、有效地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有利于城市和地下管线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规划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作为舞阳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的依据。

在该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各类地下管线(除军用管线外)规划、建设、更新改造均按本规划执行实施。

本规划由舞阳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构成,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规划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加粗黑体字且加下划线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城区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技术规定

第九条城区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布置规定

1、城区各种地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次序宜为:

电力电缆、通信光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等。

根据漯河市《漯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污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通信光缆、燃气管、供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北。

2、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米(深圳路、珠海路、北三环路、张家港路、南京路、盐业大道、海南路、解放路等)的城区干道两侧各预留给水配水管、燃气配气管、电力电缆、通信光缆、雨水管,超过50米以上道路(重庆路)双侧布置污水管道。

3、地下管线应沿道路平行敷设。

地下管线应敷设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若布置确有困难时,热力管道、给水输水管、雨水管、污水管可敷设在机动车道下。

4、地下管线间距应满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要求。

5、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改建、新建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6、改建、新建地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宜相对固定在的道路一侧,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7、规划设置综合管廊的路段,均按综合管廊规划管线入廊要求,将管线入廊:

不入廊管线仍按各市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敷设。

8、已建区采取下列改造措施:

(1)全面改造电信管线,统一集约排管敷设。

(2)规划建设人行道下电缆沟,逐步将架空线改造入沟。

(3)现状道路下各类地下管线间距不符合敷设规定而需要改造时,原则上采取保留不易改造的管道,更新易改造管线的措施,如燃气管道与排水管道之间,宜改造燃气管道;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之间,宜更新给水管道。

第十条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竖向布置规定

1、地下管线自地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通信光缆、电力电缆、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除交叉外,不得在垂直方向上重叠布置。

2、地下管线覆土深度应满足最小覆土深度,液体介质管道埋深应满足最大冻土深度埋设要求。

3、地下管线交叉应满足工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要求。

4、地下管线交叉避让原则:

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新建管线宜避让原有管线。

5、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避让原则:

压力管线与综合管廊交叉时,压力管线避让综合管廊;未含排水管道的综合管廊与雨污水干管交叉时,综合管廊避让雨污水干管。

6、已建区采取下列改造措施

1)现状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不满足最小覆土深度要求的,可改造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或采取安全措施。

2)现状燃气管道、通信管线、排水管道之的垂直间距不满足敷设规定时,燃气管道或通信管线应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城区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规定

漯舞铁路穿越城区,海南路、珠海路、深圳路、创业路、兴业路等需穿越铁路,地下管线穿越铁路时需遵循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穿越铁路的技术规定

各类工程管线穿越漯舞铁路时,应满足《铁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管线沿已建成道路敷设时,尽量利用现有涵洞或埋设空间敷设穿越铁路。

当必须直接穿越时,宜采用顶管施工,垂直穿越并设置套管,轨底距套管顶的净距:

通信管线不小于1.5米,排水、热力管道不小于1.2米,给水、电力、再生水管道不小于1.0米,燃气管道不小于1.2米。

地下管线与漯舞铁路垂直穿越;倾斜交叉穿越时,最小夹角不应小于30°,地下管线沿下穿道路敷设穿越铁路时,应与道路同步实施;管线穿铁路路基敷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垂直穿越。

2、地下管线穿越铁路的措施

在下穿铁路的现状道路上改建地下管线时,需改造管线宜设于非机动车道下。

规划道路穿铁路与现状道路穿越方式一致时,市政管线埋设随道路修建同步实施,管线设于非机动车道下。

当排水管道为衔接上下游管道标高而难以保证最小覆土厚度时,采用混凝土外包加固、设置套管或将其设于管沟内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城区地下管线穿越河流敷设规定

新瑞路、南北大街、珠海路、南京路、宁波路、深圳路、珠海路、盐业大道、创业路、建业路、兴业路、南大街、解放路等与舞阳城区规划南北河水系相交,地下管线穿越河流沟渠应遵循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穿越河流、沟渠的技术规定

所有不允许沿桥敷设过河的工程管线均可由河底穿越敷设。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其顶部高程应低于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地下管线穿越河流、沟渠的措施

(1)污水管道穿越河流敷设

污水管道穿河道支流或沟渠时,均从河底或渠底穿越,管顶低于河底设计高程不小于1.0米,低于渠底不小于0.5米;当上下游污水管道标高不满足重力流要求时,采取倒虹管穿河底敷设,倒虹管数量不少于两条。

(2)给水管道穿越河流敷设

管径大于400毫米的输配水给水管道采用河底埋设方式穿越河流。

给水管顶低于河底设计高程不小于1.0米;给水管从泄洪渠下穿过时,管顶低于渠底不小于0.5米。

管径不大于400毫米的给水管可利用桥梁跨越河道。

(3)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敷设

中压燃气管穿小型河流及人工沟渠时,应与防洪规划相衔接,首选沟埋大开挖方式敷设,燃气管管顶低于河道设计高程不小于1.0米。

(4)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敷设

河底敷设热力管道(管沟)的覆土应在河道设计底高程2.0米以下。

穿越城区河道的热力管道,采用桁架架空敷设时,管道保温结构层底面与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当必须穿底敷设时,热力管道覆土应在河道设计底高程1.0米以下。

(5)通信管线跨河敷设

改建、新规划的通信管线跨河可沿桥梁敷设。

(6)电力管线跨河敷设

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管线沿桥梁敷设,高于10千伏的电力管线过河考虑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

第十三条管线沿桥敷设规定

舞阳城区规划南北河水系,新瑞路、南北大街、珠海路、南京路、宁波路、深圳路、珠海路、盐业大道、创业路、建业路、兴业路、南大街、解放路等与之相交,水系宽度30-50米,根据河道宽度道路采取架桥或箱涵等方式通过,地下管线沿桥敷设时需遵循下列规定。

1、管线沿桥敷设技术规定

污水管道不得沿桥敷设。

沿桥敷设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大于400毫米;沿桥敷设的燃气管道压力等级不应大于0.4兆帕;高于10千伏的配电电缆不应沿桥敷设;不应沿桥敷设可燃液体管道;所有管线沿桥敷设时均应征得桥梁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桥梁设计单位协调,与桥梁建设同步实施或预留。

2、沿桥管线敷设措施

给水输水管及管径大于400毫米的配水管从河底下敷设。

给水配水管管径不大于400毫米时,采用沿桥敷设方式;沿桥敷设的中压燃气管道下净空应满足通航要求,设于不通航河道上时,应高于设计洪水位0.5米以上。

沿桥管道应设置补偿和减震措施。

跨越城区河道时,热力管道可沿桥敷设;所有改建、新建通信管线均沿桥敷设,桥上埋设或预留12-24孔排管供通信缆线穿行。

沿桥敷设管道应与桥梁建设同步实施或预留。

第十四条城区地下管线穿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

城区地下管线穿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线综合布置规定

1、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综合布置技术规定

综合管廊的平面位置应兼顾管廊实施空间,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或管线的净距,当采用明挖施工时不小于1.0米;当采用顶管、盾构施工时不小于管廊外径。

2、城区综合管廊的管线综合措施

(1)平面布置:

管廊宜布置于道路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2)管道入廊:

综合管廊规划断面中计划入廊的管线布置于管廊内,未考虑入廊的管线布置于管廊外。

燃气管道应设于独立舱内,热力管、电力电缆可设于综合舱;高压电力入廊时,电力与通信异侧设置。

(3)管廊竖向位置:

管廊在道路下的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未入廊管线与管廊交叉的净距,当采取明挖施工时不小于0.5米,采取顶管或盾构施工时不小于1.0米。

(4)综合管廊穿越城区河道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5)综合管廊穿越铁路时,管廊可设于下穿道路非机动车道下方,与下穿道路统一实施,管廊与铁路支墩的距离应确保铁路安全。

第十六条城区地下空间处的地下管线敷设规定

1、城区地下空间处与工程管线综合技术规定

(1)城区道路下地下的空间开发应为管线敷设预留必要空间。

(2)地下空间设施与市政管线产生矛盾时,市政管线优先敷设。

(3)地下空间设施与综合管廊产生矛盾时,管廊优先敷设。

2、城区地下空间的管线综合措施

(1)道路下的地下空间表层空间作为市政管线埋设空间。

(2)地下管线从人防工程上方覆土内敷设,与人防无关的管道不得进入人防工程。

(3)地下人行过街通道出入口与地下管线的避让由修建性详细规划落实敷设。

第十七条城区地下管线敷设抗震规定

1、城区地下给排水、燃气及热力管道抗震设防参照《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执行。

2、综合管廊抗震设防按《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城区地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城区地下管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的规定。

详见附表1《舞阳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第十九条城区地下管线间最小竖向间距规定

城区地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地下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表规定。

详见附表2《舞阳县中心城区地下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表》。

第二十条城区地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规定

城区地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地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表的规定。

详见附表3《舞阳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表》。

第二十一条城区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规定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表规定。

详见附表4《舞阳县中心城区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表》。

第三章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布置

第二十二条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布置

(1)城区各条主次干道路地下管线敷设按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面布置图和道路横断面管线布置图确定的管位和净距布置。

(2)保留深圳路(三环-四环段)、重庆路(深圳路-盐业大道段)、珠海路(重庆路-三环路段)、北三环路(东一路-东二路段)、深圳路(三环路-人民路段)、创业路(广发路-南环路段)、张家港(深圳路-盐业大道段)、南京路(三环路-四环路段)、南京路(三环路-厦门路段)、兴业路(张家港路-纬八路段)、创业路(三环路-人民路段)、建业路、东大街等路段的现状雨污水管。

(3)通信管线统一集约排管敷设;架空电力线改造入电缆沟,预留再生水管位。

(4)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道路两侧设置给水、雨水、电力、燃气、通信管线;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50米时,道路两侧再均设置污水管道。

第二十三条城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布置

综合管廊建设在高强度开发和主干管线密集的地区,规划在张家港路、人民路、北三环路、南北大街、盐业大道、深圳路设置综合管廊。

城区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按附表5《舞阳县中心城区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一览表》规划实施。

第四章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时序与协调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时序

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近期建设结合新建道路建设、老城区改造更新、道路改建等进行。

远期分期成片进行逐条道路的地下管线综合建设敷设。

城区近期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按照附表6《舞阳市中心城区近期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一览表》实施。

第二十五条综合管廊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协调措施

综合管廊建设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关系最为密切,必须有机协调。

在规划范围内,针对已建区和新建区采取下列措施:

1、已建区内综合管廊建设应确保管廊建设期间已建区内现有地下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

鉴于已建区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综合管廊宜在机动车道下建设,不易影响现有地下管线;待综合管廊建成后,现有的地下管线根据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安排,逐条入廊。

2、新建区内综合管廊建设应与道路同时建设,干线综合管廊应建于机动车道下,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综合管廊根据实际情况可建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地下管线根据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安排采取全部入廊或部分入廊,未入廊部分的地下管线根据管线和用户情况进行综合布置建设。

第二十六条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政策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国家法规政策文件中有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各项要求。

2、严格执行《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各项要求。

3、制定《舞阳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技术导则》,指导城区支路、详细规划等下层次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

4、健全城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5、制定城区地下管线建设与维护等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城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的管理机制保障措施

1、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城区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建设指导与验收、应急咨询与调度职能的管理机构。

2、搭建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智慧管理平台。

3、制定大数据背景下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4、加强地下管线各专业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5、建立城区地下管线巡护、隐患排查和安全应急预案的管理制度。

6、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综合建设管理的科技研发与创新。

7、构建制度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章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职责

明确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管理职责:

1、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程设施与管线建设的审批许可和核实等规划管理工作。

2、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工程专项规划及管线规划的审查、工程设施与管线建设的审查、管理和验收等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3、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区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城区地下管线管理的协同工作。

4、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等)负责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5、城区地下管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和利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指导与验收、应急咨询与调度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管理

1、本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2、城区地下管线综合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组织施工。

4、市政管线工程竣工经复核合格后,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三十条城区地下管线综合建设管理

1、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2、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3、新、改(扩)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管理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4、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地下管线,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新、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型翻建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变更,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信息系统管理

1、建立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数据的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利用服务。

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数据的收集、整理、标准化、入库,动态更新资料的监理入库,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管线数据的交流和共享,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2、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城去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组织有关进行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探测普查;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实现地上、地下设施一体化管理;并采用定期补测与竣工测量相结合的机制,及时更新维护地下管线数据。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报送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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