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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分中心制度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劳动保障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区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劳动保障分中心是青白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服务场所。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告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原则上都应进入分中心集中办理。

第四条各科室(部门)需要对进入分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局法规科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法制办批准。

第五条各科室(部门)对进入分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六条进入分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都应实行“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窗口工作需要在社保、医保、就业大厅分别设置窗口工作人员。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代表本部门在分中心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即

办件的审批、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并对本部门负责。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由各部门统一派遣,并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考核,由各部门负责,并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

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

(二)业务技能:

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四)服务态度:

是否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是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五)遵纪守法:

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严格遵守分中心的各项制度,是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物品、现金、金融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及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五)不得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

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占用服务对象的通讯、交通工具;

(七)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权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分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窗口,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各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及总体规定

第一条为增加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青白江区政府信息公开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在其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政务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中心各窗口部门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

第四条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义务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保证其及时、真实、准确。

第五条义务人根据本办法向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印等成本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权利人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权利人查阅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务信息。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具体公开内容

第十条分中心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领导分工;

(二)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及办理窗口;

(三)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以及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各部门窗口设置情况和对外办公电话,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五)办事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调查落实情况;

(六)各项管理制度、办件规则、服务规范以及办事流程;

(七)本部门制定的与窗口服务有关的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八)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尚未最终确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具体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各部门窗口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性质、要求等,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及审批形式等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区政府网站、劳动保障局域网及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予以公开;

(二)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等信息,各窗口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在对外办公窗口予以公开;

(三)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应当以当面告知、书面告知、电话通知、分中心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发布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四)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窗口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区政府网站、劳动保障局域网及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五)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应通过新闻媒体、区政府网站、劳动保障局域网及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部门窗口设置及对外办公电话等信息,应通过区政府网站、劳动保障局域网及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对外公开;

(七)监督投诉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应通过劳动保障局域网及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对外公开形式。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各部门窗口应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务信息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权利人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各窗口应当场记录。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各窗口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制作决定书送达权利人:

(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中止或恢复期限,及时通知权利人。

第五章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青白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三)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

  (五)未按规定为权利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泄漏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服务规范

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制定本规范。

一、首问负责

当服务对象询问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咨询问题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应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应耐心详细地告之应到相关窗口进行咨询,并准确告诉相关窗口的位置。

二、申报登记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事项时,应进行申报收件登记,并按照规定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单。

首先受理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即为承办第一责任人,承办件应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在窗口内完成其应办事项直至办结。

服务对象只需与第一责任人保持联系,问询办事结果。

对于不符合审批规定的申报事项,应详细告之退件原因,不得随意、无正当理由退件。

三、一次性告知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本事项审批办理所需要的法定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

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事限时

分中心审批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审批时限,受理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办结。

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其改正后,予以及时办理。

五、监督投诉

分中心内设立监督投诉窗口,专门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并按照有关制度给予考核记录。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勒索、故意拖延等行为,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

行政审批项目办件规则

为加强分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办件的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制定本规则。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是指在部门窗口职权范围内,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即办件应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是指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承诺件后,应向当事人告知承诺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承诺时限,(并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受理的承诺件及时交由本部门在承诺时限实施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完成事项办理。

三、报批件的管理

(一)报批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报批件由窗口受理当事人的服务申请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应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转报或上报,跟踪负责全过程办理。

        

四、退办件的管理

(一)退办件指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认定为退办件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按“承诺件”处理。

(三)当事人对办理情况有异议的,由各部门会同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服务对象。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严肃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窗口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分中心实行“早九晚五”作息制度。

除国家法定节日外,窗口工作人员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

50分到岗位,下午5点下班,并实行坐班制。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由值班领导负责考勤。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告值班领导或分中心主任(副主任)。

(四)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由值班领导如实记录并按月通报,纳入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二、请假制度

(一)分中心实行请假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或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

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二)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的,应由所在部门安排职务代理,确保窗口

工作正常开展:

(三)事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私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2、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报值班领导批准。

3、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事前以书面形式请假,报部门领导批准,并报值班领导备案。

(四)病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区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因特殊原因而当日无法提供《病情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情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

2、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安排好相关工作事宜。

3、因病休假手续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五)公休假

1、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由所在部门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2、请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四、其他说明

(一)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请假期限内。

(二)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执行。

(三)本办法从2008年6月1日执行。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执行。

一、 仪容仪表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1、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

2、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3、禁止留怪发型,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4、按照统一制服规范着装,不准穿拖鞋和其他不雅观的装束上岗。

二、举止行为

1、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2、微笑热情服务:

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自然真诚。

3、有声服务:

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4、做到五个一样:

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5、在服务对象前禁止整理服饰、整理头发、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不文明行为举动。

6、工作时间禁止大声喧哗、嬉闹。

7、工作时间禁止打扑克、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8、禁止在微机上运行游戏。

9、禁止在工作大厅内吸烟。

 

三、文明用语 

1、与服务对象交谈时须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提倡讲普通话。

2、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应使用“您好,这里是社保(医保、就业)大厅,请讲”,“您有什么事?

”,“我能转达吗?

”,“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等文明用语,禁止强行中断或挂断电话。

3、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您要办什么业务”或者“请您到x号窗口办理(指明准确位置)”等文明用语。

 

4、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应使用“请稍等”,“请填写xx”,“请您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请到x窗口缴费”,“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xx月xx日来领取证照”等文明用语。

5、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工作人员应使用“请慢走”,“再见”,“谢谢您的合作”等文明用语。

四、禁止用语

接待服务对象或接听电话时,禁止使用“我不知道,你去问别人”,“有牌子,自己看”,“下班了,明天再来”,“快点,我要下班了”,“已经告诉你一遍了,还不懂”,“没看我正忙着吗!

”等不文明用语。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

关于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的规定

为树立政务服务分中心良好的公众形象,按照创建一流政务服务分中心的要求,现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着装作出统一规定。

一、窗口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着分中心统一的工作服。

1、每年5月至10月着装要求:

白色衬衣(蓝色短袖衫),气温较低时可外加黑色西服上装(西背);下装应为深色正装。

2、每年11月至次年4月着装要求:

黑色西服套装,白色长袖衬衣,男士系领带。

3、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穿分中心统一制作以外的服装。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

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保障分中心大厅内计算机的使用管理,确保分中心网络系统和计算机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台的计算机只限窗口工作人员使用,无关人员禁止上机使用。

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维护人员检查维护,禁止擅自开机维护或拆卸网络设备。

三、操作计算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上机操作规程,爱护机器设备;

(二)未经计算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删除硬盘内的数据;

(三)外单位软盘不得随意带入大厅使用,确需使用的,必须事先征得计算机管理人员同意并进行病毒监测;

(四)未经允许不得在大厅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内删除或安装软硬件配置;

(五)不得在大厅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操作,严禁运行游戏软件。

四、计算机应置放在平稳安全处,不得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下班时要确认关机后才能离开。

五、不得私自挪动计算机及附属设施,不接近热源,不受潮受湿,不得将盛水容器置于机壳上。

六、大厅内网络系统及计算机的定期维修和保养,由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

七、因工作人员疏忽或操作失误,造成计算机及网络故障、给工作带来一定影响,经努力可以挽回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计算机及网络故障、使工作或财产蒙受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规范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例会制度?

一、主要内容:

总结、部署、安排工作;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二、参加对象:

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三、组织安排:

1、例会原则上安排在每周星期五下午4:

00举行,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2、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会前准备好有关汇报内容,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送交部门办公室。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

安全保卫制度

一、分中心全体人员要增强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各窗口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切断照明、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办公设施电源,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重要资料须妥善保管,机密文件不得置放于窗口公共场所,以防失窃。

四、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文明办证”意识宣传教育,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共同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

五、日常安全工作由保安负责巡逻检查,并负责夜间值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成都市青白江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办公室

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严格政务服务窗口工作纪律的通知

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各窗口、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为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维护我区良好的对外投资形象,保障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按《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严格工作纪律的通知》(成政中心〔2007〕4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加强电脑管理的通知》(成政中心〔2007〕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严格窗口工作纪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窗口工作人员在9时准时对外服务,各窗口工作人员上午考勤时间调整为每日8∶50,10分钟内做好对外服务前的各种准备,违者按迟到处理。

二、严禁上班时间擅自缺勤。

确因本单位工作安排需要暂离工作岗位的,应请示中心督查科同意,安排替补人员替岗后方可离开。

三、上班时间严禁打电子游戏、上网聊天、观看视频节目、带耳机听音乐、网上炒股、网上购物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严禁在电脑上安装自带或下载的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取消电脑屏幕保护程序,“开始”菜单一律不得隐藏。

桌面背景按中心统一要求使用Windows系统自带页面(见附件)。

各窗口应立即对所使用电脑进行全面自查,自觉删除自行安装的与工作无关的电脑软件。

12月24日中心将组织人员对每台电脑进行全面检查,今后督察科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大厅电脑应按中心统一要求摆放,显示屏正对自己,基本与柜台成直角,所有显示屏摆成一条线,电话机统一摆放在靠台面侧,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整方向,并把所属物品摆放整洁。

五、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不留怪发型,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穿拖鞋和其他不雅观的装束上班。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装,佩带统一挂牌上岗。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外套必须规范存放于更衣室或办公柜台内,绝对不允许放置于台面、桌面或外挂在座椅上。

七、窗口工作人员要做到言行举止和善、谦恭、庄重、得体,做到微笑热情服务、“三声”服务(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四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工作时间不大声喧哗、嬉闹。

八、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普通话,语态要自然、流畅、清楚、柔和,音量适中,陈述简洁明了,表达讲究艺术与技巧。

九、每日政务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对窗口进行随机抽查,并将全天抽查的情况作好记录,按周形成督查通报,抄报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阅,并作为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如窗口工作人员因个人违反规定对我区的投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报经区纪委予以严厉处分!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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