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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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模板
附件
**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仅限新增)申请、审批、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推进。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辖区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审批及监督检查。
**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审批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六)《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详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详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14份材料。
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并同时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道路运输证》注销单原件及复印件(旧车组建企业提供);
(八)《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九)《**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以下材料申请人可以承诺方式提交):
(十)《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及复印件(旧车组建企业提供);
(十一)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提供);
(十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十四)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可以按照告知承诺约定期限,在承诺后30日内提交,其余材料在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时须现场一并提交。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与受理)
在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区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作出承诺,并需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规定办理(详见一网通办的办事指南)。
**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对外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向本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材料,同时须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承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30日),将第七条承诺约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件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当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同时废止。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新增申请)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见附件一)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
三、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道路运输证》注销单原件及复印件(旧车组建企业提供)
八、《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九、《**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十、《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及复印件(旧车组建提供)
十一、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提供)
十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十四、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十五、《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新增申请)(见附件三)
附件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别: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注:
委托人指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别: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现委托作为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申请企业名称)关于申请
(申请事项名称)的事宜,并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权限如下:
。
申请企业(公章):
委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
**市(行政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新增申请)
(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十三条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要求;
3.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车条件及以上;
4.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
5.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
7.柴油、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总质量>4500kg的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
1.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承接调派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7.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9.安全例会制度;
10.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1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道路运输证》注销单原件及复印件(旧车组建企业提供);
8.《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9.《**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0.《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及复印件(旧车组建企业提供);
11.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提供);
1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1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4.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