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及结果判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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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及结果判定规则

 

第一篇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及结果判定规则

 

第一章水泥、砂石、矿渣粉、粉煤灰

 

1.1水泥

 

参考标准

 

1

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2008

2

水泥细度检测方法

筛析法GB/T1345-2005

3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11

4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17671-1999

5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GB/T8074-2008

6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2419-2005

7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1.1.1检验项目

 

1凝结时间

 

2安定性

 

3强度

 

4细度

 

1.1.2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从20袋或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3每一编号取样的水泥杨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保持40d,一份

由买方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如果有疑义时,则双方应

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至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仲裁检验。

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1.1.3现场复验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等的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其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1.1.4结果判定及处理

 

1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不大于390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终凝时

间不大于600min。

 

2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3强度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不通龄期的1强度符合表1.1.4的规定

 

表1.1.4水泥强度单位:

MPa

 

插入表格

 

4细度(选择性指标)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其比表·面积不小于300㎡/kg;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筛余表示,其80

牛米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或45牛米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

 

当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中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时,判所捡项目不合格。

不合格水泥不得用于工程中。

 

1.2砂石

 

参考标准:

 

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建设用砂GB/T14684-2011

 

3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1.2.1检验项目

 

1.2.1.1普通混泥土用砂检验项目

 

1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吸水率

 

4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有害物质含量(包括有机物含量、云母寒凉、轻物质含量、硫化物以及硫酸盐含量等)

 

6氯离子含量

 

7碱活性

 

1.2.1.2普通混凝土用石检验项目

 

1颗粒级配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针、片状颗粒含量

 

5表观密度

 

6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

 

7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1.2.2取样方法和数量

 

1.2.2.1验收批组成

 

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砂或

石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购货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立方米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

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立方米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

者以一批计。

 

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对于石子,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

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

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1.2.2.2取样

 

1在堆料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在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

4份,

石子8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

16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砂、石每单项试验,应不少于表1.2.2.2-1和1.2.2.2-2所规

定的量少取样数量。

须做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处理。

 

表1.2.2.2-1每一单项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char表格

 

表1.2.2.2-2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注:

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颗粒数量取样。

 

1.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2.3.1砂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理

 

1砂的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砂的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是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规定1的方法用标准筛进行筛分析而确定的。

按砂的细度模数的大小可将砂分为粗砂、中砂、细砂、特细砂四级。

粗砂;细砂;特细砂;

 

对细度模数为3.7~1.6的砂,按630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计)分为三

个级配区(见表1.2.3.1-1),且砂的颗粒级配应处于某一区内。

除公称直径为5.00mm

和630的累计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线,但总超出量不

应大于5%。

 

表1.2.3.1-1砂粒颗粒级配区插入表格

 

配制混泥土时宜优先选用区砂。

当采用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证足够的水泥

用量,以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

 

对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宜选用种砂。

 

当砂的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将砂通过分级过筛重新加以组合或将不同级配的砂混合使用以调整或改变其级配。

 

2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砂中含泥量及泥块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2.3.1-2的要求。

表1.2.3.1-2砂中含泥量及泥块含量限值

 

char

 

如表格

3砂中有害物质含量

 

砂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应符合表

 

1.2.3.1-3

 

的规定

1.2.3.1-3

砂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

插入表格

 

1.2.3.2石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理

 

1颗粒级配

 

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规定,石子的颗粒级配采筛

分析法测定。

根据各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

见表

1.2.3.2-1

1.2.3.2-2

 

表1.2.3.2-1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插入表格

 

表1.2.3.2-2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

 

插入表格we

 

2碎石或卵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

1.2.3.2-3的规定

 

表1.2.3.2-3针、片状颗粒含量限值插入表格

 

3碎石或卵石中含泥量应符合表

1.2.3.2-4的规定

 

表1.2.3.2-4碎石或卵石中含泥量限值插入表格

 

4碎石或卵石中泥块含量应符合表

1.2.3.2-5的规定

 

1.3矿渣粉

 

参考标准: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8

 

1.3.1检验项目

 

1密度

 

2比表面积

 

3活性指数

 

4流动度比

 

5含水量

 

6三氧化硫

 

7氯离子

 

8烧失量

 

1.3.2取样方法

 

矿渣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

矿渣粉出厂编号按矿渣粉生产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60万t以上,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按GB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

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1.3.3技术要求(见表1.3.3)

 

表1.3.3矿渣粉的技术指标要求插入表格

 

1.3.4检验结果评定

 

检验结果符合表1.3.3中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三氧化硫等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3.3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三氧化硫等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1.4粉煤灰

 

参考标准:

 

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596-2005

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3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

4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E51-2009

5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J146-1990

1.4.1检验项目

 

1细度

 

2需水量比

 

3安定性

 

4三氧化硫

 

5游离氧化钙

 

6烧失量

 

7含水量

 

8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总含量

 

9二氧化硅含量

 

10强度活性指数

 

1.4.2取样方法和数量

 

1.4.2.1编号

 

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个编号论,

粉煤灰质量按干灰(含水量小于1%)的质量计算。

 

1.4.2.2取样

 

1.4.2.2.1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当散装粉煤灰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

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的吨数。

 

1.4.2.2.2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

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3kg。

 

1.4.2.2.3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必要时,买方可对粉煤灰的技术要求进行随机

抽样检查。

 

1.4.3结果判定及处理

 

1.4.3.1结果分类

 

按煤种分为F类和C类。

 

1.4.3.1.1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

 

1.4.3.1.2C类粉煤灰——由褐煤或次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其氯化钙含量一般大于

10%。

 

1.4.3.2等级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份为三个等级:

 

1.4.3.3等级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表1433中技术要求

 

表1.4.3.3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技术要求

 

插入表格

 

1.4.3.4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应符合表1434中技术要求

 

表1.4.3.4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技术要求

插入表格

1.4.3.5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试验结果符合表

1.4.3.3技术要求时为等级品。

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面项目的复检,

以复检结果判定,复检不合格可降级处理。

凡低于表

1.4.3.3最低级别要求为不合格品。

1436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试验结果符合表

1434技术要求时,判为合格。

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面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1437拌制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用粉煤灰

 

14371

粉煤灰中的二氧化硅含量、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总量宜大于

70%;在温度

为700℃时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

14372

当烧失量大于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

14373

细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

2500

~~单位平方米每克。

 

1438仲裁

 

当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买卖双方应将双方认可的样品签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二章普通混凝土、砂浆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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