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设备安装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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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设备安装部分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设备安装部分)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流程详见《监理规划》

3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目标按合同约定达到合格标准。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基本要求

4.1技术与管理

4.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4.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4.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价,鉴定及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4.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4.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4.1.5条规定的以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4.2材料与设备

4.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4.2.2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4.2.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

4.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4.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

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4.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4.3施工与控制

4.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4.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4.4工程验收

4.4.1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除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4.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设备安装节能工程的施工监理

5.1采暖节能工程(略)

5.2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5.2.1工程特点

5.2.2材料、设备进场质量监理: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种产品和设备的类型、规格、材质等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可视质量无损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2)各种产品和设备所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和设备的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齐全,并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3)核查下列产品、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①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②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③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④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4)验收与核查结果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2.3施工安装过程质量监理重点控制内容

5.2.3.1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复验。

(1)复验内容

①风机盘管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②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2)检验方法:

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3)检查数量:

同一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5.2.3.2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

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2.3.3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4)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风管及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5.2.3.4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和方向正确,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严密可靠。

(3)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的规定。

(4)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正确,且便于维护和清理。

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

80%>E≥20%);中效过滤器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

70%>E≥20%)的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查数量:

按同类产品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5.2.3.5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5台。

5.2.3.6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柔性短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2.3.7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⑶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抽检总数的20%,且不少于1台。

5.2.3.8空调机组、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和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方向正确,位置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类型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1个。

5.2.3.9空调风管系统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及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风管法兰部位的绝热层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厚度的80%。

⑵绝热层表面应平整,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要错开。

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风管系统部位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⑶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⑷带有防潮层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管道按轴线长度抽查10%;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及阀门等配件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5.2.3.10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及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⑵绝热管壳的铺设应平整、粘贴应牢固。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间距300~350mm,且捆扎、粘贴紧密,无滑动、松弛、断裂现象。

硬质、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缝,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⑶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保温材料在管道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⑷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⑸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线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6)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10%,且绝热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5.2.3.11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衬垫表面平整,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检5%,且不得少于5处。

5.2.3.12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2.3.13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

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2.4对空气幕、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安装要求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0.3节的要求执行。

5.2.5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4.1条的规定。

5.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5.3.1工程特点

5.3.2材料、设备进场质量监理

本工程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各种产品及设备的类型、规格、材质等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可视质量无损坏、无可疑特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⑵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⑶核查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①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②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③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④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⑤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⑥空调冷热水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耗电输热比(EHR)。

⑦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⑧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⑷验收与核查结果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3施工安装过程监理重点控制内容:

5.3.3.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复验。

检验方法:

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次数不得少于2次。

5.3.3.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⑶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⑷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3.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3.4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线、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3.5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安装位置及管道的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3.6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冷却塔设置位置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⑶管道连接正确。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3.7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同本细则5.2.3.10条的内容。

5.3.3.8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及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3.9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要求同本细则5.2.3.11条的内容。

5.3.3.10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⑴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⑵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⑶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5.3.3.10的有关规定。

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5.3.3.10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表5.3.3.10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

2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0.5%

4

室内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0.92

5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20%

6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10%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4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5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4.1条的规定。

5.4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5.4.1工程特点

5.4.2材料、设备进场质量监理

本工程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进场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外观质量无损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⑵各种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⑶核查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①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5.4.2.3-1的规定。

表5.4.2.3-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灯具出光口

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格棚或透光罩

透明

磨砂、棱镜

荧光灯灯具

75%

65%

55%

60%

-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75%

-

-

60%

60%

②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5.4.2.3-2的规定

表5.4.2.3-2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标准功率(W)

18

20

22

30

32

36

40

镇流器能效因数(BEF)

电感型

3.154

2.952

2.770

2.232

2.146

2.030

1.992

电子型

4.778

4.370

3.998

2.870

2.678

2.402

2.270

③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5.4.2.3-3的规定

表5.4.2.3-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谐波次数n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2

2

3

30×λ

5

10

7

7

9

5

11≤n≤39

(仅有奇次谐波)

3

注:

λ是电路功率因数。

⑷验收与核查结果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

全数核查。

5.4.3施工安装过程监理重点控制内容:

5.4.3.1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5.4.3.1的规定。

表5.4.3.1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mm2)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 圆铜导体(不镀金属)

0.5

36.0

0.75

24.5

1.0

18.1

1.5

12.1

2.5

7.41

4

4.61

6

3.08

10

1.83

16

1.15

25

0.727

35

0.524

50

0.387

70

0.268

95

0.193

120

0.153

150

0.124

185

0.0991

240

0.0754

360

0.0601

检验方法:

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5.4.3.2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

其中:

⑴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⑵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

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⑶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5.4.3.2中规定的允许值。

表5.4.3.2  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基准短路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⑷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检验方法:

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等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

全部检测。

5.4.3.3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⑴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⑵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

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

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5.4.4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的连接,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2.3节的要求执行。

5.5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5.5.1工程特点

5.5.2材料、设备进场质量监理:

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各种设备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无损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⑵各种设备、材料所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实物铭牌性能参数与所带相应技术资料一致。

⑶验收与核查结果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质量记录。

5.5.3施工安装过程质量监理重点控制内容

5.5.3.1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传感器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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