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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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手续

土地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

一、设定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项目内容

土地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

三、申请材料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1份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设立抵押的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

5、非整宗土地抵押,应提供土地分割测绘平面图(报告)及用红线划定抵押范围,双方签章确认。

原件1份

6、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还应提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合同原件2份

四、受理条件

要件齐全,内容真实

五、申请受理机关

区县国土房管部门

六、决定机关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

七、收费标准

房屋抵押收费:

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注:

经济适用住房首次抵押登记减半收取)

土地抵押收费:

1‰(最高不超过2万元)

依据:

渝价[2000]347号、渝价[2008]213号文

八、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权证(抵押专用)》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新办)

一、申报材料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拟抵押土地范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借款合同原件1份

5、土地抵押合同原件1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7、地价确认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8、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9、国土出让金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

10、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11、抵押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受理审批条件

1、上述要件齐备,真实、合法、有效。

2、土地权属无争议。

3、无司法查封。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承诺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土地抵押担保价值的1‰/件,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

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47号)文件

五、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我局审批。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权初始登记

一、设定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项目内容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权初始登记

三、申请材料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1份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1份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四、受理条件

要件齐全,内容真实

五、申请受理机关

区县国土房管部门

六、决定机关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

七、收费标准

房屋抵押收费:

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土地抵押收费:

1‰(最高不超过2万元)

依据:

渝价[2000]347号、渝价[2008]213号文

八、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权证(抵押专用)》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应提交资料:

1、《永川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立项定点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抵押当事人双方认同的抵押房屋平面图

7、房地产评估报告

8、抵押当事人应到场,不能到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9、抵押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资料齐备后,外业人员应到现场核对抵押实物与权证记载是否一致,抵押物是否有限制情况。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项目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申请材料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审批表》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

《审批表》填写要求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各1份)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复印各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复印各1份)

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各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原件/复印各1份)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各1份);

4、《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1份)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1份);

5、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原件/复印各1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1份);

6、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拆迁许可证》(原件/复印各1份)

拆迁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和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1份)。

7、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双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1份)

《分房协议》(原件1份)。

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1份)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物管用房面积和位置)(原件/复印各1份);

9、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复印各1份)

非住宅部分还应提交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原件/复印各1份)。

10、属小区项目的,提交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11、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提交: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批文》(原件/复印各1份);

(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原件1份)。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提交:

1、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原件/复印各1份)

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

3、属项目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原件/复印各1份);

4、属预售面积变更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

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变更说明》(原件);

5、楼层、户型、用途、结构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

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变更说明》(原件);

6、属预售期限变更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竣工期限变更的证明(原件);

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提交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

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四、受理条件

1、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2、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提供预算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应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五、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六、决定机关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依据: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九、证书及有效期限

证书: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

有效期限:

商品房竣工日期加三个月

十、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依据: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设定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七十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二条

二、项目内容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三、申请材料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1份

6、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受理条件

要件齐全,内容真实

五、申请受理机关

区县国土房管部门

六、决定机关

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国土房管局

七、收费标准

房屋部分收费:

土地部分收费:

房屋登记费:

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依据:

渝价[2008]213号文

八、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预告登记证明》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新设、变更、延续、注销)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项目内容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三、申请资料

(一)采矿权新设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1份);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1份);

4、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原件1份);

5、占用储量报告及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1份);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

7、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复印件1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原件1份);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评估登记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

10、以地形地质图或以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圈定的矿区范围蓝图或电脑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

10000),并用不同颜色的线条标明相邻矿山边界或原矿区范围与扩大矿区范围边界(加盖申请单位及编制单位印章)(原件1份);

11、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

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等)。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变更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1份);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原件1份);

6、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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