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安检工作规范方案[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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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安检工作规范方案[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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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深圳地铁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保部)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应遵守本手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市运输局,公交总队根据本手册规定支持、配合安保部开展工作;对安保部移交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一节安全目标责任制度

第四条安保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五条安全目标责任应做到分工清楚,任务明确,各负其责,奖罚分明。

第六条安全目标主要包括:

杜绝因安检原因造成危害轨道交通安全事件;不因安检原因危及轨道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节领导值班制度

第七条安保部实行领导分级值班制度。

分为安保部、安检中队、安检班组三级领导值班。

第八条安保部值班领导应当坚持现场值班,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解决安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安检中队值班领导应当坚持跟班,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安检班组值班领导应当坚持带班,按照上级的要求同本班组安检人员一起做好各项勤务工作。

第三节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安检人员在一般情况下遇到超越处理权限的问题时,必须向上级领导请示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通常情况下,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涉外问题以及突发情况可越级报告,但事后应当报告直属领导。

第十三条遇有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当时情况按照预案予以处置,处置后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上报情况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问题时,应当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请示报告必须作出详细记录,重大问题应作出专题报告。

第四节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安保部应当定期召开业务会、总结会、研讨会。

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业务会主要是讲评上一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第十九条总结会主要是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条研讨会主要是围绕安全检查工作中的某个方面,或根据当时敌、社情或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就如何加强工作进行研讨。

第五节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交接班应当同级对口收书面交接。

第二十二条交班的主要内容:

上级的文件、指示;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使用情况;遗留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接班人员应按时到达现场办理接班手续。

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到达执勤岗位后方可离去。

第六节点名讲评制度

第二十四条安保部实行上班点名和下班讲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点名和讲评一般由安检中队值班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点名的内容包括,检查安检人员到岗情况;检查安检人员着装情况;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按照客流预报,合理安排勤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讲评的内容包括:

安检人员在位情况,小结当天执勤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对下一班勤务提出具体要求;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节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物品管理指对乘客自弃和遗留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物品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条对乘客自动放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

第三十一条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并及时交给专人保管。

贵重物品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尽可能地寻找失主。

第三十二条对乘客遗留且在30天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乘客自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节仪容风纪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必须着安检制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佩戴安检标志、领带

(二)按规定配套着装,冬、夏制服不得混穿。

(三)换季时应统一换装。

换装时间由安保部统一规定。

(四)应当着黑色、深棕色皮鞋。

(五)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不准在安检制服外罩便服、戴围巾等。

(六)只能佩戴安保部统一制发的证章、证件和工号。

第三十四条安检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安检制服以及各种安检标志,严禁将安检制服和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男安检员不准留长发、胡须、大鬓角;女安检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披发过肩,不准戴奇异饰物。

第三十六条安检人员着安检制服在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严禁酗酒。

第三十七条各级安保部领导对安检人员的仪容风纪负有纠察的责任。

安检人员应自觉接受纠察,主动维护安检队伍的形象。

第九节文明执勤制度

第三十八条安检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文明执勤。

第三十九条安检人员执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勤前不吃异味食品、不喝酒,执勤期间应举止端庄,不吸烟、不吃零食。

(二)尊重乘客的风俗习惯,对乘客的穿戴打扮不取笑、不评头论足,遇事不围观。

(三)态度和蔼,检查动作规范,不得推拉乘客。

(四)自觉使用安全检查文明执勤用语,热情有礼,不说服务忌语。

(五)爱护乘客的物品,检查时轻拿轻放,不乱翻、乱扔,检查完后主动协助乘客整理好被检物品。

(六)按章办事,耐心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不得借故刁难乘客。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四十条基础岗位职责。

基础岗位指待检区引导岗位检查员岗位。

其基本职责是:

负责提示乘客接受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执机员

(一)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X射线检查仪。

(二)观察辨别监视器上受检行李(货物、邮件)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发现、辨认违禁物品或可疑图像。

(三)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货物、邮件)及重点检查部位准确无误地通知手检员

第四十二条保安员:

负责维护安检秩序,控制安检中查获的可以物品,对可疑人员进行看管,并报告驻站民警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现场值班领导岗位职责:

(一)负责向当班安检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通知。

(二)提出本班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组织协调安检现场勤务。

(四)督促检查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按规定处理安检现场发生的问题。

(六)本班工作结束后进行讲评。

第四章勤务的组织

第一节安全检查的任务

第四十四条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第二节勤务组织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安保部在安排各项工作中,要以勤务为中心,兼顾教育、培训、学习,完成以执勤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六条在勤务的组织和实施中,应当以中队、班等建制单位安排。

采取分级指挥、分级负责的方法,使各级职、责、权分明。

第四十七条组织勤务时应当合理使用执勤人员,安排组织好勤务交接,保持勤务的连续性。

第四十八条安保部应当结合自身担负的任务,制定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个等级的勤务方案,作为实施勤务和处置情况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安保部应当加强与轨道交通有关单位以及公安等单位的联系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检查、监护等各项勤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安保部在勤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检查仪器、通讯器材、勤务用品、机动车辆的保障工作。

第三节安检各部门职责

第五十一条安保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各勤务部门职责。

第五十二条安保部值班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安检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勤务的组织实施,处理勤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安保部协调各勤务部门的勤务工作,上报情况或下传各项指示。

第五十四条安检各勤务部门负责各勤务组的编成,组织指挥各勤务组之间的交接班和勤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检查勤务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安检调研部门负责组织对敌情、社情的调查研究,分析勤务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提出阶段性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第五十六条安保部协调厂商对安全检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及地排除故障,保证安检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四节勤务组织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安全检查勤务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安保部各级勤务组织应当根据该程序进行工作。

第五十八条安保部值班人员应当提前了解当日乘客流量,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根据流量和执勤力量,制定勤务方案,分配勤务任务。

第五十九条安保部执勤人员应按时到达执勤现场,与运营人员同步开始工作。

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应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十条安全检查开始前,各勤务部门应当按职责清理现场,巡视或清查隔离区,调试安检仪器设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十一条安检各勤务部门在分配勤务时应当定人、定位、定任务、定责任。

安保部各级领导应当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安保部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熟悉勤务方案,明确自身任务,认真落实各项勤务。

第六十三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当按各级权限进行处理。

遇有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安保部各岗位应当做好勤务交接班工作,由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交接班情况,防止发生漏洞。

第六十五条当日勤务结束,各勤务部门应当关闭、锁好各种仪器、设备,清点、存放检查器材、执勤用具,整理、上报勤务工作情况以及发生、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五节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

第六十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一)接到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轨道交通安全等敌情通报;

(二)发生严重破坏轨道交通安全的事件;

(三)破坏轨道交通安全的事件连续发生;

第六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公交总队可以决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第六十八条 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的情况消除后,决定实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安保部停止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第六十九条 特别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加强安全检查。

抽调业务熟练的检查员执行检查,必要时单设通道,严格检查。

(二)加强查控工作。

掌握被查控人员情况。

(三)加强仪器检查。

执机员应当充分发挥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功能作用;对可疑行李经开包检查取出违禁物品后,必须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

(四)增加开箱(包)和手工检查率。

 (五)检查防爆器材是否置于现场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爆人员应当到现场实施防爆技术检查。

  (十)加强各级值班和现场组织指挥。

第五章 勤务的实施

第一节 勤务实施的程序

  第七十条 对乘客实施安全检查时,首先请乘客将携带的物品通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进行安全检查,对可疑物品进行开箱(包)检查,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进行手工检查。

 

  第七十一条 当班勤务结束后,认真记录当班工作情况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二节 物品检查

  第七十二条乘客携带的物品的检查是指通过仪器检查和手工开箱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被带上地铁列车

  第七十三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开箱(包)检查:

(一)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二)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块状、圆柱状、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物的;

  第七十四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后未发现疑点的物品也应保持一定的开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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