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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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铜陵市郊区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我区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中科级(含科级)以下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八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条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在区考核委员会统一安排下,由各考核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采取分块进行:

区直党政群机关由区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分考核单位进行。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乡镇办、南部城区建设(开发区)管委会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采取季度考核的方式,在下个季度的首月上中旬(20日前各考核单位向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报季度考核结果)进行。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须获得当年度两个季度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季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进行季度小结,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被考核公务员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评价(优秀等次按15%比例确定),对部门负责人的评价需征求分管领导意见;

(三)各考核单位对被考核公务员进行测评,结合部门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区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对优秀等次人员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单位对被考核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鉴定。

(三)主管(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季度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四)对被考核的公务员进行综合测评。

综合测评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实行百分制:

领导评价占20%、工作完成情况占30%、年度被考核对象互评占30%、季度考核占20%。

得分在85分以上具备优秀等次资格;得分在60-70分(含60分)的为基本称职;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五)个人获国家级(中央、国务院)、省级(省委、省政府)、市级(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获国家级领导小组(含中央、国务院直属部门)、省级领导小组(含省委、省政府直属部门)表彰的视同省级、市级表彰,分别加1分、0.5分;获市级领导小组(含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的加0.2分。

同类型奖励以最高奖加分为准,各类奖励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个人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等曝光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负责的工作在全市处末位的,每项扣2分。

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受到责任追究的,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行政执法中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执行错案追究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主管(分管)领导考评意见、综合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七)区考核委员会审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征求纪检、组织、审计、综治、计生、安监等部门意见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八)区委、区政府审定考核结果;

(九)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

(十)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各机关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借调的公务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考核机构

第三十四条全区各考核单位应成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人事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的人数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本单位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评语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作出审核意见。

第七章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区人事局依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未经认定的考核结果,区人事局不予备案和办理与考核相关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时,应向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花名册、统计表以及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直机关聘用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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