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改评估技术服务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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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改评估技术服务指导意见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改评估技术服务指导意见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改评估

技术服务指导意见

一、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改评估技术服务工作流程

(一)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粉尘性质进行确认,确定粉尘不具有爆炸风险的,出具相应结论。

(二)确定粉尘具有爆炸风险的,编制检查表,对企业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及涉爆粉尘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列出隐患和问题清单。

(三)根据企业实际,帮助企业制定隐患和问题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符合《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经双方认可后,及时上报县(市、区)安监局。

(四)企业按照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整改提供全程技术指导。

对整改难度较大或整改时间较长的问题,帮助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防范事故措施。

(五)企业整改完毕后,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编制《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改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涉爆粉尘安全管理制度情况、隐患清单、完成隐患整改清单、未完成整改清单原因及防范措施、企业整改方案、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安全管理意见、评估结论等。

评估报告经技术服务机构、企业双方签字认可后,按监管权限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金属涉爆粉尘企业的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局备案。

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增加检查项,提高隐患排查的针对性,企业应按照技术服务机构帮助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技术服务机构对本次隐患整改的准确性和评估结论负责,若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不合格结论。

二、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评估报告的必要条件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凡能够立即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必须停产整顿;对整改难度较大、整改时限较长、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和隐患,技术服务机构要指导企业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计划实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企业全面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结论,尤其要突出与预防粉尘爆炸密切相关的关键制度、关键工艺、关键设备、关键人员等方面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凡以下方面有一条未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评估合格的结论:

1、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附件1:

安全管理检查表

检查

项目

序列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说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

建立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5、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责;

6、中层部门安全职责;

7、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8、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9、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0、具体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2、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2

企业还应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涉及粉尘爆炸场所的企业必须建立:

1、清扫制度;

2、动火制度;

3、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河北省涉可燃粉尘企业火灾与爆炸防护实践指导书(试行)(冀安监管二[2014]60号)第15.5、15.6、条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能涵盖企业所有的工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2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3

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

按企业职工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2、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3、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5、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7、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8、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

加强安全检查,消除违章。

要以岗位自查制度为基础,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群众性的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和问题整改制度。

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清除隐患;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状态;(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十)各类事故隐患;(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2、新职工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变换工种、复工和“四新”应进行安全教育。

5、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6、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订相应的培训内容并符合有关的规定要求。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与救援预案

1

1、企业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应组织全体职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9.2

附件2: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说明

一、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1条

2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2条

3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3.1、5.3.2、5.3.3条

4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

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工、库房屋顶不应漏水,同时应防止室内漏水及外部水流入。

工房、成品库房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窗扇应向外开启,且不得设中挺并配有摩擦式窗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5条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

 第5.2.3、5.2.4、5.2.5、5.3.1、5.3.2条

5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门应向外开启,并不得设门槛。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6.1条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

第5.3.3条

6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6.2条

二、工艺设备

7

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4条

8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7条

9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2.2条

10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2.3条

11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4.2条

1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4.3条

13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7.2条

14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1条

15

设备外壳应由非燃材料制成。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第5.2.1.4条

16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现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第5.2.1.8条

17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7.5.1条

18

泄爆口的位置应靠近可能产生引爆源的地方;应尽量在围包体顶部或上部开设,不得泄向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以免点燃其他可燃物;不得泄向公共场所以免泄爆伤人。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5605-1995

第4.5.7条

三、防雷防静电

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3.1条

20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3.2.1、6.3.2.2、6.3.2.3、6.2.2.4、6.3.2.5条

四、防爆电气

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3.3条

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3.4条

23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

第5.1条

24

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除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及其它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并按照粉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温度组别的电气设备。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第3.4.2条

25

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第3.3.1条

26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

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

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

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于5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6扣。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第3.3.2.1、3.3.2.2条

27

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电机的进线口;

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第3.3.6.1、3.3.6.2、3.3.6.3条

28

在20区、21区和22区内不宜用移动式电气设备。

若必须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时,导线应选用YC或YCW橡胶电缆。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第6.2.9条

五、通风、除尘系统

29

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6.1条

30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6.2条

31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6.3条

32

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优先采用外滤型式。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1.3条

33

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确定是否设立隔(阻)爆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1.8条

34

在收尘器进、出风口处宜设置隔离阀,并安装温度监控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1.13条

35

脉冲喷吹灰袋式收尘器宜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3.1条

六、消防

36

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4.1条

37

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4.2条

38

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4.3条

39

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4.1条

七、作业安全

40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4.4条

41

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3.1条

42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3.2条

43

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9.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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