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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考勤管理细则29页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劳动(工作)纪律,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依据《劳动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福利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本单位的考勤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各单位设立兼职或专职考勤管理岗位,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职工考勤情况,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按要求、及时填报统计报表。

第四条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职工适用本制度。

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公司有权在国家法定的工作天数内,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适当编排调整职工具体的作息时间。

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处理日常加班、节假日加班的休息和薪酬支付。

各单位特殊作息时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职工工作时间:

类别

界定

正常班

7:

45~12:

00;14:

00~17:

45(夏季:

5月1日~9月30日,14:

30~18:

15)

早班

7:

45~16:

15,班中吃饭时间:

11:

30~12:

20

中班

16:

15~0:

30,班中吃饭时间:

18:

30~19:

20

夜班

0:

30~7:

45

备注:

上班后10分钟开工,下班前10分钟收工。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七条公司实行智能化、数字化电子考勤机方式刷卡考勤。

所有职工都必须在上、下班和班中出厂时到公司指定的地点刷卡(含加班),公司以此记录职工出勤。

对暂不能实行刷卡考勤的单位、岗位,可实行挂牌考勤或手工签到考勤。

具体刷卡考勤办法见附件一:

《职工刷卡考勤指南》。

第八条考勤员应对本单位所有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及排班情况进行界定和录入。

第九条职工调整或人员发生变化时,考勤员应在调整或变化后24小时内将变动情况经本单位领导签章后报人力资源部,以修正考勤数据。

第十条考勤员每日10点前整理完毕前一日考勤数据;考勤员每月2日前将本单位上月职工考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每月5日前将各单位职工考勤情况汇总表报规划发展部。

第十一条考勤员要逐人比对系统记录的刷卡时间、刷卡人照片。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通过考勤刷卡照片比对系统抽检职工刷卡考勤情况,完善劳动(工作)纪律自检自查制度。

人力资源部要随机抽查比对刷卡记录,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予以考核。

第十二条职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

考勤卡丢失后,须在一周内补办(持本单位证明到资产财务部交纳50元工本费后,持交款凭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逾期不办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考勤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为二年。

第四章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因故休假,要先填写请假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休假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一节 病假

第十五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假(一天以上)治疗的,须持就诊医院(或急诊)建议休息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病假手续,假期按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采取连续停工休息治病的,其医疗期按自然日历天数连续计算;采取间断停工休息治病的,医疗期从第一个停工治病之日起按在规定累计时间内实际占用制度工作日的时间累计计算。

医疗期跨年度计算。

五、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适当延长医疗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职工医疗期及病假工资支付按下表规定执行。

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10年以上

本公司工作年限

5年

以下

5年

以上

5年

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

以上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基本工资的%

50

60

60

70

80

90

100

 

按上表标准支付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复工,因本人原因拒不复工的,解除劳动关系;被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复工,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九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职工休病假天数在年休假期限内的,可用年休假替代。

第二节事假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

职工请事假不计发工资。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职工因私请假,应先休年休假,年休假休满后方可请事假。

第二十二条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每季度可享受2天有资事假。

有资事假视同出勤。

有资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享受有资事假的人员,在年度可休有资事假天数内的加班加点不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也不享受补休。

第二十四条职工12个月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30个工作日),事假累计满一个月仍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全月事假,代缴三险(养老、失业、医疗)后工资为零。

第三节工伤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六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月标准为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有月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按国家、省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探亲假为有资假。

探亲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详见附件二: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第五节 年休假

第二十九条详见附件三:

《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六节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第三十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假期规定

一、产假的时间规定

1、产假90天(包括节假日,下同);

2、难产,持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产假45天;

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二、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2、接受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依照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休息时间:

怀孕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

怀孕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

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七节哺乳期和育儿假

第三十一条女职工凡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喂奶时间每日二次,每次为40分钟。

喂奶时间可合并使用。

职工利用吃饭时间回家喂奶,时间两小时。

喂奶时间按出勤登记。

第三十二条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休满规定的产假后,可自愿申请留职休育儿假,抚养幼儿至一周岁。

职工休育儿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育儿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八节婚假

第三十三条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请13天婚假;男女双方均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半个月(包括公休日)。

双方在异地工作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四条婚假为有资假,休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九节 丧假

   第三十五条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已婚职工配偶父母、本人父母已故的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可经单位领导批准,请丧假13天(不包括公休日)。

直系亲属异地死亡,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三十六条丧假为有资假,休假期间工资按职工基本工资发放。

  第十节公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献血、司法取证、出差及参加其他公益性社会活动视为公假,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视为正常出勤。

 第十一节请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单》,并交单位考勤员网上填写《职工请假单》。

请假单以电子假条为准,请假单上各项内容都应对应、详细填写。

第三十九条单位领导按权限逐级审批。

职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办妥后方能休假,如请假单没有确认即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件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给其直接主管。

一、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以内,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请人力资源部审批;10天以上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审批,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请假报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部长(分厂厂长、车间主任)等单位行政负责人外出期间应授权相关人员批假。

二、事先来不及请假者,需于下一工作日补办证明等手续。

三、职工请假,不允许间隔休息且不扣除各种公休假日(除各种假别特殊规定外)。

四、因打架斗殴或违反政府法令遭拘留或拘留审查期间按旷工处理。

五、休假证明。

 假别及证明

类别

证明

年休假

病假

就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婚假

结婚证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医生诊断证明

哺乳假和育儿假

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

丧假

工伤停工留薪期

安全环保部出据的工伤证明

公假

公司相关部门证明

事假

探亲假

本单位

 

   第五章加班

   第四十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而延长工作时间,视为加点;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正常工作日工作,视为加班。

职工因未完成工时定额或规定的生产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点。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四十二条休息日加班在支付正常工资之外另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待遇:

一、公司领导和中层领导人员。

二、经单位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营销、长途运输、部分装卸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三、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平时夜间轮流值班人员。

四、享受有资事假人员年度内加班天数在8天以内的。

五、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人员。

上述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如确须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每天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点的,事后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四十四条职工请病、事假,可用补休调休。

补休不能跨年使用。

各单位应严格补休的管理。

第六章职工制度工作时间及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第四十五条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月基本工资按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或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计算。

 

第七章劳动(工作)纪律

第四十七条刷卡考勤规定

一、职工上下班均执行刷卡制度,需面对刷卡机刷卡,确认刷卡人员正面影像后,刷卡记录方为有效,否则视为代刷卡。

二、职工上下班时要抓紧时间刷卡,上班前2小时,下班后6小时内视为有效时间。

三、加班时,职工要及时刷卡,否则考勤机无法记录其加班时间。

四、职工必须亲自刷卡,帮助他人刷卡和接受他人帮助刷卡均视为代刷卡,每发现一次各减发绩效收入50元,并视被替代刷卡者旷工1日。

五、职工凡在工作时间离开公司的,无论何种原因必须到公司正门考勤机上刷卡,其他考勤机上刷卡无效。

六、职工漏刷卡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确认其没有迟到后通知考勤员做出勤处理。

考勤员要认真做好漏刷卡记录。

职工每漏刷卡1次,减发本人绩效收入10元。

第四十八条迟到

一、职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前刷卡或虽然刷卡但未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迟到。

二、迟到每次减发个人绩效收入30元;无故迟到超过1小时(含1小时),视旷工半天处理。

第四十九条早退

一、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终了前刷卡离岗视为早退。

二、早退每次减发绩效收入30元;连续早退3次或月累计早退5次以上者除按早退处理外,另计旷工1日。

第五十条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二、特殊情况下请假事后不补假的。

三、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服从工作调配,未按调配期限内报到上岗工作的。

五、无故不刷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对各单位领导的考核

一、单位人数在200人(包括200人)以上,当月发生各类违纪1-5人次的,减发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绩效工资100元。

超过5人次,每超1人次,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年内违纪违规人次超过本单位人数10%以上的,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0分。

二、单位人数在199人到50人(包括50人),当月发生各类违纪1-3人次的,减发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绩效工资100元。

超过3人次,每超1人次,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年内违纪违规人次超过本单位人数20%以上的,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0分。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若当月有各类违纪情况发生,即减发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绩效工资100元,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

第五十二条职工违纪处理规定: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有警告、严重警告和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五十三条违纪处理认定

一、所有纪律处理报告都应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如果事实明确即使当事人拒绝签字也不会影响该纪律处理的生效;只要有见证人签字证明当事人不接受该处理,并通过相应管理人员的批准,此处理即可生效。

人力资源部在收到纪律处理报告后将会对其进行复核。

对存有异议的纪律处理报告,人力资源部将提议重新调查。

二、纪律处理报告一式三份,分别由当事人,当事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存档。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三、职工在受到纪律处理后,在一定时期(警告:

6个月;严重警告:

12个月)再次触犯第五十五条纪律条例,两次警告记一次严重警告;一次严重警告加一次警告解除劳动合同;两次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纪律处理的批准权限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

劳动纪律联合检查组;单位领导;人力资源部部长;公司领导。

二、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领导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五条纪律条例

一、警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警告处理:

1、工作态度不认真,屡经提醒后工作仍达不到标准;

2、破坏公司环境卫生;

3、非工作原因,上班前饮酒,致使在上班后仍然处在受酒精影响下;

4、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喧哗吵闹或嬉戏、聚集闲谈、妨碍他人工作;

5、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经常迟到,不按时到岗,提前停止工作或工作休息后迟迟不归;

7、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8、联系客人进入公司,但未对其进行必要陪同和引导,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9、负有检查或监督职能者未认真履行职责;

10、在公司内未按照规定穿着必须劳动保护用品,年度内经提醒3次后仍未按规定执行;

11、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

12、违反标准操作规程或未按公司要求工作而导致轻微损失;

13、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无正当理由导致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14、破坏公物,情节轻微;

15、非蓄意而致公司财产、器材、原料等损坏;

1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陷害,或工作时间谩骂,借由辱骂、威胁或恐吓他人;

17、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后匿而不报或据为己有;

18、遗失较重要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失;

19、滥用公司设备如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0、旷工满2日,不足3日;

21、汇报工作时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他人错误判断或决策;

22、未按要求维护、保养设备,导致停产、停机等;

23、未授权人员擅自驾驶公司机动车,尚未造成损失的;

24、年度内累计代刷卡3次的。

二、严重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见证者,经单位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部长核准,可给予严重警告,并可视过失的后果给予降级、降薪等处罚。

1、不听制止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或厂区;

2、未经允许在公司或厂区内散发传单、请愿书或张贴标语;

3、遗失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重要文件;

4、泄露经营或技术机密,但尚未造成公司损失;

5、未经允许擅自向外界媒体透露公司有关情况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轻微者;

6、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

7、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而导致公司蒙受较严重损失;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

9、负有检查或监督职能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予以姑息不加制止;

10、将本人考勤卡借给他人,使他人未经检查进入厂区;

11、在工作场所贩卖物品并严重干扰生产秩序;

12、未经允许在公司内拍照、摄像;

13、未佩带或遗失证件,不服从警卫劝阻,强行进入厂区;

14、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15、旷工满3日,不足4日;

16、滥用病假(未患病而休病假);

17、汇报工作时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他人错误判断或决策,并造成一定损失;

18、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

19、过去6个月曾被警告而再犯。

三、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经单位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核准,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后可与职工解除合同。

1、在公司或厂区内危害公共安全

⑴本人或教唆他人非法罢工、怠工;

⑵聚众要挟妨碍生产秩序。

2、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

⑴蓄意破坏或损耗公司财产、器材、原料等;

⑵侵占公司财物或违反规定接收他人贵重礼物;

⑶本人或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不法利益,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⑷故意泄露经营或技术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⑸未经允许擅自向外界媒体透露公司有关情况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3、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⑴依照《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委派工作而无故拒绝;

⑵对公司有不可原谅的欺骗行为。

如伪造资料,虚报加班、考勤,伪造报销票据,报销未发生的费用等;

⑶连续旷工满15日或年度累计超过30日;

⑷在他处兼职,以致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⑸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而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⑹滥用公司财物,如持有、使用不受公司控制的归公司所有的财产,但不限于现金;

⑺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财产蒙受损失,情节轻微者;

⑻酒后驾驶公司机动车;

⑼公司司机擅自将车辆交给未授权的驾驶人员并导致后果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⑽未授权人员擅自驾驶公司机动车,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4、行为不法或严重越轨

⑴对同事有重大侮辱行为;

⑵在公司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殴打;

⑶偷盗公司财物;

⑷在公司内赌博;

⑸在工作时间内酗酒;

⑹吸食毒品或携带其它违禁药品进入公司;

⑺在工作中寻衅滋事,妨碍生产秩序;

⑻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过去12个月中曾被严重警告而再犯任何需要纪律处理的过失。

第五十六条公司劳动纪律联合检查组负责全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工作。

各单位领导及考勤人员要积极配合。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检查结果定期发布劳动纪律检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经2008年4月29日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附录

附件一:

《职工刷卡考勤指南》

附件二: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附件三:

《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附件一:

职工刷卡考勤指南

1、正面面对考勤机刷卡,方能成正面像,成像的同时会有提示音“成功”。

2、无论上班、下班或是加班刷卡时无需按考勤机上的任何按钮,直接刷卡就可以。

3、上班前2小时刷卡视为有效上班记录,例如:

早7:

45上班,上班前从5:

45——7:

45之间刷卡多少次都视为一次有效上班。

4、下班后6小时刷卡视为有效下班记录,例如:

下午17:

45下班,下班以后从17:

45——23:

45之间刷卡一次视为有效下班。

5、两次刷卡必须错开30分钟,方视为2次有效,例如:

中午12:

02刷卡视为中午下班,错开30分钟12:

33再刷卡就视为下午上班,这就是两次有效;如中午12:

30刷卡在12:

59再刷卡就是视为中午一次下班,就没有上班刷卡记录了。

6、下班后加点,直接在加班后离厂时再刷卡,无需在下班时刷卡。

例如:

16:

15下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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