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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子项一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

  2.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或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具备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

  2.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

  3.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应当增加不低于新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的注册资本。

  依据: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

  4.公司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

  6.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人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8.自然人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9.《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10.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原件1份)。

  11.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设立外资(含合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科工贸信委外商投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科工贸信委网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

  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

  

(二)本市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分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5.分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总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总公司法人授权书(原件1份)。

  9.总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10.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总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提交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1份)。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程序和提交材料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依据: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除按照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近两年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2)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还须提交母公司的增资决议(原件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2.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子公司: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子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母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5)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母公司增资申请和增资决议(原件各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依据: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上述表格见附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

《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限的复函》(粤金函〔2011〕199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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