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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的事故特征分析修改.docx

电动自行车事故特征分析与防范

周星水黄兴元顾亚东

摘要:

近几年来,国家大力倡导清洁能源、绿色出行,电动自行车随之应运而生,数量激增。

由其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如车辆超标严重,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高发等。

通过分析引发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生产销售环节上的不规范,驾驶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定性不准确等,提出了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销售源头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法律,加强路面执法管理等对策。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防范对策

1、引言

电动自行车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交通工具,以其新颖的设计、靓丽的外观、快捷的性能和经济环保、方便节能、省时省力等优点,为广大消费者所青睐,加上电动车没有轿车那一套“考证、挂牌、保险、烧油”的繁琐事,成为广大市民首选的代步工具。

然而,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

电动自行车速度类似于小汽车,刹车类似于自行车,危险类似于摩托车,因此也给人们带来许多烦恼和灾难,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无声的马路杀手,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电动自行车事故,维护公民人身安全迫在眉睫。

为遏制日益增长的电动自行车事故,对其引发的交通事故原因予以分析,并研究相关的对策。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成为除机动车之外的另一大交通安全隐患。

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除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伤亡外,现在电动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

2、电动车现状及事故特点

2.1现状

(1)电动自行车质量千差万别。

生产环节管理不到位,造成电动自行车市场竞争无序化,大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在市场销售。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管理规范不健全,生产规模、条件、技术标准不一,导致产品参差不齐,很多电动车在出厂时质量就不合格,而在使用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维修保养,更有甚者,驾驶者违法改装车辆,导致安全性能降低,有的材质、焊接也存在质量问题。

(2)技术标准不规范。

目前,部分销售公司、销售点购进零配件进行组、拼装,缺乏专门的检测线来检测整车稳定系统、平稳系统、制动力系统等技术参数。

加之电动车生产厂家缺乏有效规范的管理,生产规模大小、生产条件、技术标准不一,导致产品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

有的厂家为追求最大利润,降低标准要求,导致大量不符技术安全条件的车辆流入市场,带来安全隐患。

(3)安全系数低。

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

然而,市场调查发现,目前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越做越大,有的安装了里程表、速度表、前后转向灯、后视镜,甚至使用摩托车大前灯;有的鞍座越来越长、越来越宽,变成双人座,“轻摩化”倾向非常明显,整车超重、超宽、超速问题非常明显。

行驶过程中,电动自行车由于车轮的抓地性能较差、车体太重,影响稳定性。

在超速行驶时遇到紧急情况很难及时制动,加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骑车时很少戴安全头盔,缺少自我保护措施,易引发伤亡交通事故。

2.2事故特点:

(1)事故后果比较严重,死亡率居高不下。

由于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大多不采用佩戴头盔等安全措施,加上其车辆本身质量大、速度快,甚至经常违法载人载物,因此,一旦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人往往是电动自行车驾驶和乘坐人员。

目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中最大的马路杀手。

一般来说,只要电动自行车和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骑车人非死即伤,其中有近一半死亡。

如此高的事故死亡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电动自行车没有保护措施。

骑车人是直接暴露在交通环境中,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极易受到严重的伤害。

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过快,而刹车性能较差,易发生交通事故,威胁生命安全。

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未经过培训直接上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电动自行车违法成本过低,违法后甚至不会受到处罚,是电动自行车频频违法的重要原因。

(2)事故原因大多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违章。

由于数量巨大,在交警部门管理间隙,驾驶者不按规定分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酒后行驶等陋习时有发生,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

(3)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

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例如:

福州市2007年到2010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统计情况如表1和表2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07-2009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增长迅速,2009年增加速度达到高峰。

2010年,电动自行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状况趋于良好。

从表2可以看出,超标电动自行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电动自行车总事故和总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最高达到90%。

而且这种情况并没有明显好转,所以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防治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中之重。

3、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1)电动自行车在生产和销售上的不规范

国家对机动车的生产、销售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的监管重视不够,导致许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钻法律的空子,生产大量不合格、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在市场销售。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整车重量、鸣号装置、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并要求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

而实际上许多电动自行车厂家因利益驱动,制造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同时受制作成本和工艺限制,有些电动自行车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缺陷,直接造成了电动自行车车速超标的安全隐患。

而对这种行为,国家各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上却持不同态度,再加上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使目前这种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混乱状况更是雪上加霜。

(2)对电动自行车定性不准,使其管理处于两难境地

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为20km/h,空车质量为40kg以下,具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这一规定来看,电动自行车应当归入非机动车序列。

因此在日常管理中,交警部门也只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至于“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的两轮轻便摩托车,[5]按有关规定则应归入机动车序列。

但目前的电动自行车其性能及在实际行驶中的速度等均与轻便摩托车相差不多,甚至有的可与摩托车相比。

从市场上的销售使用实际情况来看,既有纯粹采用蓄电池为动力,辅以人力驱动的电动自行车;也有纯粹采用内燃机为动力,无需人力驱动的摩托车。

由此可见,电动自行车中有很大一部分意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

因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把现行的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序列的确不太妥当。

另外,按法律规定,这两类车在管理上是大不相同的,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摩托车驾驶员需经过技术培训,且经过交通规则考试,待获得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后才能上路。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路则没有这一限制,买车即可上路。

交通规则基本上可以说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盲区”。

骑着属于非机动车类的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享受着机动车的权力,却又不遵守相关法律对机动车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是非机动车,无论其有多大过错,在一定的数额下,由机动车一方“买单”。

这种奇特的现象及交通管理部门所处的尴尬境地,实属是因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不准而形成。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由此可见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须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不必经过培训、考核就可以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这些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上路行驶时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同时,他们对车辆机械性能不掌握,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更为重要的是,当以上个体不安全交通行为升级为群体不安全交通行为的时候,交通事故的数量则不可避免地上升。

另外,电动自行车的外部对驾驶人也没有相应的保护设施,驾驶人的身体安全暴露在外面。

驾驶人在行驶时通常也没有头盔等保护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比普通自行车的损失要大,后果更加严重。

(4)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需求与现实交通环境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大多数城市道路在设计和建造时,还没有推出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型的交通工具,因此非机动车道是按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建造的。

甚至有一段时间许多城市由于错误理念的影响,对今后非机动车的发展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在城市改造时,把非机动道严重缩水甚至改成机动车道,因而当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时,非机动车道实在是难以容下发展势头如此迅猛的电动自行车,再加上主管部门对非机动道的管理上的不重视,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现象随处可见,使得电动自行车再通行需求及交通环境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和交通事故的大量产生。

(5)电动自行车执法困难重重,导致管理困难

电动自行车管理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主管部门缺失

2011年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然而,在一段时间后关于电动自行车整治谁来主导,各部门莫衷一是。

主管部门的缺失,是导致电动自行车管理困难的主要因素。

②缺乏行规

2008年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启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修订工作。

2010年1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出台,除把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其他都与10年前的旧标准没有太大区别,所以电动自行车行业仍然没有全新的标准。

③电动自行车数量“爆炸式”增长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飞速发展,产量和保有量均急剧增加。

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接近2亿。

如此庞大的群体,给交通管理部门带来了严重的考验。

然而,我国交通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再加上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安全意识匮乏,加大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难度。

④电动自行车未实名登记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时,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任何直观的辨识标志,从而难于进行查处和处罚工作。

加上电动自行车具有小和快的特点,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管制或处罚时,骑车人瞬间加速逃脱处罚。

电动自行车未实名登记,让电动自行车管理难上加难。

4、电动车交通事故防范

(1)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相关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发放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明。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特别是针对学生、青年、老年、妇女及残疾人等不同群体的素质和自身特点,区别对待,对症下药:

对于不足16周岁在校中学生,学校、家庭要严格制止驾驶电动车,鼓励学生步行或搭乘公交车,同时提倡老年人不骑电动车。

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促进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法守纪,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2)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

目前的法律规定要么过于笼统,要么层级过低,约束力不强。

制定涵盖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回收的法规,对非机动车类的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车铃、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标准,例如规定生产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设计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强化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的监管。

加强源头立法,健全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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