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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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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SHWY-L--

(路号铺面)

 

甲方:

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

201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

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前,已对承租房屋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本合同第二条所指非住宅房屋租赁事宜(以下简称房屋),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1

房屋坐落

2

计租面积(㎡)

首年租金单价(元/月)

合同租金

总额(元)

备注

各季度、年的租金情况见第三条

租金增长说明

租期内月租金每年递增5%

3

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

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帐号:

9043697

开户行:

工行江南支行

4

租赁期限

5

计租时间

6

履约保证金(元)

7

水电押金(元)

8

经营项目

9

其他事项

第二章 租金结算的约定

第三条租金按季度(自然季)结算,乙方应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10日之前,以转账方式交纳下一季度租金(如2019年12月10日前缴清2020年第1季度租金),每季度应缴租金情况如下表:

季度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合同期合计

第一季度(元)

第二季度(元)

第三季度(元)

第四季度(元)

合计

第四条 乙方逾期支付某月租金,每逾期1日,则每日按欠缴费用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累计30日不交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出现此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某月欠租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

租违约金=截止当日的欠租金额×3‰×逾期天数。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第五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相当于本合同免租期后前3个月租金。

租赁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抵损失,并有权进一步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无违约行为,且乙方结清该房屋所欠租金、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垃圾清运处理及物业管理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有效结清单据为准)并交回房屋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发票原件将履约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已交纳履约保证金但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乙方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自遗失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乙方可凭遗失声明及刊登的报纸、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该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乙方必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交回房屋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补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的约定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本体应符合正常的使用条件,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移交单》为准。

第十一条 乙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房屋移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移交时限延长最长不超过1个月(自本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计算,期间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超过1个月甲方仍不能移交房屋的,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款处理方式:

(一)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元)赔偿乙方损失。

(二)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在移交房屋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租赁起租日期顺延。

第十三条 房屋在交付之前,如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或因战争、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导致甲方无法移交房屋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移交房屋时,甲方首先以乙方在落款处预留的联系电话通知乙方,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收房屋,甲方再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将接收房屋的书面通知邮寄给乙方,自通知邮寄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已送达。

乙方应在接到房屋接收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房屋,否则,视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承租权,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出现此种情形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对乙方自费报装的水电设施,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可就该房屋水电设施的更名事宜与新承租人协商,协商一致后,乙方与新承租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水电更名手续,协商不成的,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销号手续。

对于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报装,或乙方租赁期间,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水电设施,乙方交回房屋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过户给甲方或新承租人。

第十六条 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结构、构件的完好,如乙方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乙方在交回房屋时,不得留存物品,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同乙方放弃的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五章 房屋水电表等设施报装及使用的约定

第十七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不包含水电表等设施。

乙方应自行负责以乙方的名义申请安装或报建承租房屋水电表等设施,甲方应积极协助,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申请(或不及时)安装或报建的,对乙方装修、营业等造成影响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物业等费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租金或其他水电等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电或封门等措施,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按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水电费押金。

租赁期间,如乙方承租的房屋发生水电费欠缴的,如为甲方收到水电部门送达的关于乙方欠费的催缴通知的,可将乙方交纳的水电费押金为乙方代缴其拖欠的水电费及滞纳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于15日内向甲方补足水电费押金,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租赁期内,出现此种情形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视为乙方违约,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屋用途及经营项目的约定

第二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约定的用途及经营项目使用房屋。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经营项目。

如有擅自改变用途或经营项目的,乙方负责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房屋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特别是特种行业的须取得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及经营。

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

第七章 房屋转租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全部转租或全部分割转租。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于履约保证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与次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与次承租人约定的转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甲方对次承租人的义务条款。

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将转租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转租期间,因次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第八章 房屋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在房屋内部乱搭乱盖,或在房屋顶层加建、扩建;

(二)超荷载堆放物品;

(三)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或拆除房屋主体结构;

乙方有本条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

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及时腾迁,如乙方拒不搬迁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搬迁;如因乙方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负责维修养护范围的约定:

(一)甲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框架、墙、楼板等主体结构的维修养护,因乙方行为造成损坏的除外;

(二)电梯的大修由甲方负责或由甲方承担公摊。

第二十八条乙方负责维修养护范围的约定:

(一)乙方负责除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二)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甲方组织维修后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三)乙方按租赁面积比例,分摊除电梯大修外的物业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支出;

(四)乙方自行购置或增加的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不定期检查承租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做好其负责维修项目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

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应由甲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告知甲方,如因乙方不告知导致甲方未及时进行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或维修可能会对乙方的装饰装修造成局部破损,如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时1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如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章 房屋装饰装修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 乙方装饰装修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但每次缴纳的装饰装修保证金不得低于3000元。

乙方的装饰装修竣工后,经甲方检查,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按乙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票据原件,将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装饰装修时有违约行为,违约金从装饰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余额退还乙方(不计息)。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活动或擅自增加装修范围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的装饰装修项目超出经甲方批准的实施内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超出部分的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三条 乙方自行负责装修行为对第三方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装修工程竣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须经甲方验收,未验收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章 物业管理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乙方承租的房屋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乙方承担物业服务、电梯使用、垃圾处理、水电公摊等费用,并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约定。

甲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乙方违反本章约定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时当月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章 房屋“门前三包”责任的约定

第三十七条 由乙方负责承租房屋“门前三包”。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从房屋(店铺、门面)门前至路沿石边的整个区域的卫生、秩序、路树、绿化带(池)、车辆停放等。

第三十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的承租房屋(店铺、门面)“门前三包”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乙方没有履行“门前三包”约定的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第一次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期限内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的,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00元给甲方;同时,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不继续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乙方没有做到承租房屋(店铺、门面)“门前三包”,被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整改二次以上(含二次)或被处罚一次以上(含一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0元。

第十二章 房屋征收的约定

第三十九条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而发生房屋征收时(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及时搬迁,逾期不搬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发生房屋征收时,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房屋的天数计交租金。

第四十条 租赁期间发生房屋征收时,征收人给予的有关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按以下约定执行:

房屋产权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商铺临时过渡费用归甲方所有;搬迁补助费、房屋设施设备(如电话、有线电视、空调、三相电源等)迁移费归乙方所有;乙方投入的房屋装饰装修费用及乙方报装用水用电设施的费用,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章 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四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

(一)甲方出租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由于甲方原因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单方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属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相当于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单方终止本合同,提前退租的,属乙方违约,乙方赔偿甲方相当于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腾空期限内将房屋腾空交还甲方的,房屋腾空交还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本合同终止(解除)时的月租金的8%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第四十五条乙方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注销或被吊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如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危旧房改造,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及时搬迁,逾期不搬的,属乙方违约。

(二)甲方出卖、转让商铺的,除出卖、转让给甲方关联企业、参股企业等与甲方在利害关系的企业、或因政策不能出卖、转让给乙方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七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出现本条情形的,乙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天数计交租金。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落款处的地址视为送达地址。

如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有义务通知另一方。

任一方变更通讯地址但不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按原地址送达,送达后如发生退件或拒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相关补充条款。

第五十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甲方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地址:

亭洪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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