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规章制度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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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规章制度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规章制度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XX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管理,严肃会计、出纳纪律,维护会计、出纳工作秩序,保证会计、出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393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390号)、《<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银发[##]524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辖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统一的《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规章制度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信用社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信贷工作中各种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按本规定作相应处理外,同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农村信用社主任、内勤副主任、会计、出纳、信贷、复核等岗位人员。

第五条 在执行本《实施细则》时,多项(次)违规可累加处罚,必要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警告、记过、撤职至开除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违反会计出纳制度共同类

第六条 对会计出纳制度共同类违规的处罚

(一)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规定。

每季末按规定提足各项提留,漏提一项处罚内勤副主任(不设内勤副主任的社为主管内勤工作的副主任,下同)、主管会计各100元。

(二)按上级行社规定不实行柜员制而单人临柜操作,不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正副钥匙分管、印、押、证分管分用,相互制约的,办理业务按规定应换人复核而无换人或交叉复核的,对责任人每项处100—200元罚款,属领导安排的,只处罚领导200元。

(三)不督促执行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联行密押、各类印章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弱化内控制约,放任经办人员违章操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每项处罚50—100元。

(四)网点办理大额转、支款业务,不执行审批或授权审批制度的,每笔处以30—50元罚款。

(五)未按要求对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入库保管的,参照安全保卫相关条例处罚,因保管不善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造成帐实不符的,对责任人处以最低三个月工资金额的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六)私自动用有价单证,开具空头支票、存单(折)或办理空头汇款的,除对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罚款外,另按涉案金额处以50%的罚款,并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负责人不按要求每月定期、不定期查库(含现金、有价单证、抵押品、重要空白凭证)或查库无记录的,每缺一次,处以50元罚款。

(八)负责人不认真执行事后监督制度,检查走过场,应查而未查或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业务差错,每次处罚100—200元。

(九)人员变动不抄列经管项目清单、不办理交接手续、不按规定实行负责人监交或错帐未查平移交的,对责任人(含监交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十)对检查人员的检查不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整改意见落实整改的,对负责人和所涉人员,每次除处以200元罚款外,还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十一)使用综合业务系统的网点,遇系统问题或网络问题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县联社或桂林中心,因不报而造成业务差错的,处罚有关责任人100元,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相关人员赔偿。

第七条 违反会计核算制度的处罚规定。

(一)按日轧帐,总分核对。

未按规定按日轧帐的,发现一次扣罚有关责任人20元。

当日轧帐后科目日结单与总帐互相核对盖章,不执行的,每发现一处处罚有关人员5元。

凡总分不符超过两个月未发现或发现不作查对相符的,处罚内勤副主任、会计、复核各200元。

(二)帐务处理做到“五无”(即帐务无积压、结算(联行)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帐无串户、存款无透支),有一项做不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三)帐务核算达到“六相符”(即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据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内外帐务相符),有一项达不到的处罚有关责任人50—100元。

(四)现金收付及转帐违反操作程序发现一次处有关责任人50元罚款。

(五)认真验查帐号、户名、凭证印鉴和票据的有效期限,防止诈骗和冒领事故发生。

若要素审查不严,因此造成差错的每笔罚会计(记帐)员5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另予追究。

(六)坚持当时记帐,帐折见面。

未核对帐折或相关凭证,每笔处以经办人50元罚款。

(七)收回贷款本息、吸收存款不入帐,挪用库款、截留储户利息的,不论金额大小,除全额追缴外,没收非法所得,另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不将工本费、邮电费、手续费纳入相关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挪用、截留等情况的,除全额追缴外,每发现一次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罚款。

(九)按户立帐,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

使用丁种帐页记载的帐户,必须逐笔销帐,按月加计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并与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未按要求执行每查处一次处罚相关人员30元。

(十)内部帐销户,打印出的销户帐页要妥善保管,年终统一装订归档管理,不执行的处罚有关责任人50—100元。

(十一)使用综合业务系统的网点,内部帐每月要打印一次,不执行的处罚相关人员50—100元。

(十二)各社的帐户,应及时对帐,月后10天内收回对帐回单联要达90%以上,达不到的,处罚内勤副主任、会计各5元,收回的对帐回单联应附在该帐户月末最后余额帐页上,未执行的处罚相关人员5元。

(十三)贷款到期不及时办理展期并核对利率积数的,事后逾期需市清算中心进行调整的每笔罚款10元。

(十四)未经社主任受权发放的贷款(凭贷款凭证的除外),每笔罚款500—1000元,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十五)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发生错帐,不及时(跨班次或次日)查找,且不通知管理部门和相关网点,不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处有关责任人每次30—50元处罚。

(十六)不遵守计算机操作有关规定和记帐规则,不预留个人密码,未对密码严加保密,不认真执行操作员密码、磁卡管理制度,密码不密或不经常更换的,临时离岗不执行签退的或锁屏的,每次处罚款100—200元。

(十七)无凭证或未凭有效凭证输入业务数据的,每笔处100—200元的罚款。

(十八)办理授权业务,授权柜员将返回的授权密码抄写在被授权交易的凭证上,双方加盖私章,不执行的每笔处罚责任人50元。

(十九)随意在“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科目进行挂帐,年终不及时清理相应挂帐的,每笔(项)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二十)加强对预留印鉴卡的管理。

使用电脑验印的,预留印鉴卡在完成键入印鉴库工作后,必须集中入库保管,不得散放;采用手工验印的,预留印鉴卡营业中要妥善保管,日终必须集中入库保管。

凡违反的,每查处一次罚款20元。

(二十一)日终未做1453关机就下班走人,罚临柜人员每人每次100—200元,如经市清算中心工作人员或相关负责人通知仍未及时到场进行关机,只是将密码告诉他人,让他人帮其关机的,加倍予以处罚,以后如累犯可累加处罚。

第八条 凭证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要素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每项扣罚经办人5元,不齐全、不完整的类型包括:

(1)错漏凭证日期(年、月、日);

(2)错漏收付款单位户名、帐号、开户行(社)名和行(社)号;(3)错漏人民币符号及大小写金额不符;(4)错漏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5)错漏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6)错漏密押、印鉴及规定的信用社和有关人员印章;(7)套写凭证未用双面复写纸,单写凭证使用圆珠笔或铅笔;(8)凭证涂改,字迹不正确、不规范。

第九条 按规定记载和结转总帐。

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等填入有关栏内,每月结转新总帐时,应将旧帐“上年底余额”、“自年安装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帐页的有关栏内。

不执行的,每缺一项处罚会计10元。

第十条 按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并登记齐全,内容完整。

凡应设而未设的每缺一个处罚内勤副主任及有关责任人各20元;登记不齐全的每项处经办人5元。

会计应设的登记簿包括:

(1)重要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

(2)会计人员短期代理登记簿;(3)会计档案登记簿;(4)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5)开销户登记簿;(6)微机维护登记簿;(7)印、押、机保管使用登记簿;(8)存款挂失登记簿;(9)低值易耗品登记簿;(10)固定资产登记簿;(11)柜面监督情况登记簿;(12)发生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13)临柜登记簿;(14)电脑非正常业务处理登记簿;(15)网络综合业务授权登记簿(其他登记簿参照[2003]162号文件)。

第十一条 会计、出纳人员变动、轮休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未建立会计、出纳交接登记簿的,处罚内勤副主任、会计、出纳各50元,建立登记簿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交接双方及监交人、批准人不在登记簿上签章的,处罚有关人员各50元。

第十二条 对会计档案(含凭证、帐、表、备份盘及其它辅助核算资料)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按制度要求按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专库保管,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

应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包括:

月计表、年终决算有关报表、科目余额表。

各种分户帐表、各种已用传票、会计人员移交清单(册),年度会计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记录、财务分析及其他会计档案等有关资料。

不按规定收集的,每缺一项处罚会计20元,不登记的,处罚会计50元。

(二)会计档案的装订、编号和封面填写不规范、签章不齐的,对责任人每册处以5—10元罚款。

(三)会计档案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前抄具清单上缴保管,上缴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的,对责任人每次处5—10元罚款。

(四)信用社未按规定设立专用档案库,会计档案未指定专人管理,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落实。

(五)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到分类保管、登记清楚、完整无缺、无虫柱、鼠咬、霉烂现象。

违者每册处罚档案管理员5元罚款。

(六)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内部调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经负责人批准。

违者每次处罚档案管理人员100—200元罚款。

(七)严格执行销毁档案的有关规定,保管期满的档案,销毁前必须造具“销毁档案清册”报县联社批准后,按规定执行销毁。

违者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0—300元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八)网络综合业务当日打印的日计表及分录流水等所有会计档案,按日期顺序装订归档,不执行的处罚会计50元。

第十三条 对出纳制度违规的处罚:

(一)付款时要在付款凭证背面按实际面额登记票面并盖票面复核名章,不执行的,每笔处罚出纳、复核各10元。

严禁在系统上空收空付,不执行的每发现一笔处罚责任人100元。

(二)票币整点及时。

成把、成捆的票币做到点准、墩齐、扎紧、盖章清楚,并盖好当日日戳和经办人名章。

凡是出纳票币零乱、难以清点、盖章模糊和漏盖章等现象,处罚有关人员50元。

(三)凡发现假票,均应没收,开具没收单,并当顾客面在假票上加盖“假票”戳记,登记假票登记簿。

兑换破币,亦须当顾客面加盖“半额”或“全额”戳记。

不执行的,视情况扣罚经办人10—50元。

(四)出纳按规定设立有关登记簿并进行登记。

不设立的扣罚内勤副主任20元,登记不全的发现缺一项扣罚经办人5元。

出纳应设的登记簿有:

(1)库存登记簿;

(2)内部库存登记簿;(3)尾数箱卡把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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