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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章程范本doc

 

运城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学校职能

第四章内部治理结构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六章学生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章经费、资产、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九章校训、校徽和校庆日

第十章附则

运城学院的前身是由运城师范专科学校、运城地区教育学院与河东大学(筹)合并组建的运城高等专科学校。

1978年5月,运城师范专科学校首先创立。

1989年12月,三校合一。

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运城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独立设置运城学院。

目前,已发展成为涉及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历史学、法学、农学、经济学等10大学科门类,拥有2万余名师生的多科类地方本科院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运城学院,英文名称为YunchengUniversity。

第二条学校住所地位于山西省运城市复旦西街1155号,分住所地位于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333号。

学校网址:

第三条学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以地方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多科并举,立足运城,服务山西,服务基层,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本科院校。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制度;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职能

第九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条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系统的学科专业知识、过硬的实践应用能力和较强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拓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抓好本科教育,推进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战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和校校合作,促进学科专业理论教育与应用实践教育相融合。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市场规律,立足学校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遴选扶持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培育学校办学特色。

第十四条学校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开展教师培训培养,强化实践教学能力,提升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开展科学研究。

全面支持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不断进步。

选择支持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增强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有重点地支持学术理论前沿研究,追求理论和技术的新突破,提高学校学科专业的学术地位。

第十七条学校发挥自有的人才和资源优势,有组织地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体现学校的办学实力,优化学校的办学环境。

第十八条学校提高教师人文素养,培育文化专家和学者群体,参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第四章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运城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校长要列席会议。

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

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

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且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六)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运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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