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规程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及相关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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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1.1财产直接损失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1.2重置价值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1.3烧损率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1.4残值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1.5低值易耗品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1.6经济林木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1.7古树名木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2计算方法

2.1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在具体统计时,应按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2.2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3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2.3.1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1)

式中:

重置价值——按BGFG-A-XF-001-010-003重置价值确定;

折旧年限——按BGFG-A-XF-001-010-004折旧年限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确定。

2.3.2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

在建工程造价——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2.3.3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3)

2.3.4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

(1)。

2.3.5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4)

2.4.其他财产损失计算

2.4.1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2.4.2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2.4.3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20%计算。

2.4.4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

图书、期刊等资料按上年度的分类平均书价计算;缩微胶片(卷)、磁带、光

盘等非图书资料按购进价格计算。

2.4.5城市园林财产损失计算

a)苗圃、草圃、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每平方米(株)价格计算。

3重置价格确定

3.1房屋、构筑物重置价值(不含土地购置费)的确定

计算公式:

重置价值=失火时该类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

3.2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确定

按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3.3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3.3.1直接方法

3.3.1.1在市场上可以找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3.3.1.2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以原值作为重置价值。

3.3.2类比方法

在市场上找不到与烧损设备相同产品,但可以找到与之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4财产折旧年限表

类型

折旧年限,年

1生产、经营用房

 

1.1钢结构

40

1.2钢筋混凝土结构

35

1.3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1.4受腐蚀生产用房、危险品专用仓库

25

1.5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

1.6仓库

35

2非生产、经营用房

45

3简易用房

8

4房屋装修

5

4.1办公、居民用房装修

10

4.2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场所装修

5

5构筑物

 

5.1水库

50

5.2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

40

5.3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35

5.4其他构筑物

20

6设备

 

6.1动力设备、传导设备、非生产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

6.2复印机、文字处理机、打字设备、电视机、电子计算机及系统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移动无线电话机

5

6.3运输设备,机械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用测试仪器设备,工业炉窖,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等通用设备

10

6.4电力工业专用输电线路

32

6.5电力工业专用配电线路

15

6.6电力工业专用发电及供热设备、变电配电设备

20

6.7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自来水、燃气设备

20

6.8机械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电子仪表电讯工业,冶金工业,矿山、煤炭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等专用设备

10

6.9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载货汽车

8

6.10轻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其他机动车辆

10

6.11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

10

6.12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运输船舶及辅助船舶、铁路机车车辆和通信线路

16

6.1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通信导航设备、邮电通信电信机械及电源设备

7

6.14集装箱

7

6.15供电系统设备、供热系统设备、中央空调设备

18

6.16电梯、自动扶梯

10

6.17消防安全设施

6

6.18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器

5

6.19化纤地毯、混织地毯

3

6.20纯毛地毯

8

6.21办公用家具设备

15

6.22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皮带螺旋运输机械、土方铲运机械、钢筋及混疑土机械

10

6.23单转电动起重机、内燃凿岩机、风动凿岩机、电动凿岩机、等离子切割机、磁力氧气切割机、混疑土输送泵

5

6.24材料试验设备、测定仪器、计量仪器、探伤仪器、测绘仪器

8

6.25采编设备、专业用录音设备、组合音响设备、盒式音带加工设备、录像设备、生产用复印设备、激光照排设备、远程数据传输设备

6

6.26幻灯机、照相机、闭路电视播放设备、安全监控设备

10

6.27其他设备

10

5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

烧损率分类

评价方法

烧损率

房屋、构筑物

设备

轻微烧损

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主体结构保持完好。

少量的门、窗、装修及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稍有变形或局部烧损。

采用小修工程修复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养即可修复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小修、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可修复

10

一般烧损

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局部剥落或碳化,个别主体构件出现细小裂缝或烧损。

木结构门、窗、装修局部碳化,翘裂或烧损;钢结构门、窗局部变形、翘曲。

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局部变形或烧损。

修缮时需牵动或拆除少量主体结构,采用中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符合下列条件:

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需通过项修、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修复

40

烧损率分类

评价方法

烧损率

房屋、构筑物

设备

严重烧损

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部分严重剥落,局部露筋或开裂,个别主体结构倾斜或塌落。

木结构门、窗、装修大部分严重碳化或烧损;钢结构门、窗大部分严重变形,部分脱落。

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大部分严重变形或烧损。

修缮时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结构,采用大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大修、全部拆卸

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修复

2)部分使用功能或精确度虽不能修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使用要求,尚可使用

70

全部烧损

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大部分或全部严重剥落、露筋或断裂,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

门、窗、装修及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大部分或全部烧毁脱落。

已无修复价值,需采用翻修工程,拆除重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

2)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损坏,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

3)修复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

4)鉴定,大修后虽能修复,但不如更新经济的;或大修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100

1.房屋、构筑物烧损率评价单位:

幢、间。

2.设备烧损率评价单位:

台、套、只、个、座、条、节、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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