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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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初稿

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初稿)

1 适用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县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要点适用于全国县(区)级行政区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T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1024-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1021-2009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19231-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土地整治

  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活动的统称。

3.2 农用地整理

  采取平整土地、归并地块,建设灌溉、排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措施,通过综合整治农用地及其间的零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促进农田适度规模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3.3 土地复垦

  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损毁(包括地震、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原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的活动。

3.4 未利用地开发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水土资源相匹配为原则,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宜农未利用地,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的活动。

3.5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采取工程技术、土地产权调整等措施,对农村居民点及农村所属特殊用地、工矿用地等进行拆迁、重建、更新、合并,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活动。

3.6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等目标的土地整治活动。

4 总则

4.1 规划定位

  县级规划是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性规划,是落实市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要求和指导乡(镇)、村等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下级规划)编制的衔接性规划,是统筹县域土地整治的纲领性文件及行动计划,是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及审批的基本依据。

4.2 主要任务

  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包括:

  a)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土地整治的战略和目标;

  b)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c)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规划及项目,统筹安排土地整治相关内容,优化田、水、路、林、村空间布局;

  d)制定规划实施计划与投资方案;

  e)开展规划实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评价;

  f)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3 规划范围

  4.3.1 县级规划范围为县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相一致。

  4.3.2 沿海地区除现状土地外,规划期间自然和人工形成的土地应纳入规划范围。

4.4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一般为10-15年,目标年应与同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在规划期限内,应提出近期(一般为5年)土地整治安排。

4.5 编制主体

  4.5.1 县级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4.5.2 县级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5.3 承担县级规划编制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4.6 编制依据

  县级规划的编制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号)、《农村土地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b)国家有关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c)《市级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县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部门各行业发展规划、有关区域发展规划,以及有关土地整治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政策文件。

  d)依法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相关调查评价成果。

4.7 编制原则

  土地整治规划应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内涵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县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上下结合,与有关规划协调;

  c)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及有关调查成果为基础;

  d)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补充耕地任务,坚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的统一;

  e)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城乡统筹发展的综合效益;

  f)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优化生态空间格局;

  g)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方案;

  h)坚持政府决策、部门合作、专家论证、公众参相结合。

4.8 编制程序

  县级规划编制一般分为以下阶段:

  a)准备工作;

  b)调研分析;

  c)基础研究;

  d)拟定方案;

  e)协调论证;

  f)评审报批;

  g)规划成果应用。

4.9 其他要求

  4.9.1 编制县级规划除执行本要点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9.2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或要求,但不应与本要点抵触。

  4.9.3 县级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规划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有关要求见附录A。

  4.9.4 县级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规划管理信息化的需要。

规划成果应符合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标准的有关要求。

5 准备工作

5.1 组织准备

  5.1.1 成立规划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作计划,落实编制经费,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审查规划方案等。

  5.1.2 组建规划编制组。

编制组负责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5.1.3 进行宣传动员,对有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

5.2 技术准备

  5.2.1 基础资料收集

  5.2.1.1根据规划需解决的问题和完成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调查收集以下基本资料:

  a)自然条件:

主要包括气候、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植被、自然灾害等资料。

  b)自然资源:

主要包括土地资源、耕地后备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资料。

  c)经济社会状况:

主要包括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农业统计、农用地分等、区域交通、农田水利、民风民俗、历史文化资源等资料。

  d)生态环境状况:

主要包括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评估、监测等资料。

  e)有关规划、标准及调查:

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农业、林业、牧业、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规划、标准及调查资料等。

  5.2.1.2基础资料应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

主要包括纸质文字报告、数据、图件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5.2.1.3基础资料调查时,应进行信息核查、归档整理工作。

  5.2.1.4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料及调查成果。

当所收集的资料经整理后不能满足规划编制要求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5.2.2 规划基数确定

  应以合法审定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二调成果更新到规划基期,形成规划基数。

  5.2.3 基础图件准备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图件的基础上,结合同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及近期土地利用的变化,调整形成规划基期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制图要求选择和准备其他有关基础图件。

6 基础研究

6.1 一般规定

  6.1.1 基础研究包括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情况评价、土地整治潜力调查评价、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等。

  6.1.2 基础研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工作基础和成果,依照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开展。

6.2 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情况评价

  6.2.1 一般要求

  上轮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地区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未开展上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开展土地整治相关工作情况的总结和评价。

  6.2.2 上轮规划编制情况介绍

 结合上轮规划编制环境背景,分析上轮规划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及主要实施措施情况。

  6.2.3 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总结

总结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经验,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挖掘情况,补充耕地主要途径、面临问题及困难,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

  6.2.4 上轮规划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对比分析上轮规划实施期间补充耕地及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地区,应分析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

  6.2.5 总体效益评价

  结合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从不同项目类型角度,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的目标设置来选取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的总体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6.2.6 保障措施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总结现行规划保障措施及有关政策、组织、资金执行情况。

  6.2.7 总结与建议

  评估上轮规划编制实施及有关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析问题存在原因,并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建议。

6.3 土地整治潜力调查评价

  6.3.1 潜力调查

  6.3.1.1充分利用准备工作阶段所收集资料,当所收集资料经整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划编制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6.3.1.2补充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及相关规划等资料为基础,采用问卷、实地抽样等方法,调查确定各调查单元各类待整治土地资源总量及新增耕地系数。

  6.3.1.3补充调查应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下,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

  6.3.1.4补充调查一般应采用全面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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