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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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是区、市、县级国家税务局。
二、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新办企业和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已在国税机关备案的资料除外):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三)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及企业全部银行帐号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企业验资报告;
(八)总帐复印件;
(九)企业章程复印件;
(十)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工作流程)
(一)文书受理
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接收认定申请资料,并初步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及报送资料的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文书受理岗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随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二)初审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传递来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案头审核。
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对约谈内容要做好记录,并由所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认可。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完毕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交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复审
流转税管理部门经过复审,对情况属实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报县级国税局审批。
(四)审批
县级国税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权限审批确认。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新办企业
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新办商贸企业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⑴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①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时间为半年。
②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⑶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新办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3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一)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
(二)条件
1、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⑵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新办企业
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⑴新办商贸企业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①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1)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时间为半年。
2)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③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⑵新办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3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
(三)程序
1、文书受理
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接收认定申请资料,并初步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及报送资料的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文书受理岗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随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2、初审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传递来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⑴案头审核。
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⑵约谈。
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对约谈内容要做好记录,并由所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认可。
⑶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完毕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交流转税管理部门。
3、复审
流转税管理部门经过复审,对情况属实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报县级国税局审批。
4、审批
县级国税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权限审批确认。
(四)权限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是区、市、县级国家税务局
(五)期限
1、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承诺时限。
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理认定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视为违反规定。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新办企业和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已在国税机关备案的资料除外):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及企业全部银行帐号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
8、总帐复印件;
9、企业章程复印件;
10、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请时间: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增值税企业类别
年度实际销售额或年度预计销售额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合计
固定资产规模
会计财务
核算状况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设置帐簿种类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经批准核发数量
管理环节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上级税务机关: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
1、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可以按预计销售额填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权力与义务。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写本表,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类别:
填工业、商业;
3、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填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自存,一份上级税务机关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