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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税率

1.营业税-税率5%全部价款扣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乘以税率,全部价款是指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

旅行社收到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额外添加的景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返利、佣金、折扣等分成收入,应并入接团取得的收入。

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列举的两类费用:

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费用均不得扣除。

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另外价外费用不得扣除,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

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基于营业税的一堆附加税

附加税城建税=营业税*税率,按公司的地域不同,使用税率分1%,3%,7%不等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

3.签订合同需要交印花税,税率依据不同的合同内容有较大差异,你可以度娘一下。

4.企业所得税企业有盈利就要交,一般是利润总额*25%

关于l旅游业营业税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业营业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迹税率

这里的营业额系《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营业额,税率5%。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扣除范围: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

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只限于旅行社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部分的费用,旅行社自身发生的费用不能扣除,并且如果旅行社用自己的车接送旅客、为旅客买保险、发给旅客帽子等旅行用品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扣除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不得扣除。

符合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

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旅行社要注意,只有取得上述合法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如,某旅行社2012年4月份接待一旅游团队40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8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20000元、餐费13000元、交通费10000

元、旅游景点门票24000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6000元。

其中,餐费开支有3000元系盖有饭店财务章的普通收据。

应纳营业税额=【80000-20000-(13000-3000)-10000-24000-6000】X5%

=10000X5%

=500(元)

注意:

餐费开支有3000元系盖有饭店财务章的普通收据,不是合法的发票,计算应纳税营业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旅游业营业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旅游业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业的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旅游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国税发

[1993]149号)

二、旅游业适用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

业一旅游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取得收入时,按照5%勺税率征收营业税。

1、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2、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

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

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

从高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8]254号)女口:

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使用索道的收费的,必须在门票中单独列出索道收费价格,能分别核算门票和索道收费的,对门票收入按照“文

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勺营业税,对索道收费按照“旅游业”税目征收5%勺营业税;门票

和索道收费不分别标价和分别核算的,以含有索道收费的门票收入全额作为索道收费并按

“旅游业”税目征收5%勺营业税。

三、旅游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

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

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四、旅游业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

新条例: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

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

其他其他旅游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理解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该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变化:

一是适用主体发

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

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

二是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列举的两类费用:

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

用,除此以外的费用均不得扣除。

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

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全部价款是指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

旅行社收到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额外添加的景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返利、佣金、折扣等分成收入,应并入接团取得的收入。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一)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

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

的"交通费”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

因此,旅行社租赁车辆的租金、自己直接支付的

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苏地税函[2006]225号)

(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应按规定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并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

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但未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换开发票。

在未换开发票之前,暂不得扣除相关费用计征营业税。

(苏地税函[2009]210号)

五、旅游业使用凭证问题

旅游业纳税人申报扣除有关项目时,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行为发生属于营业税

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

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

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证

对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和征管对策的研究

发布时间:

2009-12-1

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

具有无烟产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构成经营

旅游业的三大要素,它具有广泛性、地域性、季节性、经济性、多样性等特点,是一项

综合性的经济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民对旅游消

费的需求将进一步上升,国内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而旅游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和征管对策,

对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旅游业的定义和构成范围

对旅游业的定义,具体有代表性的有两种。

一种是旅游业就是在旅游者和交通、住

宿及其他有关单位中间,通过办理有关签证、中间联络、代购代销,通过为旅游者导游、交涉、代办手续,此外也利用本商社的交通工具、住宿设施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的行业。

”这种见解事实上是将旅游业等同于旅行社业。

另一种见解,美国旅游学家唐纳德•

兰德伯在《旅游业》一书中认为:

旅游业是为国内外旅游者服务的一系列相互有关的行

业。

旅游关联到旅客、旅行方式、膳食供应设施和其他各种事物。

它构成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一一随着时间和环境不断变化的、一个正在形成和正在统一的概念”。

对于旅游业的构成,一般认为旅游业主要由旅行社部门、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馆为代

表的住宿业部门等三个部分组成。

在我国,人们通常将旅行社、住宿业和交通运输业称为旅游的三大支柱”。

此外,从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特别是从一个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角度去认识,旅游业除上述三个部分之外,还应包括以旅游景点为代表的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以及各级旅游管理组织。

二、关于目前我国对旅游者的统计范围的技术性定义

关于国际游客。

为了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游客作了以下界定:

国际游客(入

境游客)指来我国探亲访友、观光、度假、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同时并规定,游客是出于上述目的离开常住国到我国内地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

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关于国内旅游者,国家统计局作了规定,国家旅游局作出了修改和解释。

国内游客是

指任何一个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而离开常住地到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且在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目前我国对上述游客及旅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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