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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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批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批制度
一、审批责任部门:
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站
二、审批责任人
街道社保专干
三、审批依据:
长政发【2007】37号
四、审批范围
辖区范围内社区居民
五、审批权限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审批
六、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所有居民
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八、办理程序和时限
周一至周五
九、监督检查
1、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
2、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3、街道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室主任和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审批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资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办理事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办理依据:
长政发【2007】37号
办理时限:
办公时间随到随办
办理部门: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程序:
1、申报
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近照一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的医保手册复印件;低保对象另须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员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无”人员另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
2、资格审核
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型,计算缴费金额并打印缴费通知单
3、交费
参保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长沙市商业银行网点缴费,银行开具《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4、领取手册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办理电话:
8530360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流程图
参加养老保险须知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
二、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须知
(一)、领取下列表格
(1)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2)长沙市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
(3)长沙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清册(一式二份);
以上三项由参保单位按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携带的资料
除一条中的三项表格之外,还需携带下列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批文(并带复印件存档);
(2)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带复印件存档);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带复印件存档);
(4)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并复印其中工资表存档);
(5)应付工资帐和应付福利费用帐。
(三)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测算
(1)审核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加盖公章;
(2)企业提供的员工名册人数与参保人数是否相符;
(3)企业工资表、财务凭证、费用明细帐与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是否相符,并依据财务凭证、工资表确定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4)没有资料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社保中心派人到企业现场稽核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
(5)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七个工作日内测算养老保险费并打结算单(一式四份),然后通知企业缴费;
(6)企业凭结算单向社保部门指定的开户行现金进帐或转帐;
(7)凭结算单、现金解款单、银行进帐回单到政务大厅开票。
(四)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变更、注销
(1)《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初审合格后录入微机;
(2)制作《社会保险登记证》;
(3)企业按社保中心通知的时间,带缴费结算单和财务收费发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变更时填写变更登记表,带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重新登记发证;
(5)办理注销手续时带申请表、有关法律文书、各种社会保险费清缴证明和其它有关注销文件。
个人养老保险须知
一、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续保)需提供资料
(1)属于第一次续保的带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
(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属于再次续保的带前次缴费凭证。
(二)缴费程序
(1)社保中心领取缴费单;
(2)凭缴费单到银行进帐;
(3)凭银行进帐单到政务中心开票。
(三)缴费方法
(1)缴费年度从当年4月到次年3月为一个缴费年度;
(2)个人缴费一年一次性足额缴纳,并在每年3月底以前缴纳。
(四)缴费比例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自谋职业者可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五)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月工资在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间的任意数。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条件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达到国规定的退休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
(2)养老金的计算
从2006年1月家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5年底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须知
出示用人单位调入函;凭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凭个人帐户储存额单据和个人帐户档案。
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指南
一、单位人员异动增加
1、申报表必须单位盖章,并信息齐全;
2、人员异动增加时必须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存档;
3、起保时间:
人员异动增加必须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之内及时办理;
4、申报表交付时单位经办人必须签名,签署日期,并一式两份,审核后,单位一份、社保一份。
二、单位人员异动减少
1、申报表必须单位盖章,并信息齐全;
2、人员异动减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真实的辞职报告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存档;
3、单位人员异动减少必须在停薪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报,未及时申报的,从申报之日起停保;
4、申报表交付时单位经办人必须签名,签署日期,并一式两份,审核后,单位一份、社保一份;
5、单位有欠费,必须缴清欠费后,才能办理停保手续。
三、外地个人帐户转入
转入实行准入制度。
个人帐户转入必须本人申请,参保单位同意,同时具备本市户口,且在我市已参保,并经社保中心审批;
如果同意接收,便向对方社保机构开出接收函,并提出有关要。
按要求转入的转移单方可接收;
未经同意或未按要求转入的,我局不接收。
如果资金已转入我局,由财务退回原处;
转入单一式两份,外省基金转达入,财务核实到帐后才受理,签收后,转入对象留一份,社保中心留一份登录个人帐户有关信息;
社保中心业务登录后,根据基金转入情况登记个人帐户。
四、个人帐户转出
提供转达入社保机构接收函;
提供转出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该职工原单位必须办理报停手续,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欠费,或处在职状态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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