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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笔记

债权

一、总论

(一)概述

1.概念:

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A.特定主体:

债权人(拿着借条的~),债务人(写借条的~)

B.债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调整人与物的关系)

C.特定行为:

给付

为:

积极的提供一定的财务或劳务

不为:

消极的不作为

2.性质:

请求权(相对于物权的支配权而言)

相对性

不可侵犯性(相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对人性

3.债务(书P53)

4.债法内容

A.债法调整的对象:

债的关系

B.债法的内容:

(书p50)

债法总则主要指:

债的一般关系,债的主题客体,内容以及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法分则主要指:

合同之债,债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C.债法的特征:

债法是财产法;任意性;很强的国际性

5.债法的种类(书P60)

A.发生原因:

意定之债(合同),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B.主体人数:

单一之债,多数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

C.标的: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

6.债的效力

A.含义:

债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果和对债务人的。

B.对内效力:

债权人:

请求给付;强制履行;损害赔偿

债务人:

为给付;及时履行

1)正常履行

债权人债务人

给付(钱啦,货物啦~)

受领给付

2)非正常履行

债权人债务人

给付(钱啦,货物啦~)

不受领赔偿

提存

C.对外效力

1)第三人愿意接受原债务约束(代位撤销p95)

2)侵权=>停止,赔偿

7.债权同物权的关系

A.社会功能的差异

1)物权为静态(归属);债权为动态(交易)

2)法律效力不同:

债权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及性,约定为意定少为法定。

B.物权债权的转化

物权的债权化:

物权担保,租赁

债权的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

(二)履行

1.履行

三原则:

全面履行,诚实守信,协作履行原则

2.不履行

A.履行不能(由债权人提出)

1)要件:

债权关系成立(前提条件)

事实上不能(原因)

法律上不能(原因)

归责事由(主观过错)

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举证责任倒置)

2)效果:

损害赔偿

代偿请求权

法定解除权(保护债务人)

B.拒绝履行

1)要件:

可履行而不履行

明示告知/消极行为

2)效果:

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

强制履行

C.迟延履行

1)概念:

能履行而不履行

2)效果:

a)金钱债务,本金+利息(同期银行利息)

b)债权人如果不受领的话可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因为迟延使意义丧失)

c)债务人对在迟延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3)履行期

a)有确定日期的,履行期为日期当日(时间点)

b)定期限的,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最后履行期(时间段)

c)分批履行,每一批约定的履行期限

d)例外:

金钱债务不能使用效果

D.瑕疵履行

1)要件:

已经履行,履行的不完全,可规则与债务人的是有,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

2)效果:

a)债权人可以要求补正瑕疵履行,但前提是该瑕疵可以补救(限制:

时间比粗合理适当即及时且方法合理)

b)不可补救—请求损害赔偿

c)由于瑕疵履行带来的加害,可要求损害赔偿

E.不受领(金钱债务不可不受理)

1)要件:

a)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协助

b)债务人提出(债务人为了履行行为,分为现实行为和口头提出)

c)债权人拒绝(言辞提出或消极履行)

2)效果:

a)提存(债务关系消灭)

b)债务人可拒绝履行

c)不得主张迟延

d)多于损害物的价值受损,债务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如:

金钱债务可免除利息)

3.债的不履行责任(双向关系,救济)

A.强制履行

1)含义:

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来履行协议

2)范围:

除履行不能外其他都适用

3)不使用强制履行的具体情形

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强人所难);

履行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费用(不经济);

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执行,如人身属性的履行(软禁歌唱家)

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B.损害赔偿(可与强制履行并用)

1)要件:

要有损害存在有因果关系由于不履行引起的损害

2)范围:

约定优先:

事前约定,事后约定

法定:

完全补偿原则

(三)债的保全

1.概念:

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获偿,而放置债务人财产减少的一种手段

2.代位权:

恶意怠于履行债务(消极行为)

A.

欠10万10.5还款

要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B

A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10万10.7还款

债务已陷入迟延

B.性质:

代位权只是基于债权的“效力”

非诉讼性权利

C直接找A时,A可抗辩(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权人固有的权利

C.行使:

主题是债权人

C

范围不得超出债权限度

案例1

诉讼,非诉讼都可以成为方式

D.效力:

B额外收益可由C来管理

债务债权关系,时间很重要

B处分权受限

A将钱还给B后,C优先受偿(见案例1)

3.撤销权:

债务人恶意减损自己的财产以逃避债务(积极行为)

A.含义: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时危及其债券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B.要件:

债务人将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

1)客观:

必须是在无人自身的行为

甲欠乙100万,丙是保证人。

1.若甲乙之债不成立,则保证不成立

2.甲乙之债变为80万,则丙的保证之债是80万。

3.甲按期还款100万,乙丙保证合同不存在(债权不存在)

4.甲乙债权被判无效,则保证合同也无效

5.丙用500万抵押,乙从丙获利100万

(案例2)

债务人的行为以自己的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及债权(案例2)

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且继续存在

2)主管:

债务人的受益人主观为恶意

C.撤销权的行使:

1)主体:

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危及债权实现的债权人

2)客体:

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3)范围:

以自己的债权额度为限

4)方式:

诉讼

5)效力:

行为自始无效

a)债务人有偿时,受益人一定为恶意→全部返还,债权人不能全部主张

b)债务人若无偿时,受益人如果是善意→返还所得利益;如果是恶意→全部返还,包括利益

c)债权人清偿债权

6)时效:

知道或应道知道:

1年

自行为发生器(无论知道与否):

5年

(四)债的担保(人保,物保,金钱保)

1.

作用:

保障债权的实现

2.

债务人

10.10还款

债权人

性质:

从属性,即无独立存在的可能性

A.

10.1处分给

诉讼,成立,变更,消灭,效力,范围,强度都有从属性

B.诉讼的从属性:

担保人不能单独被起诉(因为保证人不同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3.债的担保的补充性

A.

第三人

主债务不能履行时才能执行担保财产

B.

不危及债权,履行期为10.10

债得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

C.

(案例3)

担保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且约定优先

D.担保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对其担保债务不发生变化

4.保证

A.

甲欠乙100万,6.1还款,丙为保证人。

乙于6.2找丙,要还款,丙可让乙先找丙。

(案例4)

概念: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依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B.特征:

要式合同(书面要件)

单务(一方履行),无偿

C.方式:

1)一般保证

a)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反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b)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一般保证人享有限速抗辩权(债权先诉债务)

d)先诉抗辩权的丧失: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中止程序执行。

保证人书面弃权(变为连带保证人)

e)保证人的补充责任

2)连带保证

a)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b)无先诉抗辩权

c)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

D.范围:

1)

甲欠乙100万,丙为保证人。

1.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不能拒绝

2.若乙丙约定,甲不能偿还时,由丙来负责,此时丙有限速抗辩权

(案例5)

有限保证

明确约定保证范围:

保证人仅在约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2)无限保证

保证人担保全部债务而非部分债务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E.保证人的求偿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

2)

甲(破产)欠乙100万,丙为保证人。

1.丙可取参加破产分配。

2.若甲未登报,也未告知丙,甲清偿率未30%,此时丙对乙承担30%责任。

(案例6)

求偿权预先行使的情况

a)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参加破产分配

b)债权人恶意:

债权人明知破产事实,既不申报债权亦不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求偿权的,保证人在破产财产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责(案例6/2)

F.保证期间

1)意义:

保证人仅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其责任永久性消灭

2)起算点: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b)当事人可自由约定;未约定,推定为6个月

c)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d)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时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

G.保证期间经过

1)一般保证期间

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2)连带保证期间

连带保证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H.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1)物保人保共存时,物保优先

a)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原因:

人保具有债权效力,物保具有物权效力

2)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通知保证人

a)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同意部分免责,对位转让部分有责任

b)主债务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当事人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5.定金

A.含义:

1)

甲欲买房,看中房地产开发商乙开发的楼盘中的C座1508房。

乙售楼人员告甲:

“你可先交定金1万元,我公司可为你保留半个月,半个月内你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当场交定金1万元,10天后,甲去乙处签约,售楼人员告知甲:

“此房已售出,你可看看其他房是否适合您。

若不适合,1万元退给您。

”甲大怒,诉至法院,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问:

甲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答:

予以支持(保证主合同履行的定金)

(案例8)

定金为债权的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定金为金钱担保(货币为一般等价物,不同于一般的物)

3)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B.法律特征:

1)从属性(一般特征)

2)担保双方的债权

3)为实践性合同(订立时不成立,交付时才成立)

C.种类

1)立约定金:

为保证订立主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

定金未交付之前只是合同订立但未成立(针对合同中明确需要成约定金的合同)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赋予双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只是须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

4)违约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

5)证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

6)总结:

根本目的在保证债的实现

判断是否算作定金以主合同旅行时间为准

D.

甲乙7.9日订立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8.1日之前甲给乙10万作为定金。

1.若7.9甲给乙10万,实践性合同交付即成立,即7.9成立且分先转移,由甲转移到乙身上。

2.甲若8.1前未交定金而在8.10日交付,看合同履行其,未到期依旧可以算作定金,但8.2—8.10的风险由甲承担。

(案例9)

定金罚则

1)含义:

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

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2)适用: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约)

因第三人违约

3)排除: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部分履行(定金按比例返还)

E.定金与保证金

定金

违约金

根本目的

债得担保(为履行而存在)

民事责任(为弥补而存在)

交付时间

事前交付

违约后交付

发生根据

大多数为约定

部分为法定

确定标准

数额不能超过法定数额(20%)超过部分无效

不存在数额限制,但是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30%-70%)

定金,违约金不得同时并用,发生竞合时只能选其一

(五)债的转移与变更

1.债的变更

A.含义:

1)广义:

内容的变更和主体的变更(债的转移)

2)狭义:

仅指内容的变更(立法采狭义)

B.变更的原因

1)法律规定,如债履行不能时,转化为损害赔偿

2)法院判决,如情势变更时,法院得适当变更

3)当事人意思表示,双方合意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

C.变更的效力

1)变更原则上无溯及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约定除外

2)原有的从权利、从债务和抗辩权继续存在

2.债的转移

A.含义:

不改变债的内容,仅发生债的主体的变动。

B.基本类型:

1)债权转让:

体现债权的流通价值,法律积极鼓励

a)债权的可转限制

i.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人身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

ii.按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

iii.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供水,供气等)。

b)债权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债务被转让)

i.从权利随同转让(担保),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ii.证明文件的交付与必要情形的告知(避免债权人多承担风险)。

iii.权利瑕疵担保。

iv.但除另有规定外,转让人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负担保义务。

c)债权转让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

i.转让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通知应当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之。

通知到达,对债务人有拘束力。

ii.表见让与:

没有转让的实质,但有转让的外观,善意债务人受法律保护。

iii.债务人的抗辩与抵销权:

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iv.不主张抗辩与抵销权的协议:

转让人可与债务人订立不向受让人主张有关抗辩和抵销权的协议。

(使第三人受益合同)

2)债务承担(特别注意:

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另有第三人一起承担的情形):

可能使债权人蒙受更大风险,有损债权的安全,法律严格限制。

a)含义:

以转移债务为标的的合同

b)种类:

i.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经债权人同意始生效力。

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协议生效时债务转移。

第三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以免债务人非债清偿。

债务人在未通知前的履行,仍发生清偿效力。

ii.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时,无须债权人同意,但债务人有通知义务。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a)合同承受:

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他人,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

b)法定概括转移:

i.企业合并与分立:

企业合并于分立时,债权债务自动转移,无须相对人同意

ii.物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转移:

买卖不破租赁。

当当车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六)债权消灭

1.提存

A.要件:

1)由提存人进行提存

2)债务履行期限届至

3)提存标的物符合债务要求,对于不适合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可以拍卖或变卖后提存价款。

4)提存原因:

a)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

b)债务人找不见了。

c)债务人死了。

d)法定其他情形。

B.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a)债务人之债务消灭。

b)自提存日风险转移。

c)孳息归债权人享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d)提存应向当地公正处为之。

e)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2)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效力。

a)公法上的保管关系

b)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

c)涂过债权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在债权人未履行义务前,公证处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d)领取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扣除提存费后由国家所有。

2.抵消

A.法定抵消(金钱之债最常见)可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抵销

要件:

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债务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最适合抵销的为货币之债

债权已届清偿期

B.合意抵销:

给付种类、品质即使不同,只要当事人合意,即可抵销

3.免除

A.免除系单方行为,原则上只能由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

B.免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效力

4.混同:

公司合并重新建立新公司(类似于个人的结婚)

二、分论

(一)合同

1.概述

A.含义:

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B.属性:

双务

C.原则:

缔约自由

选择相对人自由

决定内容自由

缔约方式自由

D.自由限制:

公法上的强制缔约义务,邮政、通讯、运输及水电煤气等的供给。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情势变更等。

E.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同自由约定有冲突从自由约定

发生争议要做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F.分类

1)有名(典型)合同与无名(非典型)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订立

A.合同关系的过程

订立—成立—生效

订立是开始,成立是结果,生效是法律评价

B.合同成立要件:

1)邀约

a)形式:

口头书面其他

b)要件: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c)邀约与邀请: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等。

要约邀请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可视为要约

d)要约的生效:

到达主义(到达相对人可控制的范围,如信箱)

e)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拘束

f)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销:

针对已生效的要约,但尚未作出承诺前

撤回:

针对未生效的要约,即要约尚未到达相对人

g)要约的失效的情形: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a)含义: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b)要件:

i.承诺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ii.承诺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iii.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iv.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v.承诺需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c)效力

i.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ii.迟延:

超出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视为新要约。

iii.迟到:

承诺期限内发出的要约,按通常情况可以到达,非受要约人的过错致使到达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不接受外,该承诺有效。

d)承诺的撤回

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到达为限

e)强制承诺

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如供电、热、水、气以及交通、电信、邮局等

3.合同的效力

A.有效合同要件

1)主体合适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B.无效合同

1)情形: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般效力:

a)自始无效

b)当然无效:

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确认,都是无效的

c)确定无效:

无法通过当事人的补充和补正行为使之有效

d)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C.可撤销合同:

1)欺诈:

为使他人陷入错误判断,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a)须有欺诈之故意

b)须有欺诈之行为

c)须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

d)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2)胁迫:

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a)须有胁迫之故意

b)须有胁迫行为

c)须胁迫为非法

d)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

e)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与暴力行为

a)重大误解:

因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b)暴力行为:

利用对方的窘迫、轻率或无经验,致使给付与对待给付明显不平衡。

(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4)撤销权

a)性质:

形成权

b)行使方式:

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c)消灭: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D.效力待定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a)可以独立订立的合同

纯货利益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是适应的活动、

b)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除上述之外的合同均需追认始生效力

c)相对人的保护

催告权:

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撤销权:

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a)三种类型

i.自始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ii.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

iii.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i.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ii.表见代理形成的合同属效力确定的合同

c)本人的追认权

d)相对人的催告权撤回权

催告权:

催告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撤回权:

本人未追认前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a)常见类型:

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b)效力

i.经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ii.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追认

a)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人权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b)未经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4.合同的履行和抗辩权

A.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a)含义:

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前,可以拒绝自己为履行债务的权利

b)要件:

i.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ii.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即未约定,推同时

iii.双方债务均届履行期:

对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对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iv.须对方未履行

c)效力:

阻却相对人的请求,但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先履行抗辩权

a)含义:

指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届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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