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培训WW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最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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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训WW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最全版
(消防培训)WW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目次
前言
1范围1
2引用标准1
3定义2
4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5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3
6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2
7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16
附录A(标准的附录)船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17
附录B(标准的附录)消防演习记录31
附录C(标准的附录)船舶防火档案32
前言
本标准依据国家公约及船舶检验、海事、公安消防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制定。
其目的是为监督检查部门和船舶均有所遵循,以加强船舶安全营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安局提出且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海运公安局。
本标准参加单位:
中国船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广州、大连海运公安局,上海、大连港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沈鹤鸣、郭舜丰、陈自君。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安全设备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及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且应接受法定检验,在我国沿海、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年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和建造规范》1996年及1998年修改通报
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1996年
IMOSOLAS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已生效的修正案
IMO《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AMD1-1995,AMD2-1997)
LMDG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OMSG.35(63)决议《油船应急拖带装置指南》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消防安全检查firesafetyinspection
对消防设备、器材和防火、灭火措施及消防管理的检查。
3.2结构防火fire-resistingstructures
用耐热材料和结构性限界面,在规定时间内限制火灾于起火区域的措施。
3.3防火门firedoor
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框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3.4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fixedfiredetectionandfirealarmsystems
初始失火时能通过探测器和自动或手动报警按钮和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设备组成的系统。
3.5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automaticsprinkler,firedetectionandfirealarmsystems
在被保护处所内装有自动喷水器,初始火灾时能自动喷淋灭火,同时也具备火灾报警功能的设备组成的系统。
3.6固定式灭火系统fixed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固定安装的灭火剂供应源、管路、喷放器和控制装置组成的灭火系统。
3.7脱险通道meansofescape
为保证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安全撤离,到达救生艇(筏)登乘区、结合站等的走廊、梯道、逃生孔等通道。
3.8消防员装备fireman’soutfit
在壹般场合进行消防作业时必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
每套包括:
防护服(附安全带、安全钩)、消防靴、消防头盔、绝缘手套、消防员手斧、空气呼吸器(含备用空气瓶)、耐火救生绳、手提式电安全灯。
4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4.1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船舶均应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资料、文件三方面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2船舶消防安全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和建造规范》、《钢质内河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查局《船舶上海设施法定检验规则》、IMOSOLAS公约以及相关法令。
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资料、文件应满足等6、7章的要求。
5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
5.1水灭火系统及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1.1消防泵
5.1.1.1有清晰的标示,泵体、压力表等附件完好,能即时启动。
5.1.1.2泵工作时在最高位置的消火栓上应能维持俩股射程各不小于12m的水柱,任何消火栓处的压力达到规范要求。
5.1.2消防水管系
5.1.2.1有清晰的标示(消火栓漆红色),表面无锈蚀,畅通不漏水。
消火栓阀件活络,外观清洁,标明开关方向,出口扪盖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不脱落。
5.1.2.2管路和阀件修理装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5.1.3消防水带箱
5.1.3.1有清晰的标示,固定牢固,外表清洁不锈蚀。
箱门开闭方便,开启后有制动装置。
箱内无杂物、积水。
箱内配置水带、水枪、俩用(消火栓、水带接头)扳手。
5.1.3.2箱内水带干燥清洁,无破损,长度壹般不大于25m,不小于15m。
水带接口和水带联接应垫保护物,且用铁丝或铜丝五圈二道或喉箍扎紧(受工作压力时不脱落),卡簧不脱落,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
对消防水带应每年作工作压力试验。
5.1.3.3箱内应配带有开关装置的俩用型(既水雾/水柱)水枪,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水流转换开关活络。
5.1.3.4沿海航行的500总吨及之上客船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壹直保持和消火栓相连接。
5.1.4国际通岸接头
清洁无锈蚀,不变形,配有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的垫片壹只及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螺栓四只和和之匹配的垫圈八只,存放处和防火控制图壹致,且有清晰的标示。
5.1.5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外表清洁,安装部位无其它物件遮挡,自动喷水器的配件齐全。
每壹喷水器分区均可作人工放泄降压试验,当系统中压力降低时,自动声、光信号报警正确,消防泵能自动启动。
5.2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5.2.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是指机器处所的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机器处所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及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5.2.2系统控制阀应进行动作试验,所有泡沫混合器、泡沫发生器、分配管系、管路、喷嘴进行水流动畅通试验。
5.2.3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效用试验时,泡沫混合器的进口压力应不低于0.5Mpa。
该系统的泵和管系应符合5.1.1及5.1.2的要求。
5.2.4泡沫液柜漆红包,且用黄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基本无锈蚀。
液位显示管、压力表等附件完好。
5.2.5泡沫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5.2.6泡沫炮应有清晰的标示,组件完好,转动部件灵活,各阀件活络,标明开关方向。
5.2.7泡沫枪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吸液软管无龟裂。
5.3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5.3.1管路和喷嘴应定期用压缩空气做畅通试验,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的接近地点进行无阻碍地操作。
5.3.2系统内压力降低时,供水系统能自动加压工作。
5.3.3当主电源断电时,供水泵应有急动力源,自动供水。
5.3.4特种处所、滚装处所设有从车辆甲板到达分配阀处的直接通路,且确保畅通。
5.4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5.4.1站室、遥控操纵箱
5.4.1.1站室门、遥控箱门应有清晰的标示,且应向外开启。
开敞甲板上进入的门应保持水密。
5.4.1.2站室门旁、遥控箱旁应设钥匙箱,有清晰的标示且备钥匙壹把,确保站室门、遥控箱门能及时开启。
5.4.1.3站室门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通信联系设备完好,照明完好,有良好的通风装置,配置温度计及手提电安全灯。
5.4.1.4灭火系统操作处应配置清晰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流程图(国际航行船舶仍须有英文说明)。
5.4.1.5站室内释放总阀、分阀、通向保护处所分支管路标示清晰,开关部件活络,且处关闭状态。
系统启动活塞不锈死,不在死点。
机舱施放阀、遥控施放装置,应设施放前的声光报警装置,且确保有效。
5.4.2气体灭火管路
5.4.2.1被保护处所的管路、喷头应有明显的标示,无锈蚀。
5.4.2.2所有管路每二年应用压力0.5Mpa空气畅通检验,如管路兼作抽烟探火设备用,抽烟试验合格可免除管路的畅通检验;每四至五年应进行压力至少为0.7Mpa的气密检验。
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段每8至10年进行压力至少为11.8Mpa的液压检验,液压检验后应将液体排除干净。
5.4.3灭火剂容器
5.4.3.1漆红色,用黄色标明灭火剂名称,瓶颈有容积、瓶重、瓶号、压力试验日期钢印及船检印记,瓶体须保持清洁无锈蚀。
5.4.3.2钢瓶固定稳妥,瓶阀和管系连接紧密,瓶阀释放杆角度正确壹致,拉索和释放杆连接牢固和壹水平线,动作时应无任何阻碍。
5.4.3.3每2至3年进行灭火剂量称重检查(或液面测量)。
若单瓶灭火剂净重减少达额定重量的10%时,应予补充,但总减少量小于最大壹个被保护舱室需要量的5%时,可暂不补充,但壹经发现空瓶,应拆下充装。
对用氮气加压的卤代烷灭火剂钢瓶,称重的同时应抽查部分钢瓶内压力是否在使用范围,若压力下降10%时,应予充装。
注:
卤代烷灭火剂已规定不准使用,但目前仍在过渡期,船舶必须按规定改装其它型式灭火系统。
5.4.3.4当发现钢瓶有明显腐蚀时,应对钢瓶进行瓶壁测厚检查或液压试验。
5.4.4瓶头阀应有船检印记。
非正常施放导致自瓶头阀安全装置释放出的灭火剂应能引至站室外开敞甲板处的大气中。
5.5自动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5.5.1电源常开,当主电源切断后,辅电源能自动转换,整个系统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5.5.2各项试验(摸拟火警、故障)声光报警显示正确,应有清晰的该系统使用说明和操作流程图(国际航行船舶须有英文说明)。
5.5.3各探测器安装部位应有清晰的标示,部件完整、灵敏有效,定期校验。
5.5.4手动报警按钮安装部位应有清晰的标示,完好有效,有应急操作工具。
5.5.5装有该系统的海船,探测系统接受火灾信息报警2min无人处理,应自动接通全船火灾警铃。
5.6防火设施
5.6.1防火舱壁、甲板、防火门及其构件符合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防火门自闭装置能有效关闭,装有遥控、声光显示启闭的设备应工作正常。
5.6.2通风筒、风闸启闭装置活络,开关方向标示清晰,有定位装置,围板无孔洞。
5.6.3燃油油柜液位显示管有自闭装置,透气管出口在舱外,且设有防火安全网,燃油管系无渗漏,各阀处设接油盘,且及时清理残油。
5.6.4机舱、货泵间、假烟囱等门窗能有效密闭,锁紧件齐全完好。
启闭装置标示关开方向清晰,操作活络。
5.6.5脱险通道畅通,导向标示醒目,梯子、踏板和扶手完好,围壁完整,门能内外开关,自闭装置有效,照明良好,且备有应急照明。
5.6.6主、辅机排气管,过热蒸汽管隔热包扎完好,外表温度应低于220℃。
5.6.7旅游客船、国际航行客船纺织品的低播焰性应符合LMOSOLAS公约的规定,且有相应证明。
5.6.8货舱的舱盖、围壁通道密封完好。
5.7灭火器
5.7.1规格
手提式液体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大于13.5,且不小于9L。
其它手提式灭火器的可携性应至少和13.5L液体灭火器相当,且当灭火性能至少和9L液体灭火器等效。
所有灭火器应为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型式和设计。
5.7.2放置环境
5.7.2.1放置地点的环境温度,液体灭火器应在4~45℃,气体灭火器应在-10~+45℃,寒冷季节应用防冻措施,不得受到烈日曝晒、接近热源。
5.7.2.2放置位置须明显、固定可靠、清洁不潮湿、无杂物、易取,推车式灭火器和主要保护处之间的通道应畅通。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壹具放置在该处入口外附近处。
5.7.2.3每具灭火器放置位置和防火控制图相符,有清晰标示,应挂有检查养护记录卡。
5.7.3外观
5.7.3.1可见零部件完整,无损坏,装配正确。
5.7.3.2可见部位防腐层完好,有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有明显腐蚀的应送专业维修部门检修。
5.7.3.3铅封完整,安全帽泄气孔畅通,瓶壁无裂纹、渗漏、变形,压力表批示有效值内。
5.7.3.4喷筒和喷射管道不堵塞、无龟裂、无腐蚀和损坏。
刚性连接式喷筒应能绕其轴线回转,且可在任意位置停留。
5.7.3.5推车式灭火器的行走机构灵活可靠.
5.7.4定期保养
5.7.4.1泡沫灭火器应按产品规定的年限更换灭火药剂。
5.7.4.2CO2灭火器每半年应称重壹次,灭火药剂重量减少超过额定重量5%,应检修后按定量重新充装。
每隔5年应进行水压试验。
5.7.4.3卤代烷1211灭火器每半年应称重壹次且检验压力表的准确度。
灭火药剂失重超过额定重量10%时,应送回收部门作报废处理。
注:
该灭火剂已规定不准使用,应更换等效的灭火器。
5.7.4.4干粉灭火器每半年拆检壹次。
a)用称重法检查瓶内驱动气体重量,手提式泄漏量大于额定充装量的5%或7g(取俩者的较小值),推车式减少10%时,应按规定充足气量。
b)贮气瓶穿刺式穿针应位于器头正确位置,器头螺母应拧紧。
c)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无堵塞,出粉管防潮防堵膜无破损,发现有干粉堵塞者应及时清理,筒体内干粉结块应及时装备。
5.8消防员装备
5.8.1应成套存放在易取位置且和防火控制图相符,有清晰的标示。
防止受潮、雨淋、曝晒、且避免接触热源,火源及酸、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
5.8.2消防头盔应轻拿轻放,避免和坚硬物质相互摩擦、碰撞、各部件不准随意拆卸。
5.8.3安全带应达到4500N的工作拉力,发现下列情况应作报废处理:
a)织带磨损、灼伤、强酸强碱腐蚀;
b)出现明显变硬发脆的老化现象;
c)金属部件磨损,出现显缺陷以及受到剧烈冲击后出现明显变形。
5.8.4安全钩作开闭检验,各部件动作灵活,无损坏,且应达到4500N工作拉力,发现锁臂或保险偏离原位,应停止使用。
5.8.5消防员手斧应无潜在的损伤,如发现变形,有裂缝或橡胶柄套损坏,应停止使用。
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
5.8.6手提式电安全灯零部件完好,避免重物压砸或碰撞,电量应充足,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
5.8.7耐火救生绳应达到4500N工作拉力,发现磨损较大或单股有1/2股之上磨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8.8呼吸器各部件完好、清洁,联接正确,存放处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30℃,相对温度40%~80%且确保:
a)面具各部件完好无损。
面罩、导气管不能处于受压位置。
b)空气瓶防止撞击、表面无划伤、无腐蚀,内存空气量至少能使用30min之上。
5.9可携式泡沫枪装置
5.9.1贮液容器二具(桶),有清晰标示,不得有严重腐蚀、背带完好。
泡沫灭火剂贮量充足(每具20L),应在有效期内。
5.9.2泡沫喷枪、吸液管齐全,无龟裂、变形,密封垫圈不脱落老化。
5.10应急设备
5.10.1应急消防泵
5.10.1.1任何柴油机作为起动动力的应急消防泵,应在温度降至0℃时的冷态下能用手摇曲柄随时起动。
采用其它起动装置,应能在30min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动力源起动六次,且在前10min内至少起动二次。
且应保持规范要求的压力或水柱。
5.10.1.2应急消防泵的燃油供给柜所存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h,在主机舱以外可供使用的储备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使用15h。
5.10.2应急电源
5.10.2.1当主电源、辅助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主配电板等所在处所和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能立即向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5.10.2.2应急发电机组的原动机在0℃下应具有冷机起动的能力。
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配备至少能供三次连续起动的能源,仍应配备在30min内能起动三次的,第二能能源(人工起动有效的除外)。
5.10.2.3应急蓄电池组应保持其额定的电压,电液的密度(比重)数据正常。
5.10.3其它应急设备
5.10.3.1各种应急照明灯均应在其灯具上有明显的标示,其电源线及其分支线上不应装设开关。
5.10.3.2在机舱外控制的风机、油泵应急切断装置有清晰标示,操作活络有效。
5.10.3.3油柜、锅炉油喷嘴的速闭装置设有清晰标示,操纵活络有效。
5.10.3.4油船、化学品船以及气体运输船均应在俩端安装符合IMOMSG.35(63)决议的应急拖带装置。
6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6.1防火领导组织
6.1.1船舶应成立由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客运主任(管事)等部门领导组成的防火领导小组。
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部门长为部门防火责任人。
6.1.2防火领导小组,应制定各级岗位防火责任制,对本船的消防工作计划进行布置、检查落实。
6.2防火安全制度
6.2.1每艘船舶必须建立的防火制度有:
a)明火作业制度;
b)吸烟管理制度;
c)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d)蓄电池室管理制度;
e)电、气焊设备使用保管制度;
f)厨房防火管理制度;
g)机(炉)舱防火管理制度;
h)客区防火管理制度;
i)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j)防火巡回检查制度。
6.2.2船舶应根据自己的特殊要求制定相应的防火制度。
6.3消防培训、演练
6.3.1船员必须经过船舶消防培训。
船长应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了解本船潜在的火灾危险,且具有火灾扑救的指挥能力。
船员应掌握壹般的消防知识,了解各处所潜在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以及灭火时应采取的扑救措施,熟练地使用消防器材、设备。
6.3.2船舶每月进行壹次消防演习(客船每周壹次),且按IMO或我国海事部门的要求完成项目。
6.3.3演习时应达到警报发出后2min内全体船员携带规定的器材,到达指定位置,实施各自的行动,5min内水枪出水。
演习后必须进行讲评且作好记录。
记录应符合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要求。
a)演习起止时间、船位、参加人员;
b)假设的火警部位;
c)演习内容和全过程;
d)演习评估。
6.4船舶防火档案
船舶防火档案的格式应符合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要求。
6.4.1船舶概况
应准确填写:
船名、船旗、船X公司、建造年月、船型、主机功率、总吨、载重吨(客)、船员配额、燃料贮量,机舱容积、货舱容积、救生艇、筏。
6.4.2防火控制图
应准确标示:
消防设备、器材的布置,防火结构,脱险通道。
6.4.3消防设备
应准确填写固定灭火系统、探火系统的名称,配置数量、保护处所。
6.4.4消防器材
应准确填写各类灭火器材,工具及消防员装备按规范要求应配置数量和实有数量。
6.4.5消防工作记事
a)消防设备、器材养护、检查记录;
b)火灾事故记录;
c)消防奖惩记录。
6.5其它防火管理
6.5.1防火控制图、应变部署表。
6.5.1.1应明确火灾施救时每壹船员的岗位和应提取的消防器材、完成的任务。
应制定重点处所火灾扑救预案。
6.5.1.2在餐厅、通道等船员经常集聚处的规定部位固定展示防火控制图(船舶检验部门核准)和应变部暑表。
6.5.1.3按应变部署表填写每壹船员的应急任务卡放置在对应床位规定部位。
6.5.1.4在甲板室外面设风雨密盒,该密盒应水密、盖易开,有清晰的标示,存放在壹份防火控制图。
6.5.2生活用电、动力用电的绝缘应符合规定,有检查记录。
6.5.3台灯须固定或有倒下自动断电装置。
6.5.4使用电热器具,须经船X公司指定部门批准,安全措施明确,有专人负责,按规范敷设电器线路。
6.5.5防爆场所的电器符合防爆要求。
油舱测深棒(绳),取样器须采用防静电型。
6.5.6氧、乙炔气瓶应分开存放在专用处所,有禁火标志。
6.5.7油舱(柜)透气管出口的防火网以及观察孔、洗舱孔和临时开口防火网齐备,无破损。
6.5.8按规范配备的可燃气体检测仪应每年送专业部门校验,且备有标准气体,以供操作人员随时校验。
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
6.5.9按规范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应备有该系统说明书或操作指南,责任船员操作熟练。
6.5.10甲板、货舱、汽车舱等排水和泄水装置应有明显标示,且保持通畅及有效工作。
6.5.11油船甲板上应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
油船船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
7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7.1《防火档案》和《航海日志》。
7.2和消防安全有关的证书。
7.3消防系统检测报告(记录):
a)灭火系统药剂称重报告;
b)灭火管系畅通检测试验、气密检测试验、水压检测试验报告;
c)火灾报警系统检测报告。
7.4和消防安全有关的电器设备检测等记录。
7.5燃料、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
7.6应急设备检测记录。
7.7港口国检查报告(PSC)。
7.8防火检查、消防培训、消防活动记录。
7.9明火作业记录。
7.10应具备本船消防有关的最新版本的法规、公约。
a)IMOSOLAS公约及其生效的修正案;
b)“训练手册”;
c)“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97年合订本);
d)“IMDG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7/94基础本、28/96、29/98插页)。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船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船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包括以下内容:
a)封面
b)说明
c)消防设施(器材)(见表A1)
d)消防安全管理(见表A2)
e)消防资料文件(见表A3);
f)船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见表A4)。
g)消防问题整改反馈书(见表A5);
船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船名
船X公司
船籍港
检查日期
检查单位
交通部公安局制
说明
1.本检查记录表是消防监督机构实施船舶消防专项检查时使用。
船舶自查,船X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检查可参照使用。
2.检查各项内容,符合要求的在□内打√,不符合要求的在□内打×。
3.检查后,应综合检查意见,由检查人员填写《船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且规定整改期限。
本检查记录表应壹式二份,壹份交船舶,壹份归档。
船舶应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必须填写《消防问题整改反馈书》,按时送达检查单位。
4.除整改项目进行复查外,在半年内可免予检查。
表A1消防设施(器材)
1
水
灭
火系统
自动喷水器
压力水雾灭火
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01消防水泵(应急消防泵)
01标示□02附件□03电源□
04启动□05压力□06燃料□
02管系
01标色□02水流畅通□03无渗漏锈烂□
03消火栓抽查部位:
01阀件□02标示□03扪盖□
04密封垫圈05无障碍物□
04水带箱抽查部位:
01标示□02箱门启闭□03箱内无杂物□
04箱内附件□05箱体外观□06箱体固定□
07无障碍物□
05水带抽查部位:
01船检标志□02干燥清洁□03无破损□
04接口卡簧□05接口联接□06接口不变形□
07密封垫圈□08水压试验□
06水枪抽查部位:
01清洁□02接口不变形□
03无腐蚀□04转换开关□
07国际通岸接头
01清洁02不变形□
03配件04存放□
08自动喷水器抽查部位:
01清洁□02标示□
03安装部位□04放泄降压试验声光报警效用□
05放泄降压试验消防泵自动启动□
2
固定式灭火系统
01站室(遥控操作纵箱)
01标示□02门完整性□03钥匙配件□
04门开闭□05通讯器材□06照明□07通风□
08无杂物□09总阀□10分配阀□
11释放声光报警□12使用说明□
13操作流程图□14环境温度□
02灭火管系
01色标□02无腐烂□03喷头标示□
04畅通试验报告□05气密试验报告□
06液压试验报告□
03二氧化碳(卤代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