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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交卸、给假等事项除国家的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服务,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二章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的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总经理批准后负责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或同意以下条件,才能聘用:

1.要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打字速度不低于50字/分钟;

2.高管人员、部门经理和生产技术人员应通过公司组织的专业考试,其中,生产技术人员达Ⅰ级及以上,部门经理和外派技术人员达Ⅱ级及以上。

3.本公司内相互谈恋爱的,一经恋爱关系正式确认后,其中之一应主动辞职离开公司。

第五条本公司司机、保安、厨师等特勤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0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厨师,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并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第六条辞职的员工,五年内不重新聘用。

第七条开除的员工,原则上不重新聘用。

第八条是夫妻的,只能聘用其夫或妻,不能都被聘用,在2007年底前已聘用的夫妻,应安排在不同部门、不同地点工作。

第三章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试用合格才能正式聘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聘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3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复印件1份。

第四章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

新进员工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员工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营合法登记有案的企业;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公司法人。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或营私、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的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负责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觅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3个月未发现被保人有违规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职务任免

第一条主管以上职务的委派为实授制。

第二条职务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须由董事会决定外,各部门负责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主管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职务委派经任免后,由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按《工资方案》核定加减薪金。

第六章迁调

第一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视为不服从公司安排。

第二条各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用,若需变动可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5天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四条奉调员工的差旅费按旅差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七章培训

第一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情况应对员工进行培训。

第二条培训按时间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长期为6个月及以上,中期为1--6个月,短期为1个月内。

据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培训方式分为自培和委培两种。

第四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总公司的员工培训由办公室负责;分公司的员工培训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特殊岗位的员工由公司出资进行中、长期委培的,应与公司签订委培协议,承诺在公司的服务时间和遵守有关保密协定。

第六条员工参加由公司组织的中长期培训,其薪金只有标准工资,没有效益工资。

第八章解职

第一条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开除”三种。

第二条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第三条员工自请辞职者,门市和生产部的员工应于请辞日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申请;除门市和生产部以外的员工应于请辞日15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在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视为旷工。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自请辞职不预予批准:

1.负责的有关重要业务未处理完结者;

2.在相关工作岗位没有完结工作和办清移交手续者;

3.掌握公司重要技术业务秘密,公司认为不能辞职者;

4.由公司出资培训的业务骨干,未到在公司应服务年限者。

第五条因公司业务经营变化、岗位工作要求的条件变化等原因,及未通过公司相关考核或公司认为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的,公司可辞退员工,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被告之辞职的员工,未离开本公司之前,应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将按有关制度处罚。

第六条2008年之前已在公司工作二年以上的高管人员和员工辞职、辞退,公司予一定补助,以工作周年计(未满一年的不计),1-3年每周年补助10天,4-10年每周年补助20天,11年以上,每周年补助30天。

自2008年起辞职、辞退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补助以标准工资计,标准工资以辞职前1月的为依据。

被公司开除员工的不享受此条补助。

第七条高管人员和员工的工作年限,以其进入到公司董事长沈远彪所投资的企业从事印章业务的时间起计。

辞职或开除的员工重新进入公司的工作年限,从新进入公司工作之日起计。

第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

1.员工之间打架者;

2.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3.泄漏公司机密,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4.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7天以上者;

5.门市部员工月迟到或早退3次,季迟到或早退5次,年迟到或早退8次者;

6.年内两次记大过者;

7.年内有4个月评为“不合格”,或半年内有3个月评为“不合格”,或连续2个月评为“不合格”者;

8.虚报开支200元以上者;

9.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

10.未经批准私刻印章者;

11.不服从公司安排者;

12.外派合作公司工作因违反合作方管理制度或工作不认真负责,被合作方要求退回者;

13.挪用现金收入500元者;

14.侵吞公款100元及以上者。

第九章服务

第一条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公告。

第二条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批定任务外,不得擅自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第七条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竟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等妨碍风纪的事情。

第十条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章交卸手续

第一条员工交卸分主管人员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主管人员交卸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经管人员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单位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经管人员交卸时可由该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备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前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备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所有人移交应亲自办理,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到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所有人员过期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并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2.春节;3.妇女节;4.劳动节;5.国庆节;6.端午节;7.中秋节;8.清明节。

二、每星期六、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日,予以补假。

五、带薪年休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7天为限,并按日计扣薪金。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备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假7天(男22周岁,女20周岁),晚婚者可请假15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内须到公司进行登记。

2.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可提前享受产前假。

五、产假

1.员工有生育证生育可请假90天,小产可请假30天,晚婚晚育可加假30天,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假30天,均含例假;

2.配偶分娩可请假3天;

3.产假休完前三周,女员工应写书面报告,申请重新考核上岗定级,或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7天(含例假);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4天(含例假);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七、公假,因兵役检查或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可请公假。

第三条除事假外,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金按《工资方案》执行。

第四条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年满20年及以上者,年休假15天。

原则上要求门市部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除门市部以外的人员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且要求年休一次性集中休完,不予跨年。

带薪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总公司统一安排,未经获准统一安排的,视为旷工。

除门市部员工外,其它岗位员工原则上必休,未休的,不予补助,特殊情况未享受带薪年休的,按日标准工资补助。

门市部未休带薪年假的,按日标准工资予补助。

已休未到一年的,离开公司时,按事假计扣薪金。

第五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部门负责人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总公司由副总经理批准,分公司由分公司总经理批准,超过三天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2.主管级人员的假期由总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员工因执行职务所发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视为公假,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期至次年时应合计计算,假期中的薪金照发。

第七条请假逾期,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事假愈期按旷工计;

2.病假愈期按事假计。

第八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办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均以旷工计。

第十条员工旷工按日扣薪金,标准为其薪金的三倍。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假者,除按旷工计处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加重惩处。

第十二章考勤

第一条公司正常上班时间等同于广西区本地公安机关,夏季(5月1日—10月30日)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3时至6时;冬季(11月1日—4月30日)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第二条公司上班实行登记报到或电话报到制,公司本部上班为登记报到制,门市部上下班为电话报到制,即门市部员工上班到时或下班离开时,须用门市部固定电话联系指定的公司负责人电话,联通即完结。

第三条登记报到为员工出勤的重要依据,以登记时的时间为准,由员工本人自己填写,严禁造假或代为登记。

造假视为迟到或早退或旷工,并在原处罚金的基础上加处罚金20元/次;代为登记者处罚金50元/次。

第四条总公司的员工,公司未提供住房的因特殊情况晚十分钟到公司的,要电话告知办公室负责人和本部门负责人;未告知办公室负责人或本部门负责人的,视为迟到处分,在原处罚金的基础上加处罚金20元/次。

第五条门市部员工电话报到是监督员工遵守工作时间和坚守岗位的重要手段,须由员工本人与公司负责人联通,严禁代为联通,违者,视为迟到或早退或旷工,并在原处罚金的基础上加处罚金50元/次。

第六条员工须先到公司本部或门市部登记报到或电话报到后,再行外出办理业务,特殊情况的,总公司报副总经理、分公司报负责人批准,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七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二小时内计事假半天,超过二小时计旷工半天。

第八条上班时,总公司员工外出办理业务,须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人员;门市部人员外出办事在30分钟以上的,须电话告知公司负责人;副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外出时,总公司的若离开南宁市区、分公司的若离开公司本部市区范围,须向总公司总经理报告;未报告的,按外出办理私事处理,加处罚金100元/次。

第九条上班时因特殊情况须外出办理私事的,须经总公司副总经理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以二小时为限,超过二小时须请事假,未经批准的,计为旷工,并加处记过一次。

第十条建立考勤监督检查机制,分公司每月对各门市部出勤情况的检查不少于5次,总公司每月对各分公司本部的检查不少于5次,对各分公司门市部的抽查不少于3次。

检查和抽查的情况应登记,登记情况纳入相关责任人考核内容。

每月未检查或抽查,处相关责任人罚金50元,未完成检查或抽查次数,处相关责任人罚金40元,检查或抽查后未认真登记相关内容,处相关责任人罚金30元。

第十一条总公司每个月不定期以拨打固定电话查岗的方式对各门市部进行抽查,若相隔十分钟拨打仍无人接听,视为脱岗,处罚金100元/次。

第十三章奖惩

第一条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大功”、“记功”。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大功”:

1.以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践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受严重损失者;

4.对于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5.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6.年内二获“记功”,加记“记大功”一次。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三、员工获奖,除给予精神奖励外,亦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标准为:

1.记大功,一次性奖励现金人民币1000--10000元;

2.记功,一次性奖励现金人民币500--1000元。

单次具体数额,由公司提出意见,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条员工的惩处分为“记大过”、“记过”。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虚报开支100—200元者;

2.擅自挪用或坐支现金收入300-500元以下者;

3.泄密或丢失公司绝密资料者;

4.不执行公司决定者;

5.全年旷工3天及以上者;

6.侵吞公款100元以下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1.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不认真使公司受损者;

2.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3.在工作场所违反禁令者;

4.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进入生产技术重地者;

5.在工作时间作私事者;

6.替他人签到者;

7.全年旷工2日以上者;

8.挪用或坐支现金收入300元以下者;

9.虚报开支100元以下者;

10.未经公司允许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者;

11.泄露数据资料或未经批准将信息载体带出公司者;

12.用公司电话打信息服务电话者;

13.利用名牌在外作不正当事情者;

14.人为责任丢失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者;

15.值班不负责造成损失者;

16.泄露客户资料者;

17.未经批准擅自拆装计算机或网络设备者。

三、“记过”取消本人评先资格,“记大过”加罚计扣员工本人全年效益奖的三分之一,并取消公司评先资格。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并为最终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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