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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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市属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台州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你们按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台州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和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市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市属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一)公益性捐赠。
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
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
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市属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市属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八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市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不合格产品、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外捐赠规模。
企业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明确捐赠范围、途径、规模,落实管理部门、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总部对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市属企业总部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权限。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纳入全面预算,对定点扶持对象(地区)等日常性捐赠,以及援助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捐赠事项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并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予以明确。
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报告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重大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超出预算范围的捐赠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须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国有控股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按市国资委意见表决,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重大对外捐赠事项是指单项捐赠金额或市属企业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以下标准的事项。
(一)净资产(指市属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下同)1亿元以下的企业,捐赠金额超过1万元;
(二)净资产超过1亿元,在5亿元以下的企业,捐赠金额超过5万元;
(三)净资产超过5亿元,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四)净资产超过10亿元的企业,捐赠金额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总部上报的对外捐赠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进行审核,在收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合法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捐赠方经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得挂账。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
年度对外捐赠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随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各监事会(组)应当加强对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依照本办法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