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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试行

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试行)

一、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四)《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五)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

(六)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证管理办法》)。

(七)《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分类规定》)。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一)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2、3具备其中之一并具备后续条件):

1、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或者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法医专业、临床医疗各专业(中医内科专业除外)可视为法医临床鉴定相关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诉讼法学专业(视研究方向)可视为文书、痕迹鉴定相关专业;汽车、交通类工科相关专业可视为交通类鉴定相关专业;与计算机专业相关的理工类专业可视为电子数据类鉴定相关专业。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包括笔迹鉴定等)。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申请会计类司法鉴定的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申请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应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勘察设计)、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职业资格之一;申请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5、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执业登记

(一)申请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登记的,应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或延缓期)届满六十日前,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将申请材料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报市司法局。

(二)受理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申请人拒绝补正、逾期未补正、无法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

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填写《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申请延续登记的,市司法局应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将将全部申请材料、《司法鉴定执业证》原件、制证所需照片报送省司法厅。

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或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材料,与鉴定机构一起报送的,市司法局不用出具审查意见;是单独报送的,市司法局应出具审查意见。

(四)审核

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准予登记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

准予延续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准予延续登记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或经审核不准予延续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后,由市司法局收回及时上交省司法厅。

四、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补证

(一)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业务范围或执业机构的,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证所需照片。

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或《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内,认真详细地填写具体审查意见,将变更申请表和其他变更申请材料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予以变更;不准予变更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注销登记

具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省司法厅要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申请注销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本人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

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8)(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内,认真详细地填写具体审查意见,将注销申请表和其他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后予以公告。

依据《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注销登记,但持证人或持证人所在机构不申请的,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登记。

公告注销的,市司法局负责收回被注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时报送省司法厅。

(三)补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丢失或因污损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补证。

补证申请材料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司法鉴定人本人向市司法局提交。

因丢失申请补证的司法鉴定人,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将声明原件和书面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0)(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一并交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直接报送市司法局。

因污损不能使用申请补证的司法鉴定人,要将污损不能使用的《司法鉴定执业证》原件和书面申请、补证申请表,一并交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直接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要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在补证申请表中“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内,认真详细地填写审查意见,将补证申请表和其他补证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接收全部申请材料后,要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决定准予补证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补发新证,决定不准予补发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1)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的,提交《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要提交申请执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身份证明。

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时,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要提交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现职职业身份证明。

申请执业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要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辞职、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军队转业或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等,要提交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出具的不再是军人身份的证明;以上人员要同时提交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证明。

申请执业前,是无职业人员的,要提交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证明。

3、申请人的资质证件:

(1)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000年以后领取的毕业证书,要提交教育部网站上下载的毕业证验证证明。

(2)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登记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要提交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即本指引二

(一)4的规定要求)。

4、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

5、申请登记从事经验型司法鉴定或者技能型司法鉴定业务的,要提交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的证明(即本指引二

(一)3的规定要求)。

6、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单位出具的同意聘任专职或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按照需要选用(以下不再注明)附件3-1、3-2、3-3、3-4、3-5】。

7、兼职司法鉴定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任兼职司法鉴定人的证明(附件4)。

8、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无开除公职证明。

9、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要同时提交申请执业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10、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新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人要通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新申请登记的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人,要通过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两项考试合格。

11、其他材料:

(1)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年满65周岁以上的,要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审核登记后,每年度的12月份要向省司法厅提交健康证明。

(2)近期着便装拍照的免冠2寸蓝色底彩色证件照片(以下简称证件照片),一式两张。

多人共同使用同一份证明材料的,应在每个人材料中分别附上该证明材料。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业务范围的填写《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变更执业机构的填写《司法鉴定人转所执业登记申请表》(附件6)。

2、变更内容是增加业务范围的,要提交本指引第五

(一)3、4、5、6、7、10规定的材料;是转机构执业的要提交《转出执业相关事宜办结证明》(附件7-1)、《同意接收转来人员执业证明》(附件7-2)。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原件。

4、证件照片,一式两张。

(三)申请注销登记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8)。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相关事宜办结证明》(附件9)。

要求提交的材料,本指引中附了表格和格式文本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不得对格式和内容自行变动。

要求提交的材料,本指引中没有附表格和格式文本的,由市司法局或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作或撰写,纸张统一为A4纸张。

六、申请材料的提交收装和向省司法厅报送

(一)申请材料提交收装。

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二份分别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市司法局查验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需要换发证件和需要交回证件原件的除外),在留用的复印件上加盖“经检查与原件一致”的字章和市司法局鉴定管理科(处)公章。

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编制卷内内容目录并按同一顺序排列收装,申请材料的应有原件收装在正本中,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收装在副本中。

(二)向省司法厅报送的材料:

1、材料正本1份。

2、材料副本中需要省司法厅盖章的表格2份或3份。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用照片,近期的着便装拍照的2寸蓝色底彩色照片一式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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