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收集文检案件的样本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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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收集文检案件的样本材料
如何正确收集文检案件的样本材料
所谓样本就是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的标准式样,是真实客体特征的再现和反映。
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
一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不同类的检案,收集样本材料的途径方法和侧重点亦不相同。
一笔迹检验案在法官审理的涉及检的案中,笔迹检验案的数量最多,影响也最大,因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认定”,直接认定书写人,所以鉴定结论较其它检案的鉴定结论作用大。
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
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
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
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等。
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如果把别人的笔迹也当做被鉴定人的笔迹,就很可能把该认定的人给否定了,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出现错案。
去年月,辽宁省某法院送一起笔迹鉴定案,就是因为送检法官把他人的笔迹当作被鉴定人的笔迹样本,结果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后在复核时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
要着重收集案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
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收集案后笔迹样本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发生以后形成的。
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
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收集实验笔迹样本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和形成条而书写的笔迹材料。
收集的笔迹样本,即实验样本,要由法官亲自收集。
如果检材笔迹较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
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法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
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
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形成条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
我们曾经受理过一起河北省某市法院送检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称合同上的落款签名是被告书写的,但被告则否认。
此案经过三次鉴定,都认定合同签名是被告所写。
此案送到我中心后,我们认为该签名笔迹有一定疑点,但不能完全否定签名笔迹是被告书写的,经研究后我们决定当面提取被告人笔迹。
在提取时,我们询问原告,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原告称是,问是怎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当时站着,合同垫在手臂上签的名,我们让被告按照原告说的姿势书写,结果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检材字迹出现的特征。
最后经过综合评断,我们出具了合同签名不是被告书写的鉴定结论,法院按照我们的鉴定结论判决,原告也认可。
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
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
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二)印印检验案印分为专用和私名,是真实有效的重要凭证,印在单位的支票合同及个人的有关材料上经常会用到,专用印也大都在工商局有备案样本,所以很容易收集。
印印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与笔迹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类似,不同之处是收集的重点不同。
印印要重点收集发案时期的样本,一方面印很容易更换,距发案时间太长的印,很可能与发案时的印不是同一枚印所盖印的。
法官一定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清楚同内容的印共有几枚,是否更换过,何时更换的。
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印本身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了解印的制作时间,是否经常使用,因为印用久了会有磨损,有些笔画会发生变化或缺损。
送检时最好将印实物一起送。
如果不能送印实物,法官要模拟检材印的盖印条盖印,尽量多做一些实验样本。
(三)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案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绝对书写盖印时间,即墨水印油是何年何月,或在哪个时间段被书写或盖印在上的;再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相对书写盖印时间,即比较两份或一份的两部分是否同时形成的。
墨水印油的绝对时间检验一般不需要样本;相对时间检验,则需要收集合适的样本:
一要收集标称时间的样本,二要收集可疑时间的样本。
如果要检验笔迹的书写时间,则要收集与检验字迹墨水相同成份的墨水字迹材料,墨水成份不同,不具备可比性,不能检验。
同时要保证样本的保存条形成条要与检材基本一致。
印油的时间检验,目的是检验上的印或使用印油捺印的指纹是何时形成的,同样要保证样本印油与检材印油的成份相同,保存条形成条基本相同。
(四)印印打印复印的时间检验可以用物理方法对印印打印复印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即收集印印打印复印的历时样本,从印历时变化规律和留下的疵点,打印复印的特征变化判断印打印复印应该是在哪个时间段形成的,样本的时间密度越小越好。
二收集样本材料时须注意的事项
(一)收集的样本材料要真实可靠法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能将甲的笔迹材料当作乙的笔迹材料,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与样本弄颠倒。
因为样本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很多错误的检鉴定,都是与样本不真实或弄错了样本有关,这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并不少见,教训十分深刻。
(二)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三收集的样本材料要有可比性样本不但要有足够的数量,还要有很好的质量,要具备与检材进行种类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如果样本与检材没有可比性,则无从检验。
四收集的样本一定要得到有关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形成书面材料,盖或签字。
我们在鉴定中,经常遇到有些当事人在法官询问时承认样本笔迹是其书写的,在鉴定结论出后又都予以否认,甚至在法庭审理时当庭书写的笔迹也不承认,而当时又没有留下字记录,使法官十分被动,也给鉴定工作带影响。
(五)笔迹检验案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印印检验案和书写时间鉴定案的样本材料必须为原检验还包括其它内容,如污损检验印刷检验言语识别和书写工具检验等等。
由于这些案或在审判中不经常遇到,或不需要收集样本或样本较好收集,所以这里不再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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